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转让

更新时间:2024-03-19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29150 浏览:139877

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知识产权贸易已经成为国际贸易中的一种主要形式和竞争手段,其主要模式就是知识产权的转让.在我国企业及个人的知识产权意识越来越强化的同时,我国企业也越来越多地以各种方式涉足于知识产权市场交易实践.在知识产权市场交易实践活化后,专利转让行为将会越来越活跃,从而使专利利用率大大提高,也给专利权利人带来了转让收益.企业或者个人通过专利转让,可以为自身创造利润,从而增强企业经营效益.

在谈及专利权转让时,首先,让我们回顾专利的本质.专利权是指一项发明创造,由申请人向国家主管机关(如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经国家知识产权依法审查合格后,向申请人授予的在规定时间内对该项发明创造依法享有的排他权、独占权,专有权.专利权一方面可以阻止他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实施相应的专利,即阻止他人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使用其专利方法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制造、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另一方面,专利权是由申请人以向国家主管机关公开其技术内容,经由国家主管机关审查合格后,最终向公众公开为代价获得的一定期限内的排他权.由此可见,专利权提供给专利权人一个对技术的合法垄断的权利,如此专利权人可以独占市场,从而提高专利权人的产品市场占有率;其次,他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那么,专利权人可以依法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收取专利使用费;第三,专利权所涉及的专利技术本身是公开的.

专利权转让,包括专利权转让及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转让是指权利主体的变更,即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出让主体与受让主体,根据与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转让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双方签定的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转让合同,将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权利享有者由出让方转移给受让方的法律行为.由此可见,专利权转让是权利主体的变更,这种权利主体的变更会使得原专利权人不再继续享有排他实施权,即不再拥有对技术的合法垄断,发生专利侵权行为时,亦没有提起专利诉讼的权利,但是,这种权利主体变更并不会导致原专利权人不知晓或失去该专利技术,可见,专利权转让并非技术的移转.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到来,企业的组织结构及经营活动也日趋多样性,复杂化.以专利权转让为例,目前,各国专利申请人及专利权人绝大部分皆为企业,企业组织及经营活动日趋多样的特点在知识产权方面的重要体现就是跨国专利权转让的增多.

我国自加入世贸组织后,伴随本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国内越来越多的企业向国际发展,伴随而来的是跨境交易与合作.同时,亦有越来越多的外资企业在我国境内设立子公司.于是,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转让常常亦会在我国企业与境外企业间进行,总结起来包括如下几种:第一种情形,转让方为我国内地母公司,受让方为内地母公司在境外设立的子公司,由于境外子公司上市或子公司与境外公司间商业合作等,需将内地母公司的相应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转让为内地母公司与该境外子公司共同拥有:第二种情形,转让方为内地子公司,受让方为境外母公司,由于相关原因如公司战略的调整等因素,内地子公司变卖、倒闭而不存在了,需将内地子公司与境外母公司共同拥有的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转让给境外母公司:第三种情形,内地子公司结束,同时不存在其他内地子公司的承接,需将内地子公司与境外母公司共同拥有的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转让给境外母公司:第四种情形,我国内地公司为境外企业所并购,需将内地公司拥有的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转让给境外企业.

针对跨国专利权转让,我国专利法第十条规定,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进一步细化了该规定,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需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批准.而专利审查指南中更明确规定,当专利的转让方是中国内地的个人或者单位,受让方是外国人、外国企业、外国其他组织的,或者受让方是中国香港、中国澳门或者中国台湾地区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出具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技术出口许可证》或者《自由出口技术合同登记证书》,或者地方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自由出口技术合同登记证书》,以及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的转让合同.

由此可知,当我国企业面对跨国专利权转让时,要获得《技术出口许可证》,首先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提交技术出口申请,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科技管理部门于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出口的技术进行决定后,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发给技术出口许可意向书后,方可对外进行实质性谈判,签订技术出口合同,之后再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提交技术出口许可意向书、技术出口合同副本、技术资料出口清单及签约双方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等文件后,申请技术出口许可证,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于收到上述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技术出口合同的真实性进行审查作出相关许可决定,最后,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颁发技术出口许可证.亦要获得《自由出口技术合同登记证书》,同样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一)技术出口合同登记申请书l(二)技术出口合同副本;(三)签约双方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经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自收到所述文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技术出口合同进行登记后,才得以颁发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

虽然我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科学技术部在《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中针对禁止、限制出口的技术有明确列出.专利申请权与专利权涉及的技术内容均已公开且往往为较为具体的技术,而该目录中仅提供一概念较为模糊的技术名称,如此将导致实践中转让双方针对禁止、限制出口的技术与自由出口技术的具体区别及认定存在困惑,从而导致实践中专利转让行为被耽搁或延迟.比如,转让中所涉及的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技术可能属于《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限制出口的通信技术、计算机技术等,如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的话,由于要获得《技术出口许可证》耗时长达一两个月.这样的耗时长度对应到我国企业与境外企业进行专利转让的几种情形,可能产生的结果是:导致延迟第一种情形中子公司的上市时间,而错过最佳上市时机:对于后三种情形而言,经过耗时长达一两个月的审批流程,待取得相关的批准文件后,子公司可能早就不存在了,如此可能使得相关专利权后续无法进行转让,从而导致一旦发生专利侵权等事宜,母公司将无法得以维权.


此外,一旦出现专利侵权,专利权人不一定会立即诉诸法律手段,即对侵权人提出专利诉讼,当事双方可能进行谈判,谈判双方会采取专利权转让等方式增加己方的专利实力,以取得较佳的谈判地位.实践中,专利权人即使开始诉诸专利诉讼,亦可采取专利权转让方式增强专利组合的内容以与竞争对手抗衡,并进行反诉.例如,我国企业在境外设立一子公司,外国企业为了挤压我国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向我国企业提起专利诉讼,由于很多外国企业研发实力雄厚,拥有较好的专利组合,且掌握着核心技术专利,而我国企业如通过专利与之对抗,必须由国内母公司或者相关高校、科研院所采取专利转让方式增强其专利组合.再者,专利权人与竞争对手的诉讼中,如非必要,当事双方往往达成和解,而和解时亦常会涉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因为诉讼毕竟只是一种手段,而非最终目的.然而,由于专利权转让要获得相关批准,往往耗时较长,在一较长时间内,由于专利权转让没有完成,被诉方如继续进行相关商业行为,如制造、使用、销售专利产品则会侵犯专利权人的专利权.如此,被诉方将不得不被迫中止自己的相关生产经营行为,如此被诉方可能因为时间的耽搁而无法按照相关商业合同如期交货,进而导致担负违约赔偿的风险,同时,影响企业商誉.

可见,如我国现行法规所示,我国企业或个人向外国企业、个人或组织成功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时,需经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国务院科技管理部门及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等多方行政单位的审批或登记后方可生效,现实存在审批、登记时间较长,涉及部门较多,流程较为繁琐的状况.另外,一般而言,子公司与母公司之间的技术皆是相互利用的,两者之间的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转让行为多为从商业运作进行考虑,而并非实质涉及技术的移转.故对此类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移转是否有必要设置如此繁琐的程序值得商榷.

专利申请权与专利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根据意思自治的原则,其转让原则上不应受到限制,只要当事人达成协议即可.专利申请权与专利权的转让实质上为一种排他权利的转让,并非技术的移转,况且专利权涉及的技术属于公开技术.其次,专利法对涉及国家安全或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发明创造与强制许可已有相关规定,且涉及国家安全或重大利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毕竟是极少数情形.管理者是否应该转换角度,不以规范“技术的移转”的相关规定来约束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是否可用制度创新而不以极少数情形来影响作为民事权利的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正常转让

现今企业间的合作,企业与高校的合作,在研发、生产等领域开展的同时,常常伴随着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转让.专利申请权与专利权的转让既然已经成为一种常态,并且有益于推进技术的交流与进步,那么,检测如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统一审批、登记等办事窗口,使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无需找多个行政单位,即可完转让事宜,是否会提高专利转让的效率,降低行政成本管理者是否应该建立一套完善、高效的专利转让相关审批登记制度,简化专利转让流程

此外,专利权转让行为大部分系因应商业交易与运作如专利诉讼等而产生,故专利权的转让可以说是一种市场行为,从建设创新型国家与怎么写作型政府的角度分析,亦期待政府在市场运行中发挥宏观调控的作用,建立活跃专利交易市场的制度与平台,赋予专利转让方与受让方更多的交易自由空间,进而活跃以专利转让为主要内容的知识产权贸易,促进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的创新转化为企业效益成果,推动知识产权的应用,体现“科技是第一生产力”的真谛,实现知识产权的循环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