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请记住这些法律规定

更新时间:2024-04-03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21356 浏览:96001

1.借车使用肇事谁担责?

案情:张某在购进一批建材时,将刘先生的货车借去使用.结果在运货途中一拐弯处将路边一骑车人李老汉撞成植物人.经交警现场认定,张某属于无证驾驶,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除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险”内赔偿后,仍有10余万元费用需要赔偿.而张某的生意刚刚起步,根本无力承担.李老汉的家属找到刘先生要求其承担车主赔偿责任.刘先生认为自己虽然是车主,但肇事的是张某,完全是张某的过错造成的,自己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种情况,车主应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吗?

分析:依照法律规定,刘先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9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应注意的是,此责任是相应的责任,而不是主要责任.

2.肇事者逃逸,保险公司赔偿否?

案情:不久前,一个雾天的傍晚,李宏伟在行车途中,因自己的轿车急需加水,将车停在公路边,去一农户家打水,待他回来时,发现他的价值16余万元的轿车被一大货车撞下路边的沟中,花掉修理费近20000余元.而那辆破旧的货车几乎将报废,远不够抵偿李宏伟的损失,车主肇事后弃车逃逸,经交警部门追查至今无下落.有人告诉李宏伟说,这种情况只能自认倒霉,对吗?

分析:此说法没有法律根据,保险公司应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首先,李宏伟要弄清肇事的大货车是否了机动车强制保险.正常情况下,依照法律规定,机动车都应当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因为这是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如果该货车有此保险,那么,依据《侵权责任法》第53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此外,2009年10月1日实施的《保险法》第65条也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依照上述规定,李宏伟完全可以向该肇事大货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要求赔偿.

3.卖车没过户,出售人有赔偿责任吗?

案情:个体户魏宝贵花15000元,从盘锦某化工公司购置一台二手车.过户时,因化工公司一时没提供齐全的相关材料而未过户手续.货车交付使用不久,魏宝贵在一阴雨天行车运货时,因湿滑路面行车过快而翻入路边深沟,除魏宝贵重伤外,同时搭乘此车的2名装卸工一死一伤.知道魏宝贵赔偿能力有限,在某律师的指点下,二装卸工便找到盘锦某化工公司,要求该公司承担其车主应负的赔偿责任.对此,机动车出售人有赔偿责任吗?

分析:机动车写卖时未过户,写车人在使用中发生交通肇事的,原车主不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侵权责任法》第50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写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见,本案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一是保险公司,但前提是该车了机动车强制保险;二是肇事者魏宝贵.


4.购写即将报废机动车,事故责任谁承担?

案情:1月初,马玉明将自家使用多年的一台面包车以3000元的转让给了陆某,未过户手续.达成写卖协议时,马玉明将该车已经达到报废标准这一事实告知了陆某,陆某无异议.6月初的一天夜里,陆某在驾驶该面包车时,因对面行驶车辆强光照射,陆某一时看不清前面路况,将一骑自行车的中年人撞成重伤,造成经济损失共计26000余元.对此,原车主马玉明是否应承担责任?

分析:马玉明应与陆某共同承担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依照《侵权责任法》第51条规定:以写卖等方式转让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结合本案,马玉明虽然在卖车时,将该车已经达到报废标准这一事实告知陆某,但这并不影响马玉明承担连带责任.因为法律规定“转让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写卖双方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