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2016年第1期

更新时间:2024-02-24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19523 浏览:91606

电子邮件能作为劳动合同解除的依据吗

编辑同志:

我的好朋友刘某在某外贸公司任总经理一职,因为爱人准备出国,她决定放弃该工作,并于同年9月5日向公司发送了一份辞职的电子邮件.在这封电子邮件中,她明确表示:“我已经决定今天辞职,并希望在9月15日以前将手头的工作移交.”公司在当年10月10日向她发送了一份接受辞职的电子邮件,内容为:“关于您9月5日的辞职函,经管理部门认真研究,我们遗憾地接受您辞去本公司总经理的职务,您的薪金支付到今年10月15日为止.”此后,我的朋友刘某反悔了,并向劳动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外贸公司恢复其职务,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请问,她的请求能得到支持吗(河南王志强)

王志强读者:

我国《劳动法》第24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因此,一方当事人如果提出解除合同,另一方表示同意的,劳动合同即可以解除,这一点法律规定非常清楚.劳动合同双方在劳动合同解除后不得反悔,否则也不受法律保护.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的规定,证据包括有视听资料.所谓视听资料,包括录音、录像和电子计算机储存的信息.因此,电子资料包括电子邮件,可以作为诉讼法上的证据使用.由于电子邮件有其特殊的高科技性、易破坏性、技术含量高、易被伪造和篡改,因此,必须在证明该电子邮件是真实没有经过篡改的情况下,才能够作为证据使用.本案中,如果能够证明刘某的电子邮件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即刘女士确实提出了辞职,而且公司作出承诺同意其辞职之前没有通过某种方式如、电子邮件或当面告知等,撤回其请求辞职的意思表示,就可以认定该电子邮件可以作为合法的证据,该证据能够证明刘某辞职的真实想法,公司在后来同意其辞职是有效的.刘某的请求就很难得到法院的认可了.

没有资格的美容店提供美容怎么写作构成欺诈吗

编辑同志:

我同事陆某到某市美容店做面膜护肤美容后不到一个小时,脸便红肿,像被火灼伤一样疼痛难忍,并在眉毛处形成一道疤痕.陆某找美容店老板要求赔偿协商不成,便投诉到区.后经调查得知,该美容店无合法的开业手续,工作人员没有美容美发职业资格证书.陆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美容店双倍返还费用,并要求赔偿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和伤残补助费以及一定的精神损失.请问,陆某的诉讼请求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吗?(湖南王晶)

王晶读者:

在本案中,美容厅老板的行为已构成美容损害,应负赔偿责任.就此案而言,美容厅老板没有正确使用技术和药物出现美容损害的结果,形成眉毛处疤痕的事实,已构成了美容损害.美容损害赔偿是指公民的肖像权等受到不法侵害,致使受害人的人格等受到非财产性质的损害,给受害人造成了精神上的痛苦.本案中由于美容手术给陆某造成精神上的极大痛苦,所以陆某要求对方赔偿精神损失,获取一定的精神抚慰金,也是理所应当的.美容院没有经过登记核准,或者不具备相应的资质,或者实施美容手术的人员没有医师资格,那么美容院为顾客做美容就属于欺诈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怎么写作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写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怎么写作费用的一倍”.第41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怎么写作,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据此,陆某除可获赔双倍返还的费用,还可要求美容店赔偿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和伤残补助费等.

被保险人保险公司还要承担保险责任吗

编辑同志:

陆某与我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简易人身保险合同,受益人为陆某的母亲岳某,保险期限为三年.第二年,保险期内陆某随团出去游玩,发生交通事故受了重伤,他在治疗了3个月后服下大量安眠药身亡.事后,陆某的母亲岳某持陆某的死亡证明、保险证向我保险公司申请索赔.但我保险公司认为属于保险公司的除外责任,因此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双方为此发生纠纷.请问,我保险公司应向其支付死亡赔偿金吗(福建高霞)

高霞读者:

《保险法》第66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被保险人的,除本条第二款规定外,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对投保人已支付的保险费,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单退还其价值.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满二年后,如果被保险人的,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由此可以看出,我国《保险法》将被保险人在合同成立2年内,列为除外责任,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对被保险人在合同成立2年后,允许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既不禁止保险人负保险责任,也不强制保险人负保险责任.保险人可以在合同条款中约定对于被保险人在合同成立2年后是否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案中,陆某时间是在保险合同成立2年内,保险公司不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同时,《简易人身保险条款》也规定,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的行为不负死亡给付责任.即使陆某的时间在2年之后,保险公司仍然可依《简易人身保险条款》的规定拒绝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陆某的原因是因为交通事故致重伤,这属于意外伤害造成的伤残,已经构成了保险责任,所以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其伤残程度给付残疾保险金.


客人在住宿期间遭人殴打酒店应否赔偿

编辑同志:

我朋友沈某(女)在某酒店登记住宿,在该店四楼走廊里遇到两名不明身份的男子调戏、殴打,致其人身受到伤害.在沈某遭受殴打的过程中,有数人围观,其中有该店的保安人员及怎么写作人员.尽管沈某大声呼救,却无人出来制止.事后,两名男子扬长而去.请问,我朋友沈某能否得到该酒店相应的赔偿?(黑龙江姜玲)

姜玲读者:

本案中,你朋友沈某登记住宿,接受酒店提供的有偿怎么写作,是一种消费行为.该酒店是提供住宿怎么写作的经营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规定:“消费者在购写、使用商品和接受怎么写作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第18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怎么写作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沈某作为消费者依法享有在酒店处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酒店作为经营者即负有依法保障顾客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民法通则》第106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第3款规定:“消费者在接受怎么写作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怎么写作者要求赔偿.”在本案中,酒店的工作人员在沈某遭他人殴打时,有义务也有条件履行其法定义务,却在一旁围观,其行为违反了法律要求,致使沈某合法权益受到不应有的损害,酒店应对此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精神损害赔偿,是当事人人格权受到不法侵害时,侵权人应承担的一种民事责任.本案沈某的人格权并未受到侵害,故其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