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处理看学平险中明与告知义务的履行

更新时间:2024-02-24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5038 浏览:13820

摘 要 :随着近年来保险消费者维权意识的提高,学平险理赔环节中双方因争议诉诸法律的报道屡见不鲜,这极大地影响了保险业的形象及人们的投保信心.此文从保险立法的基本原则出发,通过分析学平险中双方的主要争议、成因及其处理,对完善学平险中说明与告知义务的履行提出建议.

关 键 词 :人身保险;学平险;诚实信用;合意自愿;说明告知义务

文章编号:1003-4625(2009)05-0091-03 中图分类号:F840.62 文献标识码:A

学平险自1985年在国内开办以来,对稳定学校教学秩序、健全校园风险管理、保障学生安全健康、安定社会和学生家庭,发挥出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近年来保险消费者维权意识的提高,学平险理赔环节中双方因争议诉诸法律的报道屡见不鲜,这极大地影响了保险业的形象及人们的投保信心.

一、主要争议及成因

(一)双方的主要争议

2008年7月21日《中国保险报》题为《保险合同纠纷十大难题》中与学平险直接有关的难题就有四条,分别是学平险中保险人的询问与说明的形式、告知义务人的范围、免责条款的说明义务与不利解释规则的滥用.这四个难题实质上都可归结为学平险中说明与告知义务的履行问题,涉及到说明与告知义务的履行者、履行标准及法律责任的承担等方面.

(二)争议的主要成因

1 保险消费者维权意识的提高

保险合同格式化、固定化的特点,使得保险消费者往往因为保险专业知识及法律知识的欠缺处于弱势地位.近年来,随着保险产品走进千家万户、《保险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法律知识的普及,保险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及维权能力不断增强,所以由保险引起争议早就不是什么新鲜事了.

2 业务发展中险种性质的变化

学平险开办23年以来,其沿用团险做法由学校作为投保人出面强制为学生投保的种种弊端日渐显现.因此,保监会规定于2003年8月31日起禁止保险公司以学校为投保人为未成年学生投保该险种,规定只有学生家长才有为未成年学生投保的资格;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强制学生购写指定保险公司的学平险,只有学生及学生家长可以自主选择不同的保险公司购写学平险.新规实施后,学平险的投保人由学校变成了学生或其监护人(投保学生未成年时),这实质上说明学平险已由原来的团险转变为“具有团险形式的特殊个险”了.

3 履行义务的参照标准不一致

学平险中关于保险人短时间内面对数量相当多的投保人以何种标准履行说明义务《保险法》中没有明确的规定,因而实务中容易产生多种理解.实践中有中国人民银行复函、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批复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三种比较典型的参考意见.比较这三种意见,中国人民银行所作的要求最低,但这种将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本身视为保险人履行说明义务的做法显然不符合《保险法》的规定;司法解释草案设定的标准不够明确且难以操作;而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的意见相对比较合理.正是在学平险实务中有较多的保险公司为省事省力参照中国人民银行的履行标准去做,并且为了能拉到更多的客户,在订约时往往不愿履行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而只向投保人说明其所获得的保障等有利内容,因而一旦双方就此产生争议并诉诸法律时,法院则一般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批复的意见进行判断,这也就是保险人主张其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而在诉讼中往往得不到支持的原因.

4 不诚信行为的存在

学平险中部分投保人、保险人的不诚信行为也是双方产生争议的原因之一.如有相当一部分投保人在投保时隐瞒病史或滥用不利解释规则等;另有部分保险人为了能拉到更多的客户在订约时往往不愿履行明确说明义务而只说明对投保人有利的内容,但对投保人不利的内容则闭口不谈或轻描淡写,并在出险时滥用未如实告知抗辩等.

二、解决争议的基本原则及要求

(一)诚信原则和合意自愿原则是解决保险争议的基本原则

保险争议的解决应遵循诚信原则和合意自愿原则.《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而《保险法》作为商事特别法,民法基本原则应当得以适用.因此,我国《保险法》第5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而保险合同作为合同的一种,其立法规定也与《合同法》第6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不谋而合.此外,《保险法》第11条还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应当遵循公平互利、协商一致、自愿订立的原则”.

从诚信原则在说明与告知义务制度中的作用来看,首先,说明与告知义务制度已由传统意义上的披露义务发展成为本着诚实信用原则鼓励保险当事人诚实交易的激励机制了.其次,早期立法上基于诚信原则责令投保人单方负担过于苛刻的告知义务以促进保险标的有关危险的事实信息向保险人流动,在事实上却往往使保险人可以合法地据此作为“技巧性抗辩”来拒绝承担保险责任从而造成双方的利益失衡,这显然有背诚信原则的初衷,因此,现代的说明告知义务已越来越发展成为以追求双方利益平衡为价值取向,同时包含保险人的说明义务与投保人的告知义务为内容的制度了,这实质上是诚信原则对利益失衡的矫正.再次,对当事人欲通过不履行说明告知义务或通过法律漏洞来获取显失公平的利益时,诚信原则授予了法官自由裁量权(即依诚信原则进行调整或解释),以弥补保险立法之不足,保障保险交易的安全.

(二)诚信原则和合意自愿原则对说明与告知义务的要求

诚信原则和合意自愿原则在保险立法上具体体现为对保险人说明义务和投保人告知义务的要求上,如《保险法》第17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及第18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1 对保险人说明义务的要求

由于保险合同是具有很强专业性的由保险人事先拟定并重复使用的格式条款,普通人难以理解保险术语的准确含义,对条款真实意图保险人较投保人有更大的信息优势.因此,诚信原则不但要求保险人应本着诚实公平公正的态度拟定能平衡保险人与投保人利益的合同条款,并且在合同订立过程中,还要求保险人忠实全面完整地履行其“醒意及醒示”说明义务,才能摆脱欺骗或损害的嫌疑.

2 对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要求

保险交易是一种以风险承担为内容的交易,保险人依赖投保人告知的内容评价风险,并决定是否承保及以何种费率承保,这是保险业赖以生存和合理营运的基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作为保险标的的拥有者或实际控制者对其实质危险拥有比保险人更大的信息优势,而保险人掌握保险标的危险信息的方法无外乎订约前对标的逐个亲自调查或由投保人事先告知,但其中前者既不现实又不利于交易的便捷,因此立法上确立了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制度.

三、对学平险中说明与告知义务的履行建议

(一)如实告知义务的履行者与说明义务的履行对象

学平险中关于如实告知义务的履行者与说明义务的履行对象一直是双方的最大争议,同时也是其他争议产生的源头.前已述及,2003年新规之后学平险已由团险转为个险,因而现在部分保险公司依然沿用新规之前团险业务的承保做法已经不妥且容易为保险纠纷的产生埋下祸根.所以,新规之后的学平险实务中,保险公司必须纠正以学校为投保人向学校履行说明义务以及由学校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做法,而应该按照个险的做法,向作为学平险投保人的学生本人或其监护人履行说明义务,并由拥有且实际控制保险标的的学生本人或其监护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这样才符合《保险法》基于最大诚信原则的立法本意.

(二)说明义务与告知义务的履行标准

关于学平险中说明义务的履行标准,最合理的是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法》“最大诚信”和“合意自愿”的立法本意及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的批复要求,不但向每位投保的学生发放书面的保险宣传资料,并且要耐心地向每位投保学生明确说明合同一般条款的内容及免责条款的真实含义与其法律后果,而不能为图省事或为了拉客户去做投保前后不一致的行为,这样做不但有损保险公司的形象而且也不利于该业务的进一步开展.


关于学平险中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履行标准,由于《保险法》中明确规定投保人履行的是保险人询问后的被动告知义务,并且实务中采用“书面询问”已经成为我国保险业的共识,所以保险人设计的投保单或风险询问表可视为保险人提出询问的书面形式,表中未列出或表中虽列出但保险人声明不必告知的事项投保人都不负告知义务,因而投保人在理解学平险合同条款及其免责条款真实含义及违法后果的条件下,就该书面询问所填的内容是否签字确认,应当是投保人是否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的明确判断标准.

(三)未尽免责条款明确说明义务的法律后果承担

在当前的学平险合同纠纷案件中,保险人对免责条款未尽明确说明义务时的法律后果如何承担也是双方争议较多的问题.关于这一点有三点参考,即《保险法》第18条和第31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的相关规定.

对于因保险人未明确向投保学生说明免责条款,导致投保学生在不知该免责条款存在及其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的条件下,而未将保险标的的有关信息(如既往症等)告知保险人,按照《保险法》第18条的规定保险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应当看到的是保险人的这种赔偿责任完全可通过订约时做足说明义务而避免.

学平险的实务中也存在着许多投保学生借保险人未尽明确说明义务之名而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以对保险合同有不同解释为由要求使用“不利解释规则”进行抗辩的情况,此时投保人显然违反了法律明令禁止的规定,如果通过保险理赔投保人仍然得到了救济则容易引导错误的价值取向,从而有违设立保险制度的宗旨,此时若不分情况直接参照《保险法》第18条及31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则显然有违公序良俗.

总之,为了防止争议的产生,在学平险实务中,保险人首先应当纠正仍以学校为投保人向学校履行说明义务并由学校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错误做法.保险人应按照诚信原则和合意自愿原则的要求从口头上“一对一”的向作为投保人的每位学生认真履行条款的说明义务与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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