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条例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措施

更新时间:2024-01-18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31731 浏览:145742

【摘 要 】强制保险制度能救济交通事故中的受害者,缓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安定和谐.但是由于这个制度引自国外,所以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很多问题,尤其是摩托车、拖拉机投保率极低.本文抓住这几个关键问题,进行了论述,提出合理的措施.

【关 键 词 】交强险 实施 问题 措施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汽车逐渐走进千家万户,成为许多人的交通工具,同时也使交通情况变得不容乐观.交通事故中受害人是社会中的一大弱势群体,如何对他们就行救济是摆在政府面前的一大难题.于是,交强险制度就应运而生了.但是,现在在交强险条理的实施过程中依然存在很多争议和问题,是制度本身的原因或者是其他情况,需要进行分析探索.

一、我国交强险条例中存在的问题

交强险从2006年7月1日实施至今,已经走过近七个年头,制度也在实施过程中逐步被完善,受害人也从中受益颇多.但是,交强险还存在以下问题:

(一)摩托车、拖拉机的投保率偏低

由于这些车主大部分生活在农村,风险意识和投保意识较差,而且保险公司拒保或者变相拒保,切购写方式繁琐,导致摩托车、拖拉机的投保率极低.而摩托车、拖拉机的安全隐患却是极大的,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车主往往是无力赔偿的,导致受害人不能得到及时的救助,不利于社会和谐.

(二)对于没有取得驾驶资格、醉酒驾驶的赔付规定不科学

《交强险条例》第22条的规定中存在不合理的地方,在无证、醉酒驾驶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也应该对受害人进行一定的赔付.从法律角度来看,如果我们认真分析《道交法》第76条、《交强险条例》第22条、《交强险条款》第9条可不难看出: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赔付的责任.从立法宗旨来看,交强险具有社会保险性和公益性的特征,在救助体制不健全的情况下,责任保险应承当起救济的责任.交强险是一项惠民政策,具有以人为本的理念,具备公益性质,所以更应倾向于保障受害人的权利.另外醉酒驾驶和酒后驾驶没有严格分清楚,大致很多保险公司以酒驾为由拒绝赔付,这既不符合法律规定,又损害公民利益.

(三)赔付责任限额规定不合理

设立交强险的目的就是为了及时救助受害人,减少他们因为自身经济条件有限而产生的社会矛盾,所以交强险责任限额的设定很重要,限额过低达不到保护受害人的效果,限额过高则容易造成资源浪费,不利于长远发展.交强险虽然对赔付责任限额制定在逐步完善,但是还是有不合理的地方:第一,死亡伤残赔付限额规定不明确,因地而异,价钱不一,容易产生矛盾和纠纷,所以应实行同意的死亡伤残等级赔偿限额,使人民的生命权得到平等的保障.第二,医疗赔付限额过低.随着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医疗费用也随着增长,但是,铁打不动的赔付限额却与现实相脱节.有些事故赔付额对于受害者来说是杯水车薪,使受害者可能因为得不到及时救治而造成保险公司和受害者双重损失.这既增加了道德风险,也违背了设立交强险的初衷.


(四)救助基金制度的缺陷

每一个制度都不是孤立的,需要一系列的配套制度支持才能发挥有效的作用.但是,从实行情况来看,社会救助就近制度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救助基金无垫付限额,相关制度并未对垫付限额作出规定.而事实情况是,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抢救费用花费往往是巨大的,如果对抢救费用不限制,肯定会出现资源浪费等问题,所以要及时的出台相关规定,避免救助基金分配不均的问题.另外,还存在着救助基金具体管理规定过于含糊的问题.管理主体不明确,垫付程序不简单,来源比例规定不明确的现象依然存在.

(五)抢救费用垫付制度规定不合理

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中可以看出,在无证驾驶或者醉酒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只赔偿限额内的抢救费用,对于垫付的费用,保险公司有向致害人追偿的权利.但是关键是具体垫付的数额应该是多少呢?垫付究竟依据哪一个?垫付制度亟待及你不完善.

二、交强险条例实施工程中存在问题的解决办法

交强险的出台不是为了产生不必要的纠纷,而是为了解决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得不到及时救助而产生的社会矛盾的.其目的,主要是为了尽可能减少交通事故受害者的损失.所以国家采取强制措施,但是,毕竟是一项新制度,在实施过程中,难免会出现各种问题.我们要根据我国国情,吸收国外先进经验,逐步完善这项制度.针对前面出现的一系列问题,我认为可以从提高投保率,修改一些不合理的规定,健全救助基金制度,确定保险公司的先行垫付义务来完善交强险制度.

(一)多管齐下,提高投保率

整体投保率不高,拖拉机和摩托车的投保率更是低,很多农村的机动车至今仍处于无保险的状态.如何过大强制交强险的覆盖面是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制度能够达到立法目的的关键.我们可以加强各个相关部门之间的配合,建立健全信息平台,实现数据共享,进而提高强险的投保率.同时也应该改制定提高摩托车和拖拉机交强险的覆盖面的措施,主管部门要从各个环节加强管理,加大查处力度,提高宣传力度,使广大车主的安全意识提升,进而扩大交强险的覆盖面.相应的处罚措施也应该被制定用来警示为投保交强险的车主,发达国家在这一方面做得很好,有很多值得借鉴的地方,网盘国应该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对未投保交强险的车主制定严厉的处罚措施,杜绝未投保就驾驶车辆上路的现象.

(二)修改规定,弥补法律漏洞

《交强险条例》第22条明显存在不合理的地方,表达不明,需要重构.责任限额也应该被提高,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三)完善救助基金制度

为了保证救助基金的正常运作,需要对救助基金的限额、管理、来源做一些说明.可以设立救助基金的赔偿限额,使救助基金的风险处于课控制的范围内.另外要明确救助基金的主管部门,主管部门不应是政府部门,同时,还要扩大救助基金的来源,救助基金的来源目前还是较少,可以考虑无人继承的墙绘保险赔款、其他罚款、拍卖车牌号等方式来筹集基金,更好的救助需要救助的人.

(四)明确保险公司先行垫付的义务

《交强险条例》中详细规定了保险公司和救助基金的垫付义务.往往交通事故发生后,交警需要一段时间才能判断出事故的责任人,而医疗机构在没有费用保证的情况下往往拖延时间或者直接拒绝治疗,这样不利于对受害者进行第一时间的抢救,可能因此造成更大的损失.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让保险公司先行在交强险的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等到判定事故责任书出来以后,明确了责任人再进行追偿,这样既避免了医疗机构的后顾之忧,也能及时抢救伤员.达到保护受害人的目的.保险公司是交强险的重要主主体,承担着事故受害人主要的救济功能,对抢救费用的垫付也有丰富的经验,所以,先行垫付具有可行性.

三、结束语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一项全新的保险制度,我国保险发展史上有重要的意义,促进我国交通事故受害人保护制度的进步.两项陆续出台的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也标志着我国正式与国际接轨,实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的规则原则的客观化和损失承担的社会化.尽管在实施过程中出现很多问题,但是,总体来说,相关法律法规都在逐步完善和被人们理解.相信我国的机动车责任保险制度会越来越健全,进而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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