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城市社会保障的改革方向

更新时间:2024-04-07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8507 浏览:33747

摘 要 橄榄形社会结构是我国社会发展的方向,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橄榄形化的本质反映,社会保障不单是一个简单的经济救助,它的实质应该体现为权利保障,让社会弱势群体充分享有做人的尊严、做人的权利和地位.社会应该采取积极的政策措施努力平抑社会权利与财富的距离,用以保障社会资源和发展机遇的平等共享.


关 键 词 城市社会保障权利保障改革

中图分类号:F29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2-271-01

一、继续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对生活在贫困线以下的居民实施社会救济,它是维护社会稳定的最后纺线.我国这一制度建设取得了不少成就,但也存在诸多有待改革的地方.科学界定“贫困者”的范围,这是推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前提.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目的就是要对生活在贫困线的城市居民提供社会救济,满足其最低生活需要.鉴于收入来源渠道的多元化,应当改变现行制度下只对申请者进行收入调查的做法,对申请者的实际收益,包括固定资产租赁收益、存款收益、股票收益及其他投资收益做全面统计,确保最低生活保障金真正发放到“贫困者”手中.传统城市社会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地方属地管理”原则,政府不再对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作出统一规定.在制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时,应该考虑以下问题:参照国际惯例,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本人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般相当于没有劳动能力的对象的三分之二或四份之三,待其找到稳定的工作后,再退出低保行列,对于特殊情况的低保对象,如孤寡老人、孤儿、单亲家庭可以考虑适当提高标准.

二、建立覆盖城镇所有从业人员的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随着社会人口的进一步老龄化,养老保险基金不足是当前的一个突出问题,而解决养老保险基金不足的根本办法是靠发展经济,搞好企业,使所有企业都能够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从规范的市场经济规则来讲,如果连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都无力支持和缴纳,这样的企业是不能在市场上长期存在下去的.但在我国目前或今后一段时期内还很难达到这一步,目前要求那些困难企业都按时足额缴费是不现实的.所以,解决养老保险基金不足的办法需要通过其他途径.一般情况下,有两种思路:一是政府财政每年拿出巨额资金,或者根据部分人提出的建议,出售部分国有资产,发行政府债券进行补贴,二是充分发挥社会保险自身运行规律作用,最大限度地扩大养老保险的覆盖面,增加缴费人数,降低养老保险供养比(每个在职人员供养的退休人员的比例).对于第一种办法,国家财政显然力不从心,因此,第二种办法是目前较为科学、合理和可行的选择.特别是目前未纳入养老保险范围人员的年龄结构普遍比国有企业的员工轻得多,应将他们纳入到城镇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中.在较长时间内,这部分人员都是养老保险资金的净供款人,从而可以降低整个养老保险制度的供养比,减轻目前企业日益加重的养老保险负担,缓解养老保险基金不足的矛盾.

三、加强对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

现代社会保障活动是政府为市场经济提供保障、怎么写作、监督功能的一个重要方面,建立健全社会保障预算管理体系,是加强社会保障基金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完善专门基金良性循环的必然选择.社会保险基金长期游离于国家预算之外,脱离国家财政的监督管理,极易出现挤占挪用、损失浪费等问题,长此以往,将会严重影响社会保障基金的社会效益.美国等发达国家的经验给我们一定的启示,那就是建立社会保障基金预算,独立于经常性预算体系之外,由财政部门代表政府统一管理,单独运作.这样既可以从宏观上控制社会保障的总体水平,保证其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又可以有效地防范由于监控不严可能导致的各种问题的出现.

四、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

(一)制定社会保障单行法律

制定社会保险法、社会救济法、社会福利法、优抚安置法、社会互助法等单行法律,这是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的主干部分.这些单行法律的功能在于:体现社会保障法典的基本原理、原则,作为社会保障法典的必要补充和具体化,另一方面,这些单行法律又是各自调整对象范围内的基本法,对其所属部门的立法起到指导作用.在此基础上制定各种具体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法规,如条例、规定、办法、细则等较低层次的规范性文件.

(二)制定社会保障监督、管理和程序法律

社会保障内容复杂,涉及主体众多,事关全局,为保证社会保障工作的稳步进行,使其真正起到“安全网”和“稳定器”的作用,有必要制定规范社会保障管理、监督工作的社会保障管理法和社会保障监督法.同时随着社会保障社会化的推进,保障面的不断扩大,由此引起的纠纷也会越来越多.而我国至今没有建立社会保障纠纷解决机制,该类纠纷的解决主要依赖行政手段.司法机关往往因缺乏法律依据,难以受理这类纠纷,导致当事人得不到国家的司法救济.制定社会保障仲裁法和社会保障诉讼法等程序法律,以此确保纠纷的依法解决,是完善我国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的当务之急.

结论: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发展和社会进步的产物,也是现代化国家文明的重要标志.我国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速社会发展的进程中,应该创造性地建构具有中国特色的城市社会保障制度.把生存公平作为建构中国社会保障理论的基础,明确社会保障的目标就是要解决所有需要帮扶群体的最基本生存需要,把分享社会发展成果作为发展中的更高层次保障目标,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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