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方热议交强险:交强险究竟彰显了谁的利益?

更新时间:2024-03-02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6441 浏览:19968

中国保监会6月22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公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的标准保单和交强险标志.作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的具体落实,交强险制度7月1日起正式实施.

交强险是否将增加消费者的负担?交强险能给车主、给行人带来多大好处?交强险保费收入如何保证安全管理,会不会成为保险公司嘴里的“肥肉”?

反对声音:保费负担加重 替经常出险司机“写单”

据公布,交强险责任限额(每次事故的最高赔偿金额)全国统一定为6万元,交强险实施第一年先分42种车型执行全国统一.消费者普遍关心的“6座以下家庭自用汽车”保费定为1050元.

不少私家车主将交强险与现行商业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俗称“三责险”或“三者险”)保费进行比较,认为保险涨价了.在北京媒体工作的郝女士说:“我上月刚续保10万元三责险才花了990元.”


由于车险市场竞争激烈,消费者拿到的多是打折后的.郝女士算了一下,说交强险赔偿金额少了4万元,但要交的保费却多了60元,交强险这样定价是不是太偏袒保险公司了?也有消费者认为,对安全意识强的车主来说,每年上三责险花的是“冤枉钱”,让大部分人去替小部分经常出险、肇事的司机写单很冤枉.

赞同声音:事故发生率太高 写保险以防万一

有十年驾龄的张先生看法不同,他说:“我从1996年开始写车险,每年上的都是全险,算下来交的保费也有五六万块了,而赔回来的钱不到一半.但车险一定要写,谁能保证绝对不出事呢,万一出个大事谁受得了.”

近年来我国机动车、驾驶员数量以及道路交通流量大幅增加,道路交通安全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突出问题之一.2005年全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45万余起,造成98738人死亡、47万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18.8亿元.在交强险推出之前,我国已有24个省(区、市)通过地方立法或部门规章要求机动车必须投保三责险,但从法律效力和适应性上看无法满足现实需要,商业三责险整体投保率较低,2005年仅为35%左右,大量机动车在没有任何保障的情况下上路行驶,造成对自身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极大威胁.

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博士生崔小勇说:“作为普通行人,我认为机动车辆投保交强险是应该的.每个人都有可能成为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机动车在享受‘路权’时也应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保险的作用就是把大家的保费积累起来抵御少部分人的不可预测的巨大风险,达到互助共济的目的.”

一位汽车界分析人士认为,我国虽然已经从汽车保有量上快速迈过了汽车社会的门槛,但在配套法律法规、工作方法、思维意识等很多方面却依然站在汽车社会的门槛之外.保险、停车、维修、保养、车祸等所有这些不能回避的烦恼都需要私家车主们耐心“磨合”.

保险专家:交强险定价高缘于新的法律环境

“在北京,如因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按过去赔偿标准,死亡补偿费约为12.2万元;但按新标准,死亡补偿费高达31.2万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车险部总经理毕征说,“赔偿的标准高了,交强险定价当然也就高了.”

据了解,2004年5月1日起与道路交通安全法同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极大提高了人身伤亡赔偿的标准,交强险所依据的是这一新标准;而现行商业三责险依据的是1991年国务院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两相比较,最高院司法解释规定的赔偿项目新增加了必要的营养费、康复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整容费5项,同时赔偿标准还提高了.如死亡补偿费,原计算基准为事故发生地年平均生活费支出,补偿年限最长为10年;新计算基准为受诉法院地年人均可支配收入,补偿年限最长为20年.丧葬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护理费、误工费等赔偿标准也都有显著提高.

中国人民大学保险系主任张洪涛还指出,现行商业三责险只需保障交通事故中无辜受害人的人身伤亡;但新交法规定,交强险除保障人身伤亡外,还要保障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且不论机动车车主是否在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该立法精神从全世界来看都很超前.交强险将比商业三责险面临更大的经营风险.交强险投保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为1.2万元.

监管部门:交强险单独核算盈余滚存 每年向社会公布损益情况

市场人士透露,由于目前车险市场竞争很激烈,尤其在京、沪、穗等大城市,各公司为拼抢业务竞相打折销售车险,有些产品报价严重偏离了市场真实水平,造成车险行业基本处在亏损经营状态.而交强险是“不打折扣”的,同一车型全国执行统一.只有待保险行业与门的统一信息平台搭建起来,实行保险费率与交通违法违章信息挂钩后,交强险保费才会随车主上年的出险次数、各地区交强险赔付率等因素进行浮动.

交强险这一大块业务会不会成为保险公司嘴里的“肥肉”呢?对此,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主任郭左践强调,交强险作为国家法定强制保险不以盈利为目的,其强制性同时体现在强制性投保和强制性承保上.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保险公司从事交强险业务实行与其他商业保险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交强险无论盈亏均不参与公司的利益分配,公司实际上起了一个的角色.交强险盈利部分将滚存计入下一年度.

按照法律规定,保监会每年将对交强险业务经营情况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根据总体损益情况,可以要求或允许保险公司相应调整保险费率,若调整幅度较大的还应当进行听证.交强险的实施,显然对各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和市场信誉度将是一个考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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