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的特征\种类和理赔规定

更新时间:2024-02-07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5927 浏览:20258

摘 要 :本文主要阐述财产保险的涵义、特征和种类,研究财产保险事故发生后,如何正确履行理赔规定.保护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的正当利益.

关 键 词 :财产保险;涵义;特征;种类;正确理赔

一、财产保险的涵义和特征

财产保险的涵义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财产保险是指以物质财产为保险标的保险,又称为财产损失保险;广义的财产保险是以物质财产及其有关利益、责任和信用为保险标的一种保险.

财产保险的特征

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比较,主要有如下特征:

1.保险标的不同

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的寿命和身体.

2.保险金额的确定依据不同

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是根据保险物阶值确定的;而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生命和身体,无法确定其价值.


3.保险期限的不同

在保险期上,财产保险一般为一年一保;而人身保险,除意外伤害保险外,一般是长期保险.

4.保险的基本职能不同

在基本职能上,财产保险的基本职能是经济补偿,财产保险一般不带储蓄性;人身保险的基本职能是保险金给付,尤其是人寿保险还带有储蓄性质.

5.保险经营技术不同

在经营技术上,财产保险的风险事故发生较不规则,并缺乏稳定性,损失概率相对缺乏规律性,因而计算的费率没有寿险的精确;而人生保险对死亡率的计算较为精密,出现的危险事故也较规则和稳定.

6.保险利益的时间要求不同

财产保险合同《保险法》第48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亦即财产保险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而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就要求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二、财产保险的种类

《保险法》明确指出: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保险业务.

1.财产损失保险

财产损失保险是以各类有形财产为保险标的财产保险.其主要包括的种类有: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运输工具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工程保险、特殊风险保险和农业保险等种类.

2.责任保险

责任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保险.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由于过失行为造成他人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根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应对受害者承担的赔责任提供经济补偿.

2009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的《保险法》第65条、第66条对责任保险做了全新全面的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按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就付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要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保险人承担.

3.信用保证保险

信用保证保险分为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信用保险是保险人根据权利人的要求担保义务人(被保证人)信用的保险;保证保险是义务人(被保证人)根据权利的要求,要求保险人向权利人担保义务人自己信用的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都是保险人对义务人(被保证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致使权利人遭受损失负赔偿责任的保险,即保险人对义务人信用的担保.但二者的对象和投保人均不同,前者是权利人要求保险人担保义务人(被保证人)的信用,后者是义务人(被保证人)要求保险人向权利人担保自己的信用;前者由权利人投保,后者由义务人(被保证人)投保.

三、财产保险中保险事故发生后理赔规定的执行

1.理赔规则

《保险法》第55条规定了理赔规则.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2.被保险人承担止损防损的义务,合理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保险法》第57条指出: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费用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据.

《保险法》第59条规定: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3.理赔后解除合同的规定

《保险法》第58条规定;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自保险人赔偿之日起30日内,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也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投保人.

合同解除的,保险人应当将保险标的未受损失部分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4.受损保险标的的权利处置

《保险法》第59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已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并且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的,受损保险标的全部权利归于保险人;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取得受损保险标的的部分权利.

5.关于重复保险的规定

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

《保险法》第56条要求: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

重复保险的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可以就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请求各保险人按比例返还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