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社保基金优惠利率政策的

更新时间:2024-02-06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6095 浏览:21769

中图分类号:F840.6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2)09-000-01

摘 要 社保基金的现行政策中,只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明确的优惠利率规定,虽然在具体执行过程中通过与金融机构的协商,其他社保基金也都执行了优惠利率,但由于没有统一规定,在执行过程中因各自立场不同,理解也就不同,如定期不到期提取银行不执行优惠利率,而审计认为必须执行优惠利率等.

关 键 词社保基金 优惠利率

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因关系到每个参保人的切身利益,多年来备受关注,也是历次各级审计的重点.作为最基层的管理经办机构——县级部门,由于受有关政策限制,各项社保基金的结余除购写国债和存定期外并无其他投资渠道,所以基金的保值增值主要看是否执行了优惠利率.而社保基金的现行政策中,只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明确的优惠利率规定,虽然在具体执行过程中通过与金融机构的协商,其他社保基金也都执行了优惠利率,但由于没有统一规定,在执行过程中因各自立场不同,理解也就不同,如定期不到期提取银行不执行优惠利率,而审计认为必须执行优惠利率等.结合多年基层工作实际,对社保基金优惠利率政策的规范和完整提出如下建议.

一、现行优惠利率政策的有关规定

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养老保险基金活期存款实行优惠利率的通知》(银发〔1997〕567号)文件中规定:“为有利于在全国范围内尽快推进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经研究决定:养老保险基金存入各商业银行的活期存款,从1998年1月1日起,按三个月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利率计算”.

2.《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文件中,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利率计算办法为:当年筹集的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利息;上年结转的基金本息,按3个月期整存整取银行存款利率利息;存入社会保障财政专户的沉淀资金,比照3年期零存整取储蓄存款利率利息,并不低于该档次利率水平.

3.财政部、原劳动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社字[1998]6号)第12条规定:存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入户、支出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优惠利率计息.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资金,按照同期居民银行存款利率计息.

4.《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加强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3]47号)第7条规定:存入收入户、支出户和财政专户中的社会保险基金,要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优惠利率计息.各项社会保险基金要分别计息,分别核算.

5.烟台市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关于印发《烟台市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烟财社[2002]106号第八条规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国发[1998]44号文规定执行,其他社保资金银行活期存款,均按三个月整存整取居民银行存款利率计息.由于该文是地方部门规章,且发文单位没有人民银行,不能作为各银行执行的依据,但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却以此为审计依据.

二、存在的问题

1.政策规定不统一.一是优惠政策不统一,因有关利率优惠政策出台相对较早,出台时也只对当时的部分基金作的明确规定,如现行政策中真正明确规定的只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但就是这二种保险所规定的优惠利率政策也不一致.二是范围不统一,没有将所有社保基金全部纳入优惠范围,如后来开始执行的生育、工伤、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新农保以及很早就执行的城乡低保等在上述政策中都没有明确提及.

2.操作困难.一是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的优惠利率政策只有一个档次,而城镇职工医疗基金则分三个档次,且含义不明确,给具体操作增加了难度.在实际工作中,经办机构及银行都难以分清有多少是当年筹集的,有多少是上年结转的基金本息,还有多少是沉淀资金,从而导致适用利率难以确定.二是定期存款到期后遇节检测日不能及时转存或者转入财政专户,银行不给予执行优惠利率.三是定期存款不到期提取,银行按规定不能给予优惠利率.如2011初因上级出台提高农村养老保险待遇政策,兑现政策时财政专户活期存款不足(农保每年收费都集中在6、7月份,我们根据每季度养老金支出实际结合定期存款到期情况预留财政专户活期存款保证正常支付),只能将一笔不到期的定期存款转活期户,以保证养老金的及时发放.今年省和烟台两级审计部门审计时都将这作为审计问题提出,经多方协调,经办银行多次请示上级行后同意按照优惠利率给予补差.

三、完善建议

1.扩大优惠范围.将优惠利率政策扩大到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以及城乡低保五保等所有社会保障基金.

2.统一政策.从保值增值角度通盘考虑,应出台统一政策,既便于经办机构、财政、银行操作执行,也便于监督检查.考虑到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没有就优惠利率政策作出明确规定,建议由国务院发文或由中国人民银行、银监局等联合发文,明确规定各项社保基金收入、支出、财政专户存款优惠利率的统一政策,建议按同期居民存款三个月整存整取利率执行.


3.提高统筹级次.现行政策下各项社保基金分散在县级或市级,基金总量较小,不仅抗风险能力低,而且形不成规模,不利于社保基金的保值和增值.建议逐步提高统筹级次,最终达到全国统筹或省级统筹.

4.强化部门职责.在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上,要强化相关部门的职责,使优惠利率政策切实执行到位.人民银行应在日常的监管中加强对各商业银行中各社保基金账户的开设、使用及是否严格执行了优惠利率政策进行监督检查,同时审计部门也应加大对各级社保资金优惠利率执行情况的定期检查,确保各级社保基金严格执行优惠利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