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农村养老保障存在的问题

更新时间:2024-02-24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23435 浏览:106979

【摘 要 】随着河南省经济的发展,人口老龄化日益成为人们谈论的焦点,老年人晚年的生活保障也逐渐成为社会工作者关注的问题.然而,更多的目光投向了城镇的老年人,而非农村地区的老年人.基于此,对河南农村老年人养老保障现状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思路.

【关 键 词 】农村;养老保障;现状;问题

中图分类号:C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3)05-011-02

河南省是全国第一农业大省,也是人口大省,河南省的农业人口位居全国第一.在农村人口中,有相当一部分是老年人口,河南农村人口老龄化趋势不断显现.目前,河南农村的养老保险体系不够完善,而农村传统的养老方式已经不能够满足农村居民养老的需求,河南农村老年人口的养老问题已成为社会和政府关注的焦点.

一、河南省农村养老保障的现状

(一)农民的现实养老保障

河南省农村居民的养老保障方式一般分两种:养儿防老和土地保障.但是,在河南发展战略的影响下,部分农民的土地被征收.被征地农民,已经失去了部分或全部生活依赖的基础.一次性的土地补偿,虽然一下子成为了“暴发户”,但是,失去劳动能力后又没有赖生存的生活资料,肯定成为社会问题.

(二)农村基层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障

村干部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实施者和组织者,村委会和居委会是支撑共和国大厦的两大基石.可是,目前农村许多干了几十年的村干部,因乡镇财政无力支付领不到退职补助.按照政策的规定,他们的补助应该由村级解决,可是村集体经济没有钱,如何解决他们的问题,找不到出路.

(三)贫困户的社会保障

目前农村社会保障对象主要有受灾户、五保户、特困户等,与其相应的是三条社会救助线:紧急生活救助社会保障线、五保供养生活救助线和贫困户临时救助线.不同的对象,有不同的资金来源途径,享受不同的政策.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却是界线不清.

(四)五保供养护的养老保障

是指对无儿无女、无生活依靠、年龄达到60岁以上无劳动能力的人予以生活救助的一项制度.五保供养的经费一直是个难题.过去,一般从乡统筹、村提留中解决.农村税费改革后,从农业税附加中安排.农业税取消后,从村级的财政转移支付中解决.这些经费远远不能满足五保供养对象需要,而且越来越紧张.

二、河南省农村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

目前,河南省农村养老保险工作在很大程度上都已经取了不错的成绩,但是一些问题仍然是存在的.主要是农民收入水平低、负担相对过重,自我保障意识薄弱,农村社会保障的资金不足,相关立法保障不健全等.

(一)河南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问题

首先是政府投入的问题.虽然从统计数据来看,河南省在农村社会保障的财政支出是不断增加的,不过这项支出在财政总支出中所占的份额是比较小的,自从上世纪九十年代设定了这项支出科目以前,都远远低于经济增长速度,使得社会保险支出不能达到同经济增长相应的水平.其次是河南省农村养老保险资金的使用存在不规范的问题,从财政发放到基层后之后,被挪用甚至被挤占的事件频频发生,一部分被安排用以解决地方财政困难的问题,有些则甚至用于投资房地产,也有用于建设其他项目的情况,其最终都导致了农村养老保险无法按制度实施,无法保障广大农民的利益.


(二)保障水平低,起不到应有的保障作用

本来,实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目的是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但是由于顾及农民的承受能力,反而违背了社会养老保险保障农民基本生活的原则.由于农民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没有信心以及农村经济较低的发展水平,绝大部分地区的农民在缴纳农村养老保险费时,选择了最低档次的每年一百元.这样一个层次的养老保险水平用于农民养老,难以起到养老保障的作用.

(三)法律保障制度的不完善

河南省农村养老保险没有完善的法律体系,在这种情况之下,农村养老保险工作开展起来就无法可依,法律制度的不完善也是导致农村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混乱,资金挪用却又没有法律约束.2009年末,下发的新农保以县为单位,这样做虽然便于管理,但是没有全省性的统一标准.没有统一性导致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不能再各个地区间的方便转移,这样就不利于农村人口的正常流动,这些因素都导师了农民参加新农保是没有积极性.

(四)农村社会保障管理混乱

由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滞后,违背了社会保险法定性原则.河南新农保实施意见中并没有规定统一的支付标准、管理机构、经办机构等,甚至在缴纳保险费后,以每个县为单位,对于给农民发放养老保险金的发放系数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可以依据.另外,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商业保险的混合竞争,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没有稳定性,导致河南省农村居民对养老保险政策的信任缺乏,以及河南农村养老保险在农民心化莫测,没有权威性,也影响河南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积极性.

三、对完善河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议

(一)明确政府责任

政府在农村养老保险中的职责界定是非常重要的.首先,政府在对农村社会的养老保险制度上要稳定,这样可以减少政策变动所引起的摩擦成本,也不容易使农民产生不信任心里.其次,政府要加大在农村养老保险上的投入.尤其是河南相当一部分的地区还没有成立专门的有关农村养老保险的管理机构,有些连专门负责这项业务的工作人员都没有安排,这会影响农村养老保险的制度建设.最后,要加强管理,提高农村养老保险机构的效率.

(二)资金管理工作

首先要提高河南省农村养老金的投资收益率.第一要将分级管理的机制建立起来,将养老基金的管理规范起来.改变养老保险基金在县级运营的较低层次,改变养老保险基金规模小、风险比较大的现状,采取省与县两级运营的方式.第二应该着力扩大农村养老基金的规模,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吸引高层次人才的加入,在理念上树立专业的投资态度,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抵抗养老基金的投资风险,才能获得稳定的收益.第三是要在政策层面上给予基金的投资和运营一些优惠,金融机构层面上夜应该给予养老凹陷基金一些优惠待遇,优先准许农保基金投资那些基本没有风险但是收益率有很高的项目,比如基础建设项目.

其次是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成本过高问题,要解决这个问题,应该要精简机构和人员,减少不必要的开支,将支出成本降低下来,然后要在监督管理方面加强力度,要多方面分层次的对基金进行监管以保证农村保险基金不被挪用.另外,为了监督的有效,应在在政府部门之外,设立非的监督管理机构.

(三)做好制度准备工作

首先应该建立惠及广大农民的财政补贴制度,使河南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具有福利性质.其次要积极探索“管办分离”的机制.对于除特殊对象以外的广大农民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应积极探索“政府组织引导,职能部门监督管理,保险公司承办业务”的“管办分离”的机制.使广大农民,通过政府监管下的市场保险运作方式得以保障.政府及其部门把精力用在宣传改动、政策制定、监督管理上.最后还应建立贫困救助与养老救助两条保障线.使平时救助制度化,养老救助统一化,即建立对贫困户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对已逾60的贫困户无生活来源的人实行养老保险制度.

(四)统一法律法规

法制是河南省农村养老保险政策运行顺畅的重中之重,河南省应该在总结十多年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借鉴发达地区以及国外的一些成功经验,出台一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方面的基本法律,使这项工作真正步入法制化和规范化的轨道.各基层也应该总结过去失败的经验教训,学习成功的经验,提前做好制度方面的准备工作.在制定现阶段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中,必须考虑城乡养老关系能够相互转移.如果缺乏这样的整体设计,将会给以后的工作带来被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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