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实旋重疾险变脸记

更新时间:2024-01-14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10117 浏览:43451

2009年10月1日开始,历经3次审议通过的新版《保险法》正式实施.新法最大的特色就在于在规则完善和制度设计上更加注重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利益的保护,而对保险人和监管机构设立了更多的“紧箍咒”.作为“保险中的.保险”――重疾险也随之变脸,具体的变化体现在哪些方面呢

投保前先要签订投保提示书

根据保监会相关要求,所有寿险公司在2009年10月1日后都必须启用《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对投保的注意事项和风险进行明确提示.一方面是尽到告知义务,保护消费者权益,另一方面也是保险公司从保护自身的角度考虑,将此作为凭证,力求避免模糊宣传产生纠纷所带来的负面影响.

相应地,所有寿险展业人员在销售规定产品时都需要出示投保提示书,银行写作技巧销售网点也需提供投保提示书,否则即为违规行为.投保人在签署投保单之前要先仔细阅读这份提示书并亲笔签名.《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主要提示内容为投保风险、犹豫期和投保注意事项,还提醒投保人确认保险机构和销售人员的合法资格等,当然,投保重疾险也不能例外.


体检成为投保健康险的必经程序

以前投保健康险中的重疾险时,保险公司对体检并没有硬性要求,只是对健康体检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抽检,对不符合健康体条件的、年龄超过45周岁的投保人进行健康检查.但《保险法》实施后,由于新法更加侧重保护被投保人权益,新法引入不可抗辩规则,保险人赔付比例将会上升,导致保险公司经营成本上升,保险公司将会提高投保重疾险门槛,要求被保险人必须体检,以防范被保险人道德风险,降低经营成本.

投保人不如实告知两年后保险公司也要赔偿

新法借鉴国际惯例,增设了保险合同“不可抗辩”条款,规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即保险合同成立满2年后,保险公司不得再以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解除合同.也就是说,如果投保人购写重疾险之前,故意隐瞒了自己的某些病情,按原条款,投保人日后出现相关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可以拒赔,但新保险法实施后,如果投保人的这一重大疾病在2年内没有发作,此后再发作,保险公司必须给予理赔.此规则对于长期人寿保险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意义重大,填补了现行保险法的空白,也将给保险公司将带来成本的增加.

出现了二次赔付、多次理赔、终末期疾病可理赔等多种方式

所谓“二次赔付”,是指被保险人如因意外事故或合同生效之日起90天后,不幸确诊初次患合同所列35种重大疾病之一,按保险金额领取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主合同保额等额减少,保单继续有效,在首次理赔的重大疾病确诊日算起满365天之后,如果被保险人确诊初次患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两组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按保险金额领取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二次理赔可以弥补传统重疾险产品“一次患病保障终止”的缺憾.比如信诚人寿推出的附加重疾则主推“二次理赔”概念,为恶性肿瘤提供二次理赔保障,无论是恶性肿瘤初次确诊还是第二次病发(包括复发、转移),提供每次最高达100%的保额赔付.在旧保险法中,被保险人罹患重疾险,被保险人一次患病得到理赔后,合同即告终止.

再如太平人寿的“福禄双至”提出了“终末期疾病也可理赔”的概念.比如如果在医院被确诊,生存期不超过6个月,现在医院只能给予一些基本的药物治疗减轻患者的痛苦,就可以获得相应理赔.熟悉“福禄双至”产品的个险销售人员表示,该条款的设置并不限于重大疾病,如重大车祸造成的疾病也能获得理赔,实际上扩大了理赔范围.

重大疾病保险保障范围扩大

由于新保险法对重疾险高残的定义等发生变化,高残将细化为具体的病种加以描述等原因,重疾险的产品保障范围随之扩大.

如停售的占全国重疾险市场份额达40%以上的中国人寿的“当家花旦”――“康宁终身”和“康宁定期”两款重疾险产品,将由升级版的产品替代,其保障范围有所扩大,如新的“康宁终身”重疾险的保障将由原来的2倍增加到3倍,保障的重疾险范围由原来的10多种扩展为20多种.

理赔将更顺畅和快捷

理赔方面,新《保险法》加强并完善了对相对处于弱势地位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的有效保护,修改或者细化了保险人的理赔程序或者时限.新《保险法》第22条规定: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第23条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要求保险人说明拒赔理由等.

重疾险作为附加险投保

据某寿险公司个险部负责人介绍,因为新《保险法》增设了“不可抗辩条款”,即保险合同成立满2年后,保险公司将不得以投保人在投保时违反如实告知义务如误告、漏告、隐瞒某些事实为理由,拒绝给付保险金.纯重疾险对保险公司来说,风险成倍增加.故此,新推的重疾险多以“主险+附加险”的形式存在.一方面是出于为防范投保人的道德风险和降低经营成本的考虑,同时也是迎合市场需求和投保人利益.如果主险是重疾险,根据保监会的规定是不能参与分红的,而选择附加在某主险上的重疾险,如果主险可以进行分红,投保人就可以在获得重疾保障的同时获得收益.

此外,在同样的保障范围、保障额度下,附加险为重疾险要比主险为重疾险便宜.消费者自主选择的余地更大.

重疾险费率将微调

由于新推出的重疾险在保障范围上有所拓展,保险公司的赔付风险增加,同时新保险法中的2年不可抗辩条款、理赔中索赔、诉讼时效的变化等新条款,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保险公司的运营成本,加大了赔付支出.新《保险法》运行之后,各保险公司的重大疾病赔付率可能会增加几千万元,新改版的险种费率可能要做上调.如太平人寿的“福禄双至”产品,若30岁男性,保额20万元,采用30年缴方式支付,原产品的大约为6060元,而新版的产品约为6340元,增长的幅度约为4.60%,按照这个核算,购写新产品,30年缴费年限,多缴的费用总计大约为8400元,相当于多购写了另5种重大疾病的保障.

观察期也能获得赔偿

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加条件或者附加期限.这意味着,观察期间发生事故保险公司不能推脱责任.

2008年5月2日,李先生为自己投保了某保险公司的健康险及附加住院费用保险,7月3日,他因肠胃疾病住院治疗.病愈出院后,李先生来到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依据旧《保险法》相关规定表示,因为李先生病发时间在保单生效后90天内的观察期内,保险公司不予赔付.

但新《保险法》相关条款规定,“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而考虑到保费交纳与保单正式生效之间需要必要的核保环节,新《保险法》也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同时,针对新《保险法》中有关“保险合同成立时间与效力”问题的新规定,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鼓励寿险公司引入“临时合同”这一特殊处理规则.保险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起至同意承保,或发出拒保通知书并退还保险费期间,为消费者提供临时保障,保护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