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地质勘查探析

更新时间:2024-03-12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30018 浏览:142465

【摘 要】煤炭地质勘查,是寻找和查明煤炭资源的地质丁作.其目的是寻找煤矿床、圈定煤炭储量,为煤矿设计、建设提供科学依据.

【关 键 词】煤炭资源;地质勘查

0.前沿

煤炭地质勘查丁作的整个过程就是对煤田从大范围的概略了解到小面积的详细研究的过程.对客观地质规律的认识有一定的阶段性,按照这种逐步认识的过程,以及与煤炭工业基本建设各阶段相适应的原则,《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规定,煤炭地质勘查工作,可划分为预查、普查、详查和勘探(精查)四个阶段.根据工作区的具体情况和探矿权人(勘查投资者,如国家、煤矿企业、业主、建设单位、地质勘查单位等)的要求,勘查阶段可以调整.即可按四个阶段顺序工作,也可合并或跨越某个阶段.详查、勘探阶段地质勘查工作各项要求由探矿权人参照《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中规定的标准确定.

1.预查阶段

所谓预查,应在煤田预测或区域地质调查的基础上进行,其主要任务是寻找煤炭资源,最后对工作区所发现的煤炭资源有无进一步下作的价值做出评价.预查发现有进一步工作价值的煤炭资源时,一般应继续进行普查;预查未发现有进一步工作价值的煤炭资源,或未发现煤炭资源,都要对工作地区的地质条件进行总结.这一阶段的工作,主要为普查提供必质工作可不予开展.

预查工作程度要求:

①初步确定工作地区地层层序,确定含煤地层时代.

②大致了解工作地区构造形态.

③大致了解含煤地层分布的范围、煤层层数、煤层的一般厚度和埋藏深度;大致了解煤类和煤质的一般特征.

④大致了解其他有益矿产情况.

⑤估算煤炭预测的资源量.

2.普查阶段

普查是在预查阶段的基础上,或已知有煤炭赋存的地区进行.经过对地层、构造、煤层、煤质、岩浆活动、水文地质条件、开采技术条件、工程地质条件等方面的研究,对工作区煤炭资源的经济意义和开发建设可能性做出评价.为煤矿建设远景规划提供依据.

普查工作程度一般要求:

①确定勘查区的地层层序,详细划分含煤地层,研究其沉积环境特征和聚煤特征.

②初步查明勘查区构造形态,初步评价勘查区构造复杂程度.

③初步查明可采煤层层位、厚度和主要可采煤层的分布范围,大致确定可采煤层煤类和煤质特征,初步评价勘查区可采煤层的稳定程度.

④调查勘查区自然地理条件、第四纪地质和地貌特征;大致了解勘查区水文地质条件,调查地质环境现状.

在煤炭资源条件较差、地质条件较复杂,只能提交普查(最终)报告的井田,其普查(最终)工作程度的一般要求是:

①基本查明井田的构造形态和初期采区内的主要构造,详细了解井田构造复杂程度.

②初步查明可采煤层的层数、层位、厚度、结构及可采范围,适当加密控制初期采区范围内煤层的可采边界.

③初步查明可采煤层的煤质特征,基本确定煤类及其分布,详细了解其他有益矿产的工业价值.

④水文地质条件及其他开采技术条件等方面的勘查工作程度,参照《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并按实际情况调整后确定.

⑤估算可采煤层的推断的和预测的资源量,其中推断的资源量的比例参照《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确定.

3.详查阶段

详查是在普查的基础上进行的.详查的主要任务是为矿区总体发展规划提供地质依据.对影响矿区开发的水文地质条件和开采技术条件做出评价.凡需要划分井田和编制矿区总体发展规划的地区,应进行详查.凡不涉及井田划分的地区、面积不大的单个井田,以及不需编制矿区总体发展规划的地区,均可在普查的基础上直接进行勘探,不出现详查阶段.

详查工作程度一般要求:

①基本查明勘查区构造形态,控制勘查区的边界和勘查区内可能影响井田划分的构造,评价勘查区的构造复杂程度.

②基本查明可采煤层层位、层数、厚度和可采范围,基本确定可采煤层的连续性,控制主要可采煤层露头位置,了解对破坏煤层连续性和影响煤层厚度的岩浆侵入、古河流冲刷、古隆起等,并大致查明其范围,评价可采煤层的稳定程度和可采性.

③基本查明可采煤层煤质特征和工艺性能,确定可采煤层煤类,评价煤的工业利用方向,初步查明主要可采煤层风化带界线,评价可采煤层煤质变化程度.

④基本查明勘查区水文地质条件,基本查明主要可采煤层顶底板工程地质特征、煤层瓦斯、地温等开采技术条件,对可能影响矿区开发建设的水文地质条件和其他开采技术条件做出评价,初步评价勘查区环境地质条件.

4.勘探阶段

勘探的任务是为矿井建设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提供地质资料.勘探一般以井田为单位进行.勘探的重点地段是矿井的先期开采地段和初期采区.勘探成果要满足确定井筒、水平运输大巷、总回风巷的位置,划分初期采区,确定开采工艺的需要;要保证井田境界和矿井设计能力不因地质情况而发生重大变化,保证不致因地质资料影响煤的洗选加工和既定的工业用途.

(1)对于拟建中型和中型以上机械化程度较高的矿井的井田,勘探工作程度的一般要求是:

①控制井田边界构造,其中与矿井的先期开采地段有关的边界构造线的平面位置,应控制在150m以内.

②详细查明先期开采地段内落差等于和大于30m的断层,详细查明初期采区内落差等于和大于20m(地层倾角平缓、构造简单、地震地质条件好的地区为15~10m)的断层;对小构造的发育程度、分布范围及对开采的影响做出评述.

③控制先期开采地段范围内主要可采煤层的底板等高线,煤层倾角小于10°时,应控制初期采区内等高距为10~20m的煤层底板等高线.

(2)初期采区:达到矿井生产能力且最先开采(或最先同.时开采)的采区,为初期采区,亦称首采区.其勘查工作程度应满足下列要求.

①详细调查老窑、小煤矿和生产矿井的分布和开采情况,划出其采空范围,对老窑的采空区应尽可能地控制,并评述其积水情况,详细调查生产矿井和小煤矿的涌水量、水质及其动态变化,分析其充水因素.

②基本查明其他有益矿产赋存情况.

③估算各可采煤层的探明的、控制的、推断的资源/储量,在先期开采地段范围内探明的和控制的比例一般要求可参照《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确定,在初期采区范围内主要可采煤层一般应全部为探明的煤层.

对于拟建小型矿井的井田,勘探的工作程度可根据矿井建设的实际需要,可加以简化和调整.

(3)现有生产矿井为了扩大井田范围,超出原已批准的地质报告范围的部分,其工作程度应视扩大区所处的井田部位,依据矿井改扩建设计对扩大(延深)范围的要求,由探矿权人与地质单位商定.


(4)对于拟建中型以上机械化程度较高的露天矿,其勘查丁作程度一般除应参照《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有关条款的要求外,根据露天开采的特点,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复煤层按分煤层基本对比清楚.

②严格控制先期开采地段煤层露头的顶底界面及煤层露头被剥蚀后的形态,露天开采的最下一个煤层的露头,其底板深度的误差应控制在5m以内.

③详细查明先期开采地段内落差大于10m的断层;控制褶曲的产状,褶曲轴部的标高应控制在10m以内.查明作为露天边界的断层,以及露天境界以外可能影响露天边坡稳定性的断层.

④详细查明各煤层的夹矸层数、厚度、岩性,对不能分层剥离的夹矸和在开采时可能混入煤中的顶底板岩石,均应了解其灰分、硫分、发热量和真密度及视密度等质量特征.

⑤基本查明剥离岩层中赋存的其他有益矿产,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其他矿产,应提供必要的地质资料.

⑥详细查明露天开采的最下一个可采煤层顶板以上各含水层,以及煤层底板以下的直接充水含水层的分布、厚度及水文地质特征,计算露天开采第一水平的正常涌水量和最大涌水量,评价露天疏干的难易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