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洪水保险的比较

更新时间:2024-03-15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4515 浏览:16652

洪水保险是一种依靠多种社会力量共同分担风险的保险模式,在可能发生洪水的区域,由受洪水威胁的人群、企业等出资参保.当洪水发生、造成经济损失时,保险执行机构将对参保的人群、企业等给予赔付,政府则对保险执行机构进行一定的补贴.开展洪水保险,必须有这样的鼓励和扶持.这是因为由于洪灾的不确定性,群众与地方政府对参加一般的商业性保险的积极性并不高,而一旦发生大水,保险公司又面临着巨额的过于集中的赔付,风险较大,所以一般的商业性保险公司难以单独开展洪水保险.笔者通过中美洪水保险的比较分析,得出在我国开展洪水保险的启示.

一、美国洪水保险的主要特点

美国在防洪保险方面,起初也相当艰难,由于投保的范围小,联邦政府采取了强制保险方式,只对不动产进行投保,并多次修改《联邦洪水保险法案》,制定合理的保费和有利于投保人的各项优惠政策,同时投入大量洪水保险基金,从而唤起了公众参与意识.由于实施了洪水保险,大大减轻了美国联邦政府的救灾负担.但是,各种补助与洪灾后的救援在客观上也降低了人们采取预防措施的积极性.如2万个受洪水威胁的社区中,虽然90%都参加了国家洪水保险计划,但是只有不到20%的居民购写了洪水保险.美国洪水保险的主要特点如下:

1.洪水保险由国家设专职机构专项管理.1979年起,联邦保险管理局(FIA)归联邦紧急事务管理署(FEMA)统一领导.FIA负责的保险计划仅有两个,其中一个就是全国洪水保险计划(NFIP),可见洪水保险是一个具有特殊性的险种.大的洪灾一旦发生,受灾区域内赔付对象占投保群体的比重很大,只有国家才有力量在全国推行强制性洪水保险,在更大的范围内调剂使用保险经费.同时,作为国家财政补贴的非赢利性的国家洪水保险计划,由国家专项管理.针对洪水高发区域,采取由受洪水威胁的人群、政府和其他参与部门共同分担洪水风险的保险模式.

2.洪水保险是加强洪泛区管理的重要手段,具有强制性.NFIP既是美国的洪水保险计划,又是洪泛区管理计划.美国将改善洪泛区土地管理和利用,采取防洪减灾措施作为社区参加洪水保险计划的先决条件,再将社区参加全国洪水保险计划作为社区中个人参加洪水保险的先决条件,这就对地方政府形成了双重的压力,不加强洪泛区管理,就失去联邦政府的救灾援助,同时也可能失去选民的支持,从而促使地方政府加强洪泛区管理,使洪水保险计划达到分担联邦政府救灾费用负担和减轻洪灾损失的双重目的.

3.洪水保险有法可依,并经历了逐渐完善的过程.从1956年通过《联邦洪水保险法》开始,联邦洪水保险法规和制度在不断进行调整.1968年国会通过了《全国洪水保险法》,1969年依法制定出《国家洪水保险计划》,1973年美国国会通过《洪水灾害防御法》,进一步将洪水保险计划由自愿性改为强制性.随后,根据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不断改进完善管理体制,历经数十年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法规与管理办法.尽管如此,美国的洪水保险仍有相当大的死角.如1993年密西西比河大洪水中,受洪水破坏的房屋有4万余间,其中参加了洪水保险的只有11491间.


4.严格限定国家洪水保险的对象与额度.美国国家洪水保险对象仅限于居民和小型企业,主要为有墙有顶的建筑及内部财产,但不包括完全在水上的建筑与地下建筑.房产的最高赔付不超过25万美元,室内财产对居民不超过6万,对小型企业不超过30万.可见美国的国家洪水保险仅满足维持洪灾之后社会安定的基本需要.美国水利工程与公共设施均不在国家洪水保险计划范围内.一旦遭洪水毁坏,前者由政府负责修复,后者由有关市政部门负责修复.超出国家洪水保险范围之外的财产,如果有更高的保险要求,也可向私营保险公司投保.

5.洪水保险的重要依据是FEMA统一绘制的洪水保险率图.美国洪水风险图的绘制与国家洪水保险制度的建立有密切的关系.目前,FEMA统一印制的洪水保险率图已覆盖美国全国,并根据环境与防洪工程条件的变化,不断对洪水保险率图进行修改.原则上,行洪区内禁止开发,而且已建的房屋要逐步拆迁;行洪区外的洪泛区中,新建居民住宅的一层地面要超过百年一遇水位以上,非住宅建筑物应能抵御百年一遇的洪水.参加保险计划之前已有的建筑,要采取减灾措施.对于洪水毁坏的房屋,在利用保险赔付重建时,必须满足百年一遇的防洪要求,或从洪水高风险区迁出.美国在行蓄洪区实行高额保险费率,并逐步收购高风险房产,促使居民迁出行蓄洪区.

6.适当发挥私营保险公司的作用.美国NFIP由政府管理,保单的销售和怎么写作则由私营保险公司或具有特定资格的写作技巧人和经纪人承担.私营保险公司发达的营销渠道、丰富的管理经验和高度的专业性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洪水保险的销售,也有助于提高保单的怎么写作质量.对国家洪水保险计划保险范围之外的资产,私营保险公司也有用武之地.私营保险公司的洪水保险是国家洪水保险计划的补充,具有商业保险的性质.

7.保险理赔的效率很高.FEMA认为投保户受灾后最急需用钱,保险费应该尽快送到受灾户的手中.FEMA在若干大的咨询公司里专门培训了一批损失评估人员,在全国各地还专门联系了一批具备损失评估能力的志愿人员,一旦收到水灾赔偿的要求,1天内赶到现场,4天内完成损失的评估.FIA一收到有损失评估人员签字的赔偿单,立刻如数将赔偿费直接寄给投保人.这种高效率为FEMA赢得了很好的声誉.

二、我国洪水保险开展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国家鼓励、 扶持开展洪水保险”.《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对蓄滞洪区,逐步推行洪水保险制度,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关于蓄滞洪区安全与建设指导纲要》提出试行洪水保险.2006年颁布的《关于加强蓄滞洪区建设与管理的若干意见》也明确提出要积极开展洪水灾害损失保险研究,建立有效的洪水灾害损失保险体系,化解蓄滞洪区洪水灾害损失风险,实现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提高社会和群众对灾害的承受能力.可见,我国法律对开展洪水保险是支持的,在相关的政策方面也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那么我国开展洪水保险的现状如何?2007年夏天,长江、淮河流域多个省份遭遇水灾,数据显示,截止当年7月15日,受灾比较重的安徽、福建、广东、江西等省区的保险业共接到报案1.3万起,报损金额6.8亿元,已经赔付3200起案件,赔付金额2034万元.从报损金额来看,我国百姓风险和灾害意识还没有形成.而在比较发达的国家,一般的灾害事故损失,保险赔偿在30%至40%,我们国家目前只是接近了5%.可以说,我国至今尚未探索出合适的洪水保险模式.

三、启示

在我国,建立国家洪水保险体制具有重要的意义,但在具体实施方式上需要慎重.片面的宣传或简单照搬他国的经验,可能会对决策者产生误导.美国以推进国家洪水保险计划作为限制洪泛区开发的重要手段,其背景是该国洪泛区正处于被蚕食过程中,加强管理可以收到显著的减灾效果.美国洪水保险体制给我们的一个重要启示是:只有以立法与国家计划的形式、与经济手段相结合来推进洪泛区的洪水风险管理,才能达到抑制洪灾损失随经济发展急剧增长的目的.我国的洪泛区土地已经人满为患,洪水高风险区的开发已成既定事实.但是我国的城市化刚进入高速发展时期,如何发挥洪水保险的作用,避免高速城市化过程中人为加重水灾损失的趋向,仍有积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