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岸纺织品强制性标准检验

更新时间:2024-01-04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13165 浏览:57530

摘 要:本文分别对大陆和台湾有关纺织品服装强制性标准进行了介绍,分物理指标、生态性指标和产品标签三个方面进行了详细比较.同时就大陆和台湾纺织服装商品检验标识、检验方式进行了分析,并就便利两岸纺织服装贸易提出了建议.

关 键 词:大陆;台湾;纺织品;强制性;标准;检验

由于纺织服装行业在其生产过程中使用含有害物质或产品本身设计不当而引起的安全和健康方面的问题,台湾地区标准检验部门于2009年10月6日制定公告,发布新标准CNS15290―2009《纺织品安全规范(一般要求)》[1],对一般纺织品的安全性要求加以限制.进口或在台湾地区生产的纺织品均应接受法定检验,检验主要依据为CNS15290―2009.2011年7月1日起对“24个月以内或身高低于86cm的婴幼儿穿着的服装和服饰附属物”依据该标准实施强制性检验,2012年1月1日起对“服装、内衣、毛巾、毛衣、泳衣、织袜、床上用品等”依据该标准实施强制性检验.

大陆有关纺织品方面的基础性强制性标准有GB18401―2010《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2],GB5296.4―2012《消费品使用说明第4部分:纺织品和服装》[3].前者于2012年8月1日正式实施,后一标准于2012年12月31日发布,2014年5月1日正式实施,与旧版本GB5296.4―1998相差不大.

1检验项目及指标

1.1物理性能指标

物理指标方面台湾CNS15290关注儿童纺织品的绳带和拉带问题,大陆GB18401关注色牢度方面的性能,绳带和拉带方面并没有做强制性规定.

台湾标准CNS15290对儿童用纺织品的绳带和拉带进行了规定,要求其指标符合CNS15291―2009《儿童衣物安全规范儿童衣物之绳带及拉带》[4],该标准参考BSEN14682―2007制定.

大陆GB18401对纺织品的染色牢度进行了规定,涉及耐水(变色、沾色)、耐酸汗渍(变色、沾色)、耐碱汗渍(变色、沾色)、耐干摩擦和耐唾液(变色、沾色,仅考核婴幼儿纺织品)色牢度等指标.有关绳带和拉带等规定,大陆标准GB/T22705―2008《童装绳索和拉带安全要求》、GB/T22702―2008《儿童上衣拉带安全规格》和GB/T23155―2008《进出口儿童服装绳带安全要求及测试方法》三个标准对此有规定,这些标准也都是参考EN14682―2007、ASTMF1816―2004等标准,但三个标准都是推荐性标准.


1.2生态性指标

生态性指标方面CNS15290标准包含的内容涉及游离甲醛、偶氮染料、镉、铅、有机锡等指标.而大陆GB18401标准生态性指标主要为甲醛、pH值、异味、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偶氮染料)四个方面.

甲醛指标规定方面大陆、台湾标准一致,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偶氮染料)CNS15290规定不得超过30mg/kg,GB18401规定限量值不超过20mg/kg,可见偶氮染料这一项大陆标准较台湾标准严格.

而对于像镉、铅、有机锡等指标,CNS15290规定纺织品及衣服不得使用含镉配件,对铅而言12岁以下儿童用纺织品的表面涂层材料,铅含量不超过其非挥发物总量之90mg/kg,有机锡方面三丁基锡(TBT)和三锡(TBT)婴幼儿用品不超过0.5mg/kg,其他三类产品(与皮肤直接接触的纺织品类、与皮肤非直接接触的纺织品类、室内装饰用等纺织品类)均不得超过1.0mg/kg.

大陆GB/T18885―2009《生态纺织品技术要求》[5]标准中对镉、铅、有机锡有规定,但该标准为推荐标准.GB/T18885规定可萃取金属镉不得超过0.1mg/kg,可萃取铅婴幼儿用品不超过0.2mg/kg,其他三类产品(与皮肤直接接触的纺织品类、与皮肤非直接接触的纺织品类、室内装饰用等纺织品类)不得超过1.0mg/kg.有机锡方面三丁基锡(TBT)和三锡(TBT)婴幼儿用品不超过0.5mg/kg,其他三类产品(与皮肤直接接触的纺织品类、与皮肤非直接接触的纺织品类、室内装饰用等纺织品类)均不得超过1.0mg/kg.二丁基锡(DBT)婴幼儿用品不超过1.0mg/kg,其他三类产品(与皮肤直接接触的纺织品类、与皮肤非直接接触的纺织品类、室内装饰用等纺织品类)均不得超过2.0mg/kg.

总的来说,pH值和异味两个项目台湾法定标准并没有要求,在大陆强制性标准GB18401有明确规定.镉、铅、和有机锡三个项目台湾法定标准有明确规定,GB18401没有要求,而推荐性标准GB/T18885有涉及.在具体指标方面,镉含量CNS15290规定指标较GB/T18885严格,而铅和有机锡方面指标相对较宽松.

1.3产品标签要求

台湾纺织品和服装标识及标签方面的要求在CNS15290进行了规定.标识及标签所包含的内容有以下几个:生产商或进口商的名称、及地址、码数或尺寸、原产国、纤维成分、洗涤标签(按照CNS8148―2008).

大陆纺织品和服装标识及标签方面,强制性标准GB5296.4―2012进行了规定.该标准规定标注的内容有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产品名称、产品号型或规格、纤维成分和含量、维护方法、执行的产品标准、安全技术类别、使用和贮藏注意事项(非强制性标注项目,因使用不当可能造成产品损坏的产品宜标明使用注意事项,有贮藏要求的产品宜说明贮藏方法).

有关洗涤标签,台湾标准CNS8148―2008《纺织物品洗标》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大陆与之相对应的现行标准为GB/T8685―2008《纺织品维护标签规范符号法》,两者都是参考ISO3758―2005的相关内容,内容大体上相当.2商品检验标识

在台湾地区出售的所有纺织品和服饰产品通过强制检验后必须附商品检验标识.商品检验标识可以由BI印制,或经BI事先许可由制造商根据相关法规进行印制.商品检验标识可标示在产品本身或使用保养说明标签上,也可标示于最小单位包装材料上.零售商不得出售未贴有商品检验标识的纺织品和服饰产品.产品通过检验后,制造商或进口商可以购写商品检验标识.如果申请人的产品在一年内连续三次通过检验,那么该申请人可以提前购写商品检验标识.根据台湾地区法律,如果产品更换包装,或产品需要重新检测,或商品检验标识已丢失或损坏,制造商必须重新申请商品检验标识.

相对于台湾纺织品和服饰需标注检验标识而言,大陆纺织产品则需要在纺织品使用保养说明标签或吊牌上标明安全技术类别,标明符合强制性标准GB18401哪一类安全技术类别.大陆纺织产品的基本安全技术要求根据指标要求程度分为A类、B类和C类三类指标要求,婴幼儿纺织产品应符合A类要求,直接接触皮肤的产品至少符合B类要求,非直接接触皮肤的产品至少符合C类要求.婴幼儿纺织产品必须在使用说明上标明“婴幼儿用品”字样.其他产品应在使用说明上标明所符合的基本安全技术要求类别(例如,A类、B类、C类).

3检验方式

台湾方面,生产商、进口商或委托他人生产(或进口)并以委托人名义销售的委托人承担商品的报验义务,报验商品可接受以下三种方式的检验,见表1.

大陆方面,对出口的产品而言,按照企业类别和产品风险等级两个因素采取二维评价方式,由4种企业类别(一、二、三、四类)和产品风险等级(高风险、较高风险和一般风险)共同决定出口产品的具体检验监管方式.检验监管方式也细化为5种,分别是特别监管、严密监管、一般监管、验证监管和信用监管方式.规定了对不同企业出口不同产品检验放行的宽严程度,特别监管方式最为严格,是对企业出口产品实施全数检验;信用监管最为便捷,仅对企业实施常规的监督检查,不对具体的出口报检批施检.企业类别越高(如一类),相应的对其检验监管方式越宽松;产品风险等级越高,相应的对其检验监管方式越严格,同一企业生产的不同风险的产品,实行的检验监管方式也会有所不同.

而对内销的纺织服装产品,必须满足GB18401的要求,一般由生产商自行送样至经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可的第三方检测实验室检测.同时各级政府和产品质量监管机构(国家质检总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部门等)会不定期地对生产领域和流通领域的纺织服装产品进行随机抽样检验.

总的来说,台湾的管理模式较为单一,检验监管的方式以产品检测为主,根据制造商、写作技巧商地区、商品数量、同类产品的历年产量按固定比例抽检,进行标准符合性的验证.

4建议

两岸法检纺织品的检验规定,在保障两岸人民健康和安全、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等方面都有着积极的正面作用.两岸纺织服装生产者应积极响应,采取各项有效措施,确保两岸纺织服装产品质量安全,促进两岸纺织品贸易的顺利发展.通过两岸纺织品强制性标准及检验的比较,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第一,进一步加强两岸间纺织品检验监管方面的交流.特别是要重视两岸对纺织产品安全方面的不同关切,如台湾方面的镉、铅、有机锡及绳带安全等项目并非大陆强制性规定的纺织服装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要求,目前多不为大陆纺织服装企业重视.因此需要详细了解其出台背景、目的、意义、具体的检测要求等,在保障人民健康和安全、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的统一监管目标下,逐步使两岸纺织品检验标准、检测项目、检测方法趋于一致.

第二,两岸对纺织品的检验项目互有交叉,如镉、铅、有机锡及绳带安全等项目在大陆非基本安全项目;而pH值、色牢度、异味等项目也不是台湾规定的检验项目.建议双方对输往对方的纺织品应出台规定或指引,增加相应检测项目要求,同时提醒双方企业关注并开展对方纺织产品的品质要求检测,填补双方在检测项目上的空白.从长远而言,应努力消除产品质量标准差异,共同提高检验检测技术水平和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相比较而言,台湾对纺织品的检验项目更加关注有毒有害物质和儿童人身安全,与国际纺织品通行检测项目更加接轨,大陆今后在相关标准修订时可予以参考.

第三,增加检测结果互认,加快通关速度,降低通关成本,互惠两岸人民.两岸认证认可和检验检测结果互认和采信,为双方企业顺利进入对方市场铺路架桥,有利于促进贸易便利化,有利于提高通关效率.两岸可以首先从相对更加专业和规范的实验室认证入手,互认检测结果,企业只需提供一方的检测证书,即可免检进入对方市场,避免重复检测;在此基础上,第二步可以开展企业分类结果的互认,对从事评审人员的能力和资质进行统一的认定,企业凭一方的分类结果,即可在对方市场享受相应的优惠待遇,避免重复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