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偿付能力(Solvency)II改革综述其借鉴意义

更新时间:2024-01-13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16788 浏览:71254

摘 要:欧盟偿付能力(Solvency) II(偿付能力二号)改革从传统的管理系统到以风险为导向型的管理系统,已经在全球范围内引起了关注.在后金融危机时代,它的实施很可能成为保险业防范金融危机的最好策略.本文根据欧盟Solvency II的最新进展,揭示其从开始计划实施到现在不断改革中所面临的重重挑战,同时总结其运行机制及存在的问题,分析其对我国保险业改革的借鉴意义.

关 键 词 :Solvency II;“三支柱”;风险管理;偿付能力

中图分类号:F2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2)05-0022-04 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2.05.05

一、 Solvency II改革简介

Solvency I是在1970年开始实施的,用一个非常简单的模型来计算资本要求.在Solvency I的框架下,偿付能力额度由公司的业务规模决定,它只反映部分的理赔损失风险,并没有反应整个公司在实际经营中所承受的全部风险.考虑此情况,并在借鉴了银行业系统的发展――巴塞尔协议(Basel II)之后,一个在理论和体系上更加完备而复杂的Solvency II便应运而生.Solvency II项目计划的过程非常曲折.2001年5月,欧盟委员会下属保险委员会正式启动该项目,预计实施日期为2012年11月1日,后来推迟到2013年1月1日.最近的情况显示,由于种种复杂因素和需要考虑的情况,欧盟理事会提出了Solvency II的完全实施时点预计为2014年1月1日.

(一)改革的动因及参与制定方

1.改革原因

欧盟一直沿用Solvency I的监管体系已长达40余年.在这40年中,保险业、金融业都在发生着翻天覆地的变化,监管技术和监管理念也随之发生转变,Solvency I已经完全不能满足欧盟保险业对于偿付能力额度的计算要求了,欧盟亟需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框架来规范整个保险行业,Solvency II就是顺应时怎么发表展而产生.既关注单个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指标,又要考虑公司的治理结构、行业风险规范、行业整体的偿付能力等当面的问题,建立Solvency II的目的可概括为:提高保险监管效率,制定以风险为基础的系统制度,严格责任准备金和资本的要求,搭建风险管理的综合框架,认清风险差异和减缓风险,及达到用固定的标准或内部模型计算风险资本的要求.

2.改革的参与制定方

考虑到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权益的同时,采取公开透明的方式制定此次计划.

在技术上或者法律上来讲,建造这个模型的最重要的利益相关者或参与者是欧洲保险和职业养老金监督官委员会(CEIOPS)及欧洲保险和职业养老金委员会(EIOPC).同时欧洲保险委员会(CEA)与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IAIS)在评论建议与推荐方面也起到重大的作用,还有国际精算协会(IAA)与首席风险官论坛(CRO Forum).

(二)Solvency II的“三支柱”介绍

1.第一支柱是定量要求标准.要求技术准备金必须采用市场一致度量原则,然后通过标准方程或内部模型确定两个资本要求,偿付能力资本要求(SCR)和最低资本要求(MCR),同时对自有资金也有一定的限度要求.

2.第二支柱是定性要求标准.强调保险公司自身的治理结构和风险管理体系建设,要有良好的内控制度和符合相关的监管审核.

3.第三支柱是信息披露要求.要求保险公司向公众和监管机构披露偿付能力和财务状况报告,做到公开、透明.

“三支柱”主要目标在于改进技术水平标准,使各项资本要求能够更好地反映保险公司风险,同时通过适合的模型设计提高保险监管水平的同时避免多余资本的要求,既能够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又能够保障充足的资本给保险公司投资发展,从而能够有助于欧盟保险业的国际竞争力.

(三)欧盟委员会制定该计划的原则

在制定Solvency II的整个框架是基于以下所列准则:

1.应用国际会计准则(IAS)来计算资产和负债,从而能够更好更准确地计算偿付能力额度.

2.应用以风险为基础的准则.

3.整个的应用过程应该考虑到整个集团.

4.把偿付能力要求应用到两个标准中:最低资本要求(MCR)和偿付能力资本要求(SCR).

5.利用VaR风险管理方法要求SCR达到99.5%的置信水平.

6.不仅要符合偿付能力规则的要求,同时要符合偿付能力监管的要求.

二、Solvency II面对的挑战与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Solvency II中涉及的问题方面

Solvency II的实施是势在必行的,在2004至2005年期间,欧盟委员会向欧洲保险与职业养老金监督官委员会(CEIOPS)发出意见征求书,征求关于Solvency II的各方面内容,包括:

1.第一次是关于公司的内外部控制问题及资产管理的原则问题.

2.第二次是关于足够的准备金提取、偿付能力额度要求水平、集团偿付能力的计算标准、风险评估技术、监管机构和一些对未来影响的研究方面的问题.

3.第三次是关于计算偿付能力时需要考虑的资产项目,监管机构如何通力合作,监管机构和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整个系统的条款和如何应用于小的保险公司.

此期间,CEIOPS面临了许多来自社会各界的评判性问题,然而这也正是大家可以再次好好地审视及评判了整个保险业发展的时机.

(二)Solvency II中的规范性要求及面对的挑战

1.最低资本要求(MCR)

公司的最低资本保险公司应对资产风险、承保风险等对偿付能力会产生不利影响时,而应当具有的资本最低限额.MCR应当符合80%~90%的置信水平下的一年期风险值(VaR).它的标准模块与SCR类似,但没有考虑操作风险和违约风险的影响.

2.偿付能力资本要求(SCR)

计算偿付能力资本要求,需要考虑到各类风险的相关性,而不能只考虑独立的风险在进行简单的加总.同时,综合考虑各类风险的相关性,就必须具有更加成熟的风险量化技术、财务、精算、核保、理赔、及再保险方面的支持.《Solvency II法令框架草案》中规定基于上一年度的财务状况,偿付能力资本应当在99.5%的风险值要求,这样能够抵御不利情况,SCR等于基本偿付能力要求与操作风险要求、责任准备金和递延税收带来的损失吸收能力的调整三部分之和,整体计算较为复杂.

计算各类风险SCR不仅需要考虑单个风险,还需要考虑各类风险之间的相关性,其中风险分布如表1所示:

3.关于集团的要求

《Solvency II法令框架草案》中有较大的篇幅描述关于集团的要求,相比Solvency I而言,其先进性在于考虑到集团整体化的特点.金融集团由于其集团化经营的特点,内部经营机制同时具有风险分散的效应,如果忽略了这一点,将会高估风险.为了预防严峻的财务状况,彼此的影响是不可分割的.因此,在计算偿付能力之时,不仅要考虑到单个公司的偿付能力,还需考虑整个集团的偿付能力状况.有时,欧盟保险公司与再保险公司允许使用集团的资产作为补充基金来支持该分公司或子公司的偿付能力要求.

4.分层次运用,注重可操作性.

欧盟建立此体系是希望能够在欧盟内建立一套协调一致的、以风险度量为基础的偿付能力监管体系.由于要在整个欧盟范围内广泛执行,就必须得考虑每个国家,每个保险公司的不同情况.所以在草案中就采取了差异化的方式来执行:对于大型保险公司,达到了规定的标准,必须严格执行Solvency II中关于偿付能力的要求.对于一般的保险公司,由于业务规模还没有达到,同时业务也相对简单,整体应用Solvency II的话会造成大量的不必要的费用浪费,因此在定量模型的计算、定性监管要求和信息披露方面可以允许一定的简化.对于小型的保险公司,可以暂不使用Solvency II的监管要求,仍然沿用以前的标准.

5. Solvency II在不同的测试中面临的挑战

Solvency II总共经历了五次定量影响研究(对保险公司的一种实地测试演练).其中QIS1与QIS2主要是讨论保险的监管体系的框架与内容的设计,并没有进行实质性的计算和各种资本的要求.QIS3则是第一次进行实际进入操作层面,通过公司过去一年的财务状况,采用总资产负债表的方法,运用国际会计准则(IAS)来评估偿付能力的同时对资产负债进行评估,比较其可行性和适用性QIS4和QIS5则是在QIS3的基础上进一步改进实施的,改进了对操作风险的计量方法.最近的一次QIS5是在2010年8月至10月间进行的,这次量化影响研究是采用的保险公司数量最多的一次,由于数量加大,基础较大,所以此次研究的说服力、稳定性更强.此次主要是测试SCR标准方程的合理性,测试结果显示在技术准备金评估、资产与其他负债评估和部分风险模型等方面依然存在许多需要改进之处,这次结果是继QIS3之后的一次重大的实地测试,也是最后一次的量化影响研究,CEIOPS不再会进行第六次了.


三、对于Solvency II 改革的评价

(一)Solvency II的先进性

1.增强风险意识,提高保险公司的财务稳健性

随着保险业的发展,保险产品的不断创新,保险公司保费收入中留于保障性的保费越来越少,更多的是用于投资,从而向客户提供一定的投资回报率,如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万能寿险,这就极大地加剧了保险公司的负债波动风险.由于各种投资产品的金融创新、风险转移手段的创新及对保险公司投资范围和渠道的扩大,投资产品的风险也影响到公司的财务经营,从而影响到被保险人的利益,如保险证券化产品.

Solvency II考虑了风险的相关性,提出了一整套系统计算方式.在各项资本要求加总时,通过设置风险之间的相关系数矩阵,考虑了不同产品、不同保险公司、不同业务线之间与不同国家之间风险的相关性.同时,对其他特殊的使用内部模型的公司,也不需考虑以上的风险相关性.

2.风险转移意识增强

Solvency II中对于风险波动性较大的业务增加了资本要求,关注异常资本密集的风险,体现了其审慎性原则,同时增加的资本能够保障公司的财务稳定性.但这同时会限制保险公司的资本流动性.在这种情况下,就鼓励了很多保险公司寻找新的方式来转移风险,或者停止那些经济价值不高的投资组合.转移风险的方式包括再保险、巨灾债券、套期保值等风险管理工具

3.体现了市场一致性原则

使用国际会计准则来计算公司的资产与负债的情况,以市场的公允价值为标准.这与国际财务会计报告条件一致,大大地提高了其科学性,能够提高公司的财务账簿的准确性,提供了各保险公司财务状况的可比性,有助于增加投保人对公司财务状况的信任.

4.全面的风险监管理念

通过“三支柱”的要求,包括了定量要求、定性要求和信息披露要求三部分,不仅关注公司的财务状况,同时关注公司的整体运营情况,风险管理体系.不仅涵盖了偿付能力的计算,同时体现了公司治理、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和信息披露等不同层面的信息.运用风险管理理念,提高了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信心.

(二)Solvency II的不足

1.开发成本及监管成本过高

Solvency II中关于风险的度量和风险相关性的度量要求较高,其中包括难以量化的操作风险(由于公司内部流程存在缺陷、系统出现故障、人员疏失或外部事件造成的损失风险还包括法律风险,但不包括声誉风险和战略风险).同时,由于监管要求的不同和计算方式的不同,保险产品的设计和定价都需要重新进行,再加上内部模型的个性化太强,过于复杂,这就要求更高的管理、科技、审计及精算水平对于独立使用内部模型的公司还得针对性的监管.

2.内部模型的设定优劣难于判断

对于一些保险公司选择使用自己的内部模型来计算各种资本要求时,可能利用复杂的内部模型机制蓄意掩藏自身的风险,降低资本要求.对于这一点监管机构就很难发现,这就要求要有更高的监管水平和完善的监管制度.

3.监管尺度难于一致

欧盟这个特殊的经济联盟,包含了27个成员国,其中各个国家的发展水平不同,同时不同国家的保险公司的规模也不同.其中操作上,小型的保险公司可以不遵从Solvency II的规定,仍然沿用以前的标准,一般的保险公司能够降低相应的标准,但是欧盟各个国家监管水平层次不齐,每个国家对于同类本国保险公司进行监管之时,尺度也难以保持一致.

四、Solvency II对中国的借鉴意义

欧盟偿付能力Ⅱ在国际保险业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从某种角度讲代表了国际金融保险监管发展的新趋势,包括美国在内的很多国家都在研究偿付能力Ⅱ对本国保险业的借鉴意义.我国也要密切关注欧洲保险业的这次重大变革,在符合我国国情的基础上,充分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和做法,完善自身的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促进我国保险业科学健康发展.

(一)结合国情,合理借鉴其设计理念与方式,加强风险管理制度建设

《保险法》第101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业务规模和风险管理程度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保险公司的认可资产减去认可负债的差额不得低于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数额:低于规定数额的,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采取相应措施达到规定数额.”从保险法的修订来看,我国开始注重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建设.我国偿付能力评估是计算最低资本和实际资本,进行动态偿付能力测试但最低资本的计算没有关注到各个不同风险之间的相关性.

我国现在的最低资本标准仍然沿用Solvency I的标准,我国使用的偿付能力充足率是实际资本超出最低资本的比率,与Solvency II中的MCR相似,但Solvency II在有关风险的复杂性和敏感方面,还引入了SCR指标,利用VaR方法,把SCR控制在99.5%之上,发生偿付能力的情况微乎其微.在使用Solvency II方法时,鼓励保险公司建立自己的内部模型,结合自身的风险情况来计算.相比之下,我国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标准要求不能较好地适应保险业发展需求.

结合国情来看,中国保险业处于初步发展时期,很多制度都还不健全.在这种情况下,不能贸然用更加复杂的计算方法,那样会加重保险公司的附加费用,同时对审计和精算等部门提出更高要求,但应该吸取他们的先进思想,注重风险管理的运用.

(二)完善市场监管体系

进一步完善偿付能力监管制度,加强借鉴国外先进经验,深入研究国外先进理念的优缺点,制定完整的偿付能力制度改革规划.

(三)健全信息报露制度

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充分发挥市场信息约束机制的作用,从而市场的监督力量自然会加强,增加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对整个保险业的信心.

(责任编辑:张恩娟)

参考文献:

[1]李晓,裴育.欧盟偿付能力二号的最新进展[N].中国保险报,2011-07-11.

[2]Ramosaj,Berim. Challenges to Solvency II Reform in

Insurance Industry [D]. MPRA Paper,2010(11).

[3]潘力,王向南.构建保险监管新体系――浅谈欧盟Solvency II草案[J].现代商业,2008(20):38-39.

[4]赵桂芹,梁庆庆.欧盟保险业Solvency项目最新进展及对我国的启示[J].云南财经大学学报,2009(2):147-153.

[5]章建伟,周宇梅.我国保险公司操作风险度量的新思路――来自欧盟的经验[J].上海金融,2011(10):33-38.

[6]欧卫萍.浅谈欧盟Solvency I 到Solvency II 对我国的影响[J].知识经济,2010(2):50.

[7]江先学.欧盟偿付能力Ⅱ对完善我国偿付能力监管制度的启示[J].中国金融,2010(23):40-41.

[8]魏巧琴.保险公司经营管理[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10.

相关论文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