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火灾事故民事侵权责任其救济

更新时间:2024-01-31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31220 浏览:144425

摘 要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也不断提高,一些单位或者自然人消防安全意识不高,为了自身利益追求,置他人的生命及财产安全于不顾,都使得火灾事故频繁发生.在寻求如何预防火灾并减少火灾损失的过程中,本文认为现阶段我国在规定责任人承担法律责任的有关的法律制度中,只体现在刑法和行政法方面,而忽略了民法在其中的重要作用.

关 键 词火灾事故 民事侵权 救济方式

作者简介:郑雅芝,华东交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201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2-238-02

一、火灾事故民事侵权责任的概述

(一)火灾及其民事侵权责任的概念

和劳动部1996年11月11日联合颁布的《火灾统计管理规定》中对火灾的定义为:凡是在时间和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因本文主要是从民法角度上对火灾事故侵权进行研究,故不涉及因此产生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笔者认为,火灾事故民事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导致火灾事故发生,侵害他人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二)火灾事故民事侵权的特征

1.由火灾引起的民事侵权.在火灾事故侵权责任的构成中,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必须是由火灾进行串联的.行为本身并没有引起损害,而是行为首先引起了火灾,火灾再造成受害人的权利损害.如果只有引发火灾的行为,没有发生火灾,就不构成该损害事实.

2.侵权原因的难确定性.根据笔者经验,火灾发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自然灾害所致,例如,雷击、地震等;过失行为所致,如用火不当、违章操作等;故意行为所致,如纵火.这里所说的火灾事故民事侵权责任不包括因不可抗力的自然原因造成的火灾所导致的侵权.同时火灾原因认定是机关消防机构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专业设备所做出的技术性鉴定结论.但火灾是具有毁灭性,火灾发生后,勘察火灾原因(侵权行为发生的原因)往往具有难度.

3.侵权状态的复杂性.传统的侵权大都可以因侵权行为的开始实施而受到损害,侵权行为的停止而停止损害,但在火灾事故侵权中侵权行为往往具有连续性、持久性,从而决定了侵害状态在时间上具有连续性特点.同时,在火灾环境中,容易导致人对环境的适应能力和应对能力下降.火灾造成的不仅是身体上的伤害和物质上的损失,对经历了火灾的家庭,人员,都会造成很大的心理伤害.


二、我国火灾事故侵权民事救济的现状及其缺陷

(一)我国目前对火灾事故侵权的处理

我国现行法律只规定了火灾事故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而没有规定民事责任.因此相关法律在适用民事赔偿时存在空白.关于火灾的媒体报道上,也多见关于火灾情况,火灾原因的,少见后续赔偿问题.只有在发生重特大火灾时,如10.15上海胶州路火灾有政府介入向公众公示民事赔偿方案.小的火灾民事赔偿部分很少走司法程序,有的受害人不得已提起诉讼,却往往久拖不决.虽然我国每年都发生很多火灾,但至今还没有形成司法审判解决火灾事故纠纷的机制.

(二)我国火灾事故侵权救济的存在的不足

1.立法的缺失.行政和刑事的处罚手段,对公民可以起到一定的警示和教育的作用,但是,在火灾事故发生后,对受害人的损失救济并没有考虑,受害人的生活保障,损失救济因责任人被受到刑事或行政处罚而不能保护.附带提起民事诉讼也是受害人弥补损失的重要途径,但赔偿结果很多时候由于责任人无力赔偿出现“执行难”的问题.

2.司法程序实施难.首先从火灾事故侵权的特点来看,起火原因的难确定性,导致火灾事故民事赔偿中确定责任主体存在困难,受害人起诉谁的问题解决不了,就无法立案.其次火灾具有毁灭性的,很多有价值的证据在火灾中可能会毁灭掉,因此,可能面临着无法举证的问题.

3.社会救济途径少.目前,关于火灾事故的社会救济手段很少,如火灾公众责任险等还没有在社会中广泛推行,尤其是在火灾原因不明、找不到侵权责任人的情况下,受害人的损失得不到有效的赔偿.

三、国外相关制度对火灾事故侵权救济的借鉴

(一)美国

美国是比较早就是实行火灾保险制度的国家之一,其火灾事故侵权救济主要体现在对火灾保险的严格要求,美国有一家名为FactoryMutual的咨询机构,其拥有2000多名技术和科研人员和全球最大的火灾试验馆和检测中心,对投保建筑、企业等提供消防安全咨询怎么写作和检查检测怎么写作,只有达到该机构的标准,才可在美国三大工业保险公司进行投保.由第三方机构对火灾保险进行鉴定,并对火灾保险进行强行规定,对减少火灾事故发生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二)法国

在法国,政府积极的对包括火灾在内的灾害损失赔偿进行调解,以确保受害人能够得到更多的赔偿金额.公众在购写火灾保险时,保费将自动缴入EQC巨灾准备金.准备金的70%,投资于政府公债、债券、购写银行票券,另外30%则投资于全球资本市场.据EQC年报显示,各年度累积的准备金绝大部分均来自于投资收益,仅有极少部分来自于核保收益.

(三)韩国

韩国通过法律对火灾保险进行规范,通过保险来对火灾事故侵权进行民事赔偿.其《火灾保险及赔付法》中不但规定了哪些些建筑必须实行强制火灾保险,还对其赔偿责任、保险责任等进行明确.同时该法规还规定强制实施火灾人身伤害特定保险的场所.

四、我国火灾事故侵权救济的思考

(一)民法上的救济

杨立新教授就在其拟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编纂大纲中将火灾事故责任列入《侵权行为法》的第一分编第三章中的特殊侵权行为,下设三个分支分别为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归责,火灾事故责任人的责任和自然火灾的责任分担.笔者认为,将火灾事故侵权责任在民事法律法规中进行明确规定,一定可促使公众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 在目前的现状下,火灾事故侵权,属于民事侵权的一种,故应适用我国《民法通则》第134条的规定的传统民事救济方式,但又存在不同,火灾事故受害人并不能请求“停止侵害”和“返还财产”这一传统民事救济措施.火灾是在时间和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火灾发生到侵害他人权益,受害人要求侵权人立即停止侵害,对侵权人来说也是不可能的.返还财产,是指侵害人返还不当得利和非法占有或者获得的财产转移给所有人或者权利人,在火灾事故中不存在不当得利,被火灾侵袭的财产也没有办法返还,故实用性不强.通过从事消防工作,笔者认为目前,赔偿损失、恢复原状、消除危险等是目前火灾事故侵权中适用较为广泛的民事救济方式.

(二)依托消防机构进行调解

发生火灾是所有人不愿意看到的,在火灾事故中,不仅仅受害人收到了人身、财产损害,大部分情况下,侵害人受到的损害更大.在自身同样受到侵害,甚至更重的情况下,受害人对于赔偿损失的承担,存在排斥心理,受害人则在完全“无辜”的情况下遭受损失,容易产生过绪.消防部门在火灾事故认定及火灾原因调查后,作为专业中间机构介入,在实践中给当事人双方都较为信任,能够更好的开展调解工作.此外,双方当事人通过调解达成协议,双方都能更快的投入到灾后恢复生活中,同时,也节约了我国司法资源.

(三)火灾公众责任险的适用

在火灾事故责任中,仅仅依靠民法手段,很多时候会出现损失赔偿不到位的问题.火灾保险赔偿制度就很好的解决了这个问题,该制度将成为一个能够分散损害的的机制.如果事先签定了保险协议,发生火灾后,保险人可以通过所获得的保险赔偿金迅速弥补受害人的损失,同时可以避免其因负担过多的赔偿而使得自身生活陷入穷困.例如我国、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积极推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切实加强火灾防范和风险管理工作的通知》,部分省市也积极制定相关管理办法,但这些规定法律层次较低,进一步完善强制性火灾公众责任险制度,是当前更为重要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