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先行支付制度

更新时间:2024-01-20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32681 浏览:154528

摘 要 : 本文从当下频发的工伤事件出发,针对用人单位推诿责任、劳动者工伤索赔难的问题,结合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在认识工伤赔偿先行支付制度的优缺点的基础上,深入分析其难以落实的原因,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先行支付制度的措施,以探求真正实现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关 键 词 :先行支付 工伤赔偿 完善措施

工伤,即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因工作、执行职务行为或从事与工作、执行职务相关的活动,发生意外事故而受到的人身伤害.而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发生工伤时,对劳动者本人或其近亲属提供医疗救治、职业康复、经济补偿等必要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保险法律制度是在计划经济下所建立的体制基础之上进行逐步改革的一个过程.2011年《社会保险法》在工伤保险待遇领域作了崭新的规定,其中一项制度即为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本文将基于工伤赔偿先行支付展开探讨.

一、先行支付制度的实施基础:

(一)民法、保险法先行给付与代位权制度为先行支付制度提供理论基础

民法上的先行给付与代位权的制度与先行支付制度虽在立法价值上有所差别,但在程序行使上有一定的共通性.而保险法上,保险人的代位权从逻辑上说,可适用于社会保险法制度领域.虽然三者之间存在差异,但正如同民法和保险法所确立的先行给付与代位求偿制度能够保障债权人、被保险人的利益一样,在工伤赔偿领域确立先行支付制度,有利于保障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特别是发生工伤的劳动者的权利,因此,借鉴相关法律的制度对于工伤赔偿先行支付制度的完善存有意义.

(二)工伤保险基金的盈余状况为先行支付制度奠定物质基础

工伤保险基金是国家为了实施工伤保险制度,通过法定程序建立起来的用于工伤预防、保障因工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以及工伤职工的职业康复而建立起来的专项资金.

根据《2011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我国在2011年年末,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存642亿元,储备金结存101亿元.较为充沛的工伤保险基金纳入到工伤赔偿先行支付中来,可为保障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和生命健康提供强有力的国家物质保障.

(三)现实中大量因工伤无法获赔或未全额赔偿现象是工伤先行支付制度产生的现实基础

在《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尚未颁布实施之前,《工伤保险条例》确立的工伤保险与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劳动者工伤赔偿双轨制度的缺陷,使得许多用人单位违法不为单位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在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后,试图逃避赔偿责任或减少赔偿,致使工伤劳动者陷入极大的困境;与此同时,因伤救济程序繁杂冗长使得工伤职工往往不得不通过法律外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基于现实的需要,工伤先行支付制度应运而生.

二、先行支付制度的先进性分析: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四十二条规定工伤赔偿先行支付制度的出台,有着较强的现实意义:

(一)扩大工伤赔偿范围,体现了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法基本原则:

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是宪法原则在劳动法中的具体体现.工伤保险法确立了有利于工伤职工原则和工伤补偿、工伤预防、职业康复相结合的原则,是我国工伤保险制度里程碑式的进步.

在先行支付制度实施后,将许多未投保的工伤劳动者被纳入到保护范围中来,其潜在的受益群体是十分广大的.同时,先行支付暂行办法将缺乏对于劳动者的保障并多游离于有关部门的监管之外的非法用人单位纳入其中,对于保护非法劳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健康和谐的劳资关系有重大意义.

(二)体现政府“执政为民”的行为模式和“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

《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实施,使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发展全面进入法制化轨道,其中先行支付制度进一步规范了用人单位的行为和强化了政府的责任,在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又拒不承担责任的情况下,工伤保险基金具有垫付义务,这体现了社会保险制度的人文特征和政府执政为民的观念.

三、现行先行支付制度的缺点:

(一)基金风险是阻碍工伤赔偿先行支付制度的全面推广的重要因素:

虽然目前我国的工伤保险基金较为充沛,但是现实中存在着许多不规范的未参保企业,往往没有足够的资产,在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可能会面临着较大的追缴难度和风险.而在部分基金赤字或结余不多的地区,如果发生群体性未参保职工死伤的情况,那么极有可能造成基金支付困难,并会严重影响到已经参保的职工的待遇支付.

(二)先行支付的前提条件存在巨大缺陷,维权成本高昂:

根据法律规定,先行支付的条件之一是用人单位应支付而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这在理论上是合理并且可行的.但在实践中,用人单位并不会直接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而往往是提出对劳动关系、工伤认定、工伤保险待遇的数额存在异议,从而暂时性的拒绝支付,以达到拖延时间的目的.

(三)先行支付制度实施受阻,实施效果甚微:

据调查显示,《社会保险法》实施一年多来,先行支付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几乎形同虚设,仅4.4%的城市出台了有关工伤保险先行支付的实施细则.与此同时,仅仅有11.4%的城市表示可以接受先行支付申请.同时,78.6%的工伤劳动者表示没有听说过社会保险法,91.8%的工伤劳动者根本不知道先行支付制度.

可以看到,地方政府态度消极,制度配套建设、宣传不到位以及劳动者的知识盲区是该项制度寸步难行的重要现实原因.

四、完善先行支付制度的措施

(一)出台更为明确的、具有可操作性的实施细则

首先,应明确先行支付的待遇范围,与此同时,人社部可以发布指导性案例,进一步增强制度的可操作性.同时,各地方政府应进一步加快调研和制定细则,明确权责.

其次,应进一步立法简化和明确先行支付的申请程序,并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先行支付的审查、给付等一系列环节,以节省行政和司法成本、提高工伤认定效率、缩短工伤保险给付时间、真正实现工伤保险的立法价值和目的.

(二) 完善政府职能,强化监督管理和惩戒措施,加大违法成本

需要进一步完善社保强制性,这可以借鉴台湾地区的“以罚充养”机制,保障强制纳保.同时设立惩罚性赔偿,加大违法成本,并规范或取缔非法用人单位,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政府要进一步发挥其社会管理的作用,对用人单位进行严格的监察,并在工伤认定中根据有利于工伤职工的原则进行,提高运行效率,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三)扩大工伤保险基金来源,完善追偿制度,保障基金稳定

政府应发挥强大的社会保障职能,可以考虑在地方财政预算中划拨一定的资金支持先行支付经办机构的工作.更可以将以“助残”为主要宗旨的专项彩票公益金纳入到法律援助事业中来,让基金来源更趋于多元化,保障基金长久稳定.

同时,我们要进一步完善对基金的代位求偿制度和追偿制度,严防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钻法律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