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赔偿不能拿虚报年龄事

更新时间:2023-12-18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5645 浏览:20307

“见外出打工的哥哥姐姐们挣到钱后,既补贴家用又能学知识、长见识,我初中没毕业就跟着他们出来了.”辛榕日前告诉记者:“因为年龄小单位不收,我托熟人虚报两岁办了一张才顺利过关.没想到就为这虚报的两岁,我遭遇了一系列烦.”辛榕所说的“麻烦”主要是指她受伤后不能认定工伤、保险公司也拒付保费等事情.幸好法律在这方面有明确的规定,经法院判决她终于获得了30多万元经济赔偿.

虚报年龄入职投保 遭遇意外却无保障

满打满算,辛榕到今年年底才够16周岁,但其个头、身材早在两年前就形同成人,说她十岁亦不为过.因此,她不仅特别顺利,应聘也特别容易.一家电子器件厂招工人员当即录用了她.她的踏实肯干、聪明伶俐更使之一入职,便获得不少加薪的机会.

打工这么顺利、钱这么好挣,辛榕打心眼里高兴.一次逛公园途中,她邂逅一位保险公司的大姐推销寿险产品.根据她的具体情况,这位大姐给她办了一份人身意外保险.签完合同、交完钱,她觉得自身权益又多了一重保障.

去年8月,辛榕下班后叫同事小王跟她一块出去玩儿.看小王手头的活儿没干完,她又回到车间帮小王,想早点儿干完了再出去.也许是心里急,快收工时辛榕一脚踩在设备上,高速运行的机器把右脚脚踝以下全部绞断.住院期间,厂里支付了全部医药费用.辛榕知道自己不能继续在厂里工作了,请求厂里给她作工伤认定,厂里不答应.不过,厂里愿意帮助她向保险公司索赔,而保险公司以其实际年龄与投保登记年龄不符,不予赔偿.

在准备工伤认定材料时,工厂发现辛榕存在年龄查重问题.与保险公司交涉时,这个问题不经意间也泄露给了保险公司.于是,这两家单位纷纷拿这个问题说事,想推卸责任.

工厂认为,辛榕违背劳动合同诚实信用原则,采取虚报年龄这一欺诈手段与企业订立合同,该劳动合同自始无效.工厂除道义上为其支付医药费并不再追回外,不再为其工伤认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等事项,要求其尽快搬离职工宿舍并离开企业.关于工伤认定一事,辛榕曾自行前往劳动部门申请,劳动部门同样以年龄问题不予认定.

保险公司则依据《保险法》第54条关于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的年龄规定:在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拒绝赔偿.据此,保险公司不仅拒绝赔偿,还单方决定解除辛榕的合同.

两家单位均有理有据依法做出决断,不懂法律的辛榕一下子陷入困境.她不理解为什么没出事前这两个单位说得那么好,真正出事了却都一推六二五

童工勿需工伤认定 赔偿标准可超工伤

“他们不赔我有法律依据,难道我受伤获得赔偿就没有法律依据了”辛榕说:“他们糊弄我可以,但不能糊弄法院.”辛榕一纸诉状将工厂和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这两家单位均拿着骨龄测试结果证明辛榕说谎、查重,并以此说事儿.法院审理认为,伤残童工不需进行工伤认定,工厂要根据辛榕的伤残等级,依法给予其一次性赔偿金.保险公司拒赔理由不足,也应依法向辛榕支付相应的保险赔偿金.

对于法院所说“伤残童工不需进行工伤认定”、“依据伤残等级直接给予赔偿”的说法,工厂表示不解:“辛榕的劳动合同无效,与工厂不存在劳动关系且不在上班时间受伤,说什么都不属于工伤,不是工伤就谈不上赔偿,法院的判决是不是缺乏法律依据”

陈君玉律师说,《劳动法》第15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工伤保险条例》第63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在这里,条例没有使用“工伤”这一概念,而用“致童工伤残”的说法,其隐含意义在此可以理解为伤残童工不需进行工伤认定.

以上含义还有其他法规可以印证.国务院2002年第364号令《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11条规定:“违反本规定使用童工的单位或个人,对被送回原居住地之前患病或者伤残的童工应当负责治疗,并承担治疗期间的医疗和生活费用.医疗终结,由县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其伤残程度,由使用童工的单位或者个人根据其伤残程度发给童工本人致残抚恤费.”辛榕在该工厂属雇佣的童工,系非法用工.

童工工伤赔偿应依照《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执行.该办法第3条规定:一次性赔偿包括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在治疗期间的费用和一次性赔偿金.一次性赔偿金数额应当在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死亡或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确定.劳动能力鉴定按属地原则由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伤亡职工或者童工所在单位支付.综上,法院判决工厂赔偿辛榕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辛榕投保时隐瞒了真实年龄,导致保险公司不肯为其赔付医药费.这就是保险合同中常常出现的“年龄误报条款”.由于年龄是影响人寿保险费率的重要因素,该条款规定保险公司发现被保险人年龄误报时,可根据真实年龄调整保险金额.若年龄超出保险公司规定的承保年龄时,保险合同无效.这种情况的特例是:检测设某保险险种只有年龄不超过45岁的人可以参加.如果投保人已经46岁了还想参加,而采取少报一岁的办法参加了保险,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肯定不会给予赔付.

然而,年龄误报不属于不可抗辩条款.陈律师说,人寿保险和疾病医疗保险中,年龄是死亡率和发病率的重要因素,决定着保险公司是否承保以及适用什么样的费率等问题,投保人签订合同时务必要如实告知.否则,被保险人年龄报低时,保险公司就得降低保险金额或允许投保人交纳不足保费及相应的利息以维持原保单.像辛榕这样报高年龄,保险公司还要无息退还多交的保费.本案中,由于辛榕参加的是意外事故保险与年龄没有什么关系,因此,保险公司使用年龄误报条款拒绝赔付不正确.


陈律师说,在成年人当中年龄多一岁少一岁差别不大,没有引起人们的足够重视.透过本案,无论单位还是个人一定要恪守诚信守法的原则,切勿在年龄这类不起眼的“小问题”出问题.从某种角度看,诚信可以将维权的成本降到最低.

相关论文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