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满释放未满5年能参加村委会换届选举吗?

更新时间:2024-01-13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24385 浏览:108849

福建省上杭县村民孔某来信咨询:我想参加2012年8月开始的村委主任换届选举,但我在2007年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期4年执行,在网上我发现,不少地方政府出台的换届选举工作方案里,对候选人审查方面都有一条:刑满释放未满5年的不能提名为候选人,当地即将出台的工作方案亦有可能作出同样规定.请问,这一规定合法吗我不能参与选举了吗

这里首先需要说明的是,关于法律是否需要设置村委会候选人的资格条件以及怎样设置的问题,无论在学术理论界还是实际工作部门,长期存在争论.

在最近一次《村委会组织法》的修订过程中,也存在争议.之所以出现不同意见,仅就涉及被判处刑罚的人来说,有着复杂的情况.在村委会选举中,一方面,我们需要通过法律手段,防范品质恶劣、欺压村民的黑恶势力代表人物,采取威胁、欺诈等违法行为取得村委会组织的管理权力,以致造成恶人当道,村民经济、政治权益受到损害的严重局面.另一方面,我们还要依法保护村民的选择权,防止一些虽然出现过失犯罪受到刑事处罚,但就个人品质和工作能力来说尚属上乘、受到村民拥护的人选失去竞争村委会成员的机会.特别是为了维护村民合法权益,仗义执言,受到不公正对待,甚至因此获罪的个别人物,在村民中间仍然受到广泛的同情,具有较高的威望,不宜剥夺他们竞争村委会成员的机会.但各种不同意见,只能在政策研究和立法修法过程中发挥作用.在村委会选举工作中,应该按照《村委会组织法》和本省(区、市)村委会选举办法的规定办事.

《村委会组织法》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这与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是一致的.

《村委会组织法》对村委会成员候选人的条件有倡导性要求,即“村民提名候选人,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推荐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办事公道、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为候选人”.但具体到哪些人具备这些要求,是由选民在中来认定的,这与维护村民的选举权利是一致的.

《村委会组织法》要求:“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遵守并组织实施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怎么写作,接受村民监督.”这对于村民过程中的意向选择具有导向性.

《村委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职务自行终止.”这一方面说明,已经在任的村委会成员,如果被判处刑罚,则不能继续任职.同时也意味着,处于服刑期的村民,不宜再参与选举村委会成员的竞争,也不宜担任村委会成员的候选人.因为即使当选,也不能实际担任这一职位.但是,如果当事人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仍然享有参加选举的权利.

至于一些地方出现的“刑满释放未满5年不能提名为村委会成员候选人”的规定,在《村委会组织法》中并不存在这样的法律依据.如果当地政府出台这样的规定,你可以到上一级政府反映,请其出示相应的法律依据,如果没有这样的依据,上级政府应该责成下级政府撤销这样的规定.根据我国的法律,乡镇政府没有权力自行制定这样的规定.退一步说,即使存在这样的规定,已经不在服刑期的选民,仍然有资格以非候选人身份参加村委会成员的竞争,如果当选,仍然有效.(本文作者曾任民政部信访办公室主任)

村童坠入垃圾水坑溺亡,责任由谁承担

辽宁省读者李某来信咨询:我村路旁有一条小水沟,每到夏天雨季,积满雨水.2011年冬季以来,临沟两侧的10户余村民图方便,将生活垃圾倒在水沟旁,日积月累形成了一个很深的水坑.2012年5月初的一天下午,我8岁的女儿琳琳在水坑边玩耍时不慎坠入水坑中溺亡.事后,我找到村委主任和村党支部书记,提出村里的《村民文明公约》明确禁止乱倒垃圾,村民不该乱倒垃圾,村委会不该放任不管.水沟积水成大水坑,对此村委会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村委主任和村党支部书记则认为,村民乱倒垃圾习以为常,村委会管不了,算不上过错,我孩子自己不注意失落溺水只能自己承担责任.他们的说法对吗

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检察院高级检察官杨学友答:他们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对于琳琳溺水身亡,村委会和倾倒垃圾的村民应承担相应的过错损害赔偿责任.

《村委会组织法》第7条、第8条规定,村委会负有管理社会治安、公共卫生等工作,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责任.从你来信中看,琳琳溺水身亡与村民乱倒垃圾形成水坑存在因果关系,村委会作为公共地带、环境卫生的管理者,对村民违反《村民文明公约》的乱倒垃圾行为放任管理,其失职行为之过错显而易见,应承担相应的过错损害赔偿责任;10余户村民违反《村民文明公约》规定,乱倒垃圾阻塞水沟变成水坑,导致琳琳溺水身亡,同样存在明显过错.依据《侵权责任法》中“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村委会及10余户村民均应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过错损害赔偿责任.


当然,作为未成年受害人的监护人,你未尽到监护责任,应承担未尽监护之责的责任.依据《侵权责任法》第26条关于“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的规定,你应承担主要责任,村委会和10余户村民承担次要责任.

村委会将我开垦的土地发包给其他村民对吗

读者夏智宏来信咨询:2年前,我在村里无人承包的荒山上开垦了一块约2亩的土地,栽了一些树苗和农作物,现在树苗已经长到2米多高.不久前,村委会在调整承包土地时,将我开垦的2亩土地发包给了新增人口的陶某家.陶某家承包后,要求我砍掉树木,好让他家耕种.请问,村委会的做法对吗我有权要求补偿吗

安徽省警官职业学院律师潘家永答:土地包括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也包括未利用地,如: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我国《土地管理法》第10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从中可以看出,你所开垦土地的经营、管理权属于村委会.那么,你开垦之后是否享有使用权呢《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条第2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这就是说,农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等要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进行.你开垦荒山植树造林的行为值得尊重,但由于未经村委会批准或者发包,因此不受法律保护,即不具有合法的使用权.因此,村委会有权将你自行开垦的2亩地发包给其他村民.鉴于你开垦荒山并植树是出于善意,而且也有一定的投入,因此,应当由陶某家或者村委会对你使荒山变成了林地的增值行为给予适当的补偿.你可以通过与他们协商,或者由乡(镇)政府出面调解等途径来解决补偿问题.

化肥标注与宣传单不符该咋办

黑龙江省大庆市村民季春福来信咨询:2012年4月2日,我到市郊李某的农资商店选购化肥,他将最新购进的“俄罗斯”牌复合肥宣传单递给我看.见该复合肥氮含量高,且比同类化肥便宜,我为自己及妹妹等3家农户选购了40袋.但使用时发现,该种复合肥袋上的小标签标注的氮含量低于宣传单上标注的数值.我便找到李某要求退货或让利.李某认为这是生产厂家的过错,不同意让利,更不予退货.化肥氮含量标注与宣传单不符,我该怎么办

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检察院高级检察官杨学友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2条规定:“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怎么写作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怎么写作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第39条规定:“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检测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怎么写作,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

此外,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写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怎么写作的费用的1倍.”你可以要求李某退货,并按价款1倍数额赔偿,如不成,可起诉至法院来维护你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