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生态农业法律的

更新时间:2024-01-31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3115 浏览:9526

【摘 要】在长期的农业开发过程中,由于不注重对自然生态环境的保护,导致比较严重的农业生态问题.这些问题不仅制约着我国农业的可持续发展,也严重影响了生态环境建设.本文将对生态农业法律对策进行深入研究.

【关 键 词】生态农业;法律对策;研究

0.前言

生态农业是在现代农业面临严重挑战前,在总结和吸收了人类社会所经历的多种农业生产实践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根据生态学原理,应用现代科学技术和方法所建立起来的一种多层次、多结构、多功能的集约经营管理的综合农业生产体系.在长期的农业开发过程中,由于不注重对自然生态环境的保护,导致比较严重的农业生态问题.主要表现为:土地荒漠化面积扩大,草地退化,绿洲萎缩;植被破坏,水土流失面积不断增加;土壤盐渍化,耕地土壤污染严重;河湖萎缩,干涸断流,地下水超采;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问题严重等.这些问题不仅制约着我国农业的可持续发展,也严重影响了生态环境建设.如何解决好这些问题,一直是近年来社会各界积极探讨的热点之一.本文将对生态农业法律对策进行深入研究.

1.我国生态农业法律有待解决的问题

1.1法律法规不完善

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始终是关系我们党和国家全局的根本性问题.党、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制定了一系列方针、政策和法律、行政法规.我国现行农业领域的一些立法由于受立法时认识的局限,未能充分体现发展生态农业,实现农业循环经济,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1.2法律保障力度不够

因为农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基础,全国多数人口居住在农村,农业的发展关系到国计民生,所以我国的各代党政领导都非常重视农业的发展,并通过制定法律法规对农业的发展进行规范.我国有关农业方面的法律法规未能充分体现发展生态农业,实现农业循环经济,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但或多或少涉及到这方面的思想.然而,由于发展生态农业,要求根据区域农业资源优势,产业结构特征以及废弃物特征和分布状况,实现区域范围的大循环;要求努力推动农业内部以及农业与其他产业之间的结构调整,特别是要因地制宜地推进农牧结合;要求通过区域处理中心,将分散的废弃物进行集中处理;要求根据产业链的前向联系、后向联系和横向联系,以经济效益为中心,推动生态农业产业化经营.因此,仅仅依靠《农业法》的一些零散规定以及政府的政策文件远远不能保障我国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1.3法律操作性不强

我国有关农业发展的法律规定中,虽然没有明确提出生态农业的概念,但其规定或多或少包含了生态农业的内容,在我国还未出台规范生态农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前,可以把这些法律规定作为发展生态农业的法律依据.但是,由于《农业法》中对这种包含经济思想的农业发展只作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没有相应的法律制裁措施,因此,在适用这些法律规定时会明显感到操作性不强.如果法律关系主体的环境保护意识不强,没有忧患意识,片面追求眼前利益,不顾农业的可持续发展,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将不利于促进我国农业可持续发展.

2.我国生态农业的法律对策

2.1构建政策和法律体系

构建和完善我国生态农业政策和法律体系的一个基本前提是遵循“生态农业”在我国的特定内涵,在总的农业经济和环境协调发展的原则指导下,通过宏观的科学决策与系统规划,并辅以适时、适地、适当的政策法规加以支持,发挥区域的个性资源与环境优势,合理组织生产,最终实现优质、高效、高产的多重复合目标,实现经济、生态和社会的完美统一.其次,我国农业政策和法律体系必须怎么写作于生态农业实践,必须建立在适合我国的基础上,要从现森耕地短缺的国情出发,要从耕地产出率不高的国情出发,要从生态赤字的阐情出发,构建完善我国生态农业政策和法律体系必须以用好现有政策和补充缺位政策相结合为原则,即梳理和整合现有有利于生态农业发展的政策,修改和制定新的政策和法律.我国生态农业政策和法律体系不仅应包括直接针对生态农业实践模式的基本法、生态农业发展的技术和认证标准,还应包括各类科研教育培训制度、促进生态农业发展的激励机制以及与生态农业发展相适应的生态文化宣传辅助政策等.可以是规章制度、指导文件、标准、机制和规划;在手段上,应该是法律控制手段、经济激励手段、自愿手段和信息公开手段的结合.


2.2制定相应的法律和配套制度

制定《生态农业法》,对农业的产前、产中、产后都有相应的标准规范,涉及水、土壤、大气、耕作制度、生物多样性、农产量等各个方面.虽然生态农业在整个农业中所占的比例不高,但此法的实施使其发展非常迅速.因此,我国应根据生态农业的发展需要适时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农业法》,作为发展生态农业的基本法;并在我国《全国生态农业发展纲要》已制定的我国生态农业建设的近期规划与中长期发展目标的基础上,将生态农业发展的阶段纳入到国民经济发展的五年规划中,指导具体实践.

2.3修改生态农业建设技术规范

我国于1994年颁布了《全国生态农业建设技术规范》,使我国生态农业基本上走上了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但随着生态农业技术的不断更新,生态农业实践的不断深入,该规程陆续暴露出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需要根据发展实际情况进行适当的调整和修改.在生态农产品认证方面,我国目前实行了“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三位一体”的认证体系.该认证体系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积极作用,但这三类认证标准界限不十分清晰.

3.结束语

综上所述,我国现行有关生态农业的法律法规,在立法理念上大多将促进经济发展放到第一位,至今没有一部专门保障生态农业发展的综合性法律,在国家层面上尚未形成系统、全面的促进生态农业发展的法律制度框架体系.没有严格遵循生态农业的本质要求和发展规律,把生态优先放在首位并贯穿于制度建设的始终.因此,为了我国的生态农业实践得到全面和有效地推进,我们必须切实加强生态农业的法律建设,解除全面建设和谐社会所遇到的资源环境瓶颈约束的重要问题.

【参考文献】

[1]陈晓红.循环经济视角下生态农业旅游产品模式的构建[J].安徽农业科学,20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