实现环境风险管理新突破

更新时间:2024-03-14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5415 浏览:19745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环境污染风险管理领域的一项重要制度改革和机制创新,它是以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物的保险.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实践已经证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一种可以有效管理环境风险的市场化长效机制.在这一制度的法律关系中,存在三方当事人,即排污企业(投保人,也称被保险人)、保险人(保险公司)和受到污染损害(包括人身伤害、财产损失以及环境损害等)的第三人.排污企业作为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就可能发生的环境事故风险向保险公司预先缴纳一定数额的保险费,保险公司收取保险费并承担赔偿责任,即一旦发生污染事故,由保险公司直接对污染受害的第三人进行赔偿,企业既可以避免巨额赔偿的风险,污染受害者亦能得到迅速有效的救济.可以看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具有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的双重功能.在我国,这项制度更被形象的称之为“绿色保险”.

绿色保险对广东的意义重大

在各国工业化过程中,环境污染事件不仅频繁发生,而且后果严重.有研究显示,我国已进入环境污染事故的集中高发期.据不完全统计,仅2011年,广东省就发生了包括河源紫金血铅超标、武江锑污染等27起突发环境事件,它们普遍具有发生范围广、污染因子多、引发原因和污染形式复杂多样的特征,不仅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更给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带来严重威胁.

“十二五”时期以及未来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广东仍处于工业化中后期和城镇化快速发展期,受发展阶段的固有约束,全省面临的环境风险会日益凸显,环境安全压力会不断加大.

面对环境事故频发带来的潜在高风险,单一企业承担事故责任的能力十分有限,污染受害者和公共环境损害也很难得到应有的赔偿.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可以通过社会化途径解决环境损害的赔偿问题,有效化解企业风险,最大程度的保护受害者.

2008年初,原国家环保总局(现国家环保部)和中国保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正式启动了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2012年6月,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同意,以省环境保护厅与广东保监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为标志,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在广东全省展开.这不仅是环境管理与市场手段相结合的有益尝试,更是提升突发环境事件防范和处置能力的迫切需要,对做好广东省“十二五”时期环境保护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是有利于构建社会环境安全防控体系,加快建设环境风险管理的长效机制;二是有利于应对当前环境压力和挑战,减少重大环境事故的发生概率,规避件,促进社会稳定与和谐;三是有利于完善环境损害的民事赔偿机制,使污染受害者得到及时、足额的经济赔偿,彰显社会公平与正义;四是有利于分散企业经营风险,帮助其在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后快速恢复正常生产;五是有利于减轻政府负担,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形成多元主体共治、社会齐抓共管的大格局;六是有利于推动广东省的环保产业大发展,挖掘环保怎么写作新领域.

“三大不足”形成阻力

广东省市场经济发育较好,外资企业众多,社会公众和市场主体都具有较强的法律意识,这些将成为实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有利条件.《指导意见》的颁布是一个好的起点,但作为一项新的政策,要真正落实并达到预期的政策效果,还面临一定的难点与阻力:

法规支撑力不足.目前颁布的《指导意见》从法律地位上看,属于部门规章,与法规条例相比,明显缺乏贯彻实施上的强制力.这一点在《指导意见》的具体措词上已充分显现,例如《指导意见》要求“率先在我省以下行业企业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并鼓励其他行业企业积极投保”,然而并非强制试点范围内的企业必须参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同时,指导具体操作的实施细则等配套性文件还有待制订,这会导致在具体工作的开展过程中产生无从下手的感觉.

市场有效需求不足.作为一项以市场为基础的经济手段,这项制度的有效实施有赖于试点企业的积极主动参与.只有参与企业达到了一定数量,保险的大数法则优越性才能得以实现.但是从其他省市的试点工作来看,由于主观认识、支付成本等因素影响,企业参保的积极性普遍不高.一方面中小企业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认识不足,认为投保会增加企业负担;另一方面,资金雄厚的大企业又认为企业管理相对规范,发生环境事故的概率很小,即便是发生事故企业自身也有能力应对.

技术力量不足.从目前的情况看,支撑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实施的各项技术力量准备还不充分.包括环境风险评估、事故勘测、责任认定、损失评估、以及保险费率厘定等各个环节在内,无论是环保部门、保险公司还是保险经纪公司都缺乏掌握相关知识的专业性人才,相关科研力量亦十分薄弱.同时,可以提供相关怎么写作的具有法定资质的第三方机构严重缺乏.

四手段推动新突破

在全面开展的过程中,要使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切实有效的发挥作用,实现环境风险管理的新突破,我们还有很多工作要做.

首先,要完善法规,强化约束力.应在试点工作的基础上不断完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待条件成熟时,争取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纳入《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或者在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品等管理条例中增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相关条款和要求.在对投保方式的要求上,逐步由企业自愿投保向强制投保过渡.

其次,试点初期应以任务分解包干方式推行.从国内其他试点地区的经验看,各地在确定具体参保行业企业时,都是由地方政府或环保部门根据试点范围和各地的产业分布情况,划分工作任务量,并向市(县)、区逐级分解和下达任务.在此过程中,可借助政协提案、核心媒体、大型活动等,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的宗旨和思路进行广泛宣传.此外,应加强对试点行业企业的宣传动员,增强企业认识,逐步形成科学的环境风险管理理念.

再次,应以政策的组合使用降低工作阻力,把试点工作与环保部门及保监部门正在开展的各项相关工作有机结合起来.例如将试点工作与企业环境信用管理、环保专项资金申报、建设项目审批、全国环境风险源排查等日常环保工作相结合,积极鼓励企业投保,提高工作效率,降低工作推进的难度与阻力.

最后,要以人才队伍的培养强化技术支撑建设.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尤其是在环境风险评估和事故损害评估两个阶段,在企业投保之前,要根据企业的产品类型、生产规模、制造工艺、厂址地形和安全措施等因素,对企业进行科学的风险评估,制定出差异化的保险费率.在事故损害评估阶段,要对人身损害、财产损失、应急处理费用、调查评估费用、污染修复费用,以及其它应该纳入的损害都做出科学、合理、全面的评估,以保障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要确保这些工作的科学合理性,需要进行大量的基础性研究,制定一系列的技术、规范和标准做支撑,因此需要加快对专业人才队伍的培养,以增强试点工作的科学性.


相关论文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