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案急呈:
申请人朱某系某运输公司职工,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个人向单位汇报后要求单位申请工伤认定,但单位则认为不是工伤.申请人在发生事故三个月后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被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申请人出院后要求单位报销住院治疗期间花去的近三万元医疗费,单位则称自己已按规定参加了工伤保险,费用应当由社会保险部门支付.申请人无奈向当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请求仲裁机关裁决用人单位支付这笔费用.
申诉人:
单位现在拿社保跟我说事,已经晚了,当初我找单位申请工伤认定,死活不认.现在好,钱花了,工伤也认定了,我不找单位找谁?
被诉人:
事已至此,就不必说早了晚了的.我们单位职工都参加了工伤保险,出了工伤事故,毫无疑问应该由社保部门支付.
仲裁庭:
裁决用人单位按社会保险机构应当给予报销的费用金额支付申请人的相关费用.
《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责编/王欢
wh@lnddg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