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行权中的“不实施的公司”

更新时间:2024-01-07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31073 浏览:144309

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专利对全球产业链的影响力越来越大,涉及面越来越广.正确认识及应对各类专利权的行使样态已成为企业专利管理所要面对的课题.

专利权有多种行使样态,例如,将专利技术实施应用至自身产品中,专利许可,专利转让,专利诉讼等.专利权人将其专利技术实施应用至产品中以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为最基本的专利权方式.在产业结构中,这类行权方式主要被产品制造商采用.除专利权人自身使用外,专利权人亦可采用许可或转让权利等方式实施,专利许可成为专利权行使最普遍的方式之一.

近一二十年,欧美盛行两类不进行实际的生产、销售行为,而是专门以专利许可作为其主要的运营项目的公司.一类就是专利写作技巧公司,如SISVEL.这类公司以客户为导向,受理客户委托进行专利业务:另一类就是业界所称的“不实施的公司”,或专利投机者.这类公司专门从事从他人手中购写专利,形成自己的“专利包”,以获取损害赔偿金或权利金.本文将从不同的角度介绍这两类公司特殊的营运模式并比较二者间存在的共同性和差异性.

一、专利写作技巧公司

专利写作技巧公司并非其所许可或主张专利之所有权人,本身亦没有生产相关产品,而仅是受专利权人委托、代为进行专利许可,探知侵权行为或写作技巧专利权人在法律上主张其权利.专利写作技巧公司之许可写作技巧业务商业运作大致包括三大部分:寻找专利及筛选专利;从专利权人处获得对外分许可的权利;对第三方被许可人许可.

在寻找专利及筛选专利部分,主要包括以程.首先,评估及选择技术.专利写作技巧公司通常选择新产品涉及之核心技术或目前主流技术,例如,下一代高清电视技术、存储技术等,并就该等专利进行技术鉴定.专利写作技巧公司确认专利价值后,即依照专利权人的需求及期望,量身订作管理专利的计划,再依计划中专利写作技巧公司所涉入的程度,收取相应百分比的佣金.若专利写作技巧公司仅在对第三方被许可人许可部分,为了配合许可业务的顺利开展,专利写作技巧公司通常会选择采取多种辅助方式.作风相当有攻击性,曾多次大举在德国世界型展览上进行搜索、扣押的的意大利专

专利投机者在专利许可业务上的商业运作模式大致包括三方面:寻找及筛选专利;购写专利;对第三方被许可人许可.

在寻找及筛选专利部分与专利写作技巧公司基本相同.第一步,确定技术领域.专利投机者关注潜在的尚未成熟的但专利技术占重要比例的技术领域,例如存储技术、版权保护技术.第二步,搜集目标专利.专利投机者选择技术重要高但专利掌握在发明人或小型公司手中的专利.由于单个的利管理公司SVEL即为近年来最为著名的专利管理公司.善于利用欧洲海关扣押,展场搜索扣押及德国规范专利侵权的刑法,主张并宣传其所写作技巧的专利权.


事实上,专利写作技巧公司并非管理自己所有之专利,前述意大利专利管理公司slsVEL所主张之专利即为飞利浦、法国电信、松下电器、JVC所有,sISVEL仅为委托管理.这样的机制可以使对第三方被许可人许可的步骤更有效率,因潜在被许可人可能是专利权人之代工厂商、竞争者或客户,专利写作技巧公司的出现,让专利权人不需直接面对侵权者,能在不受商业决策的影响下,完成其任务.

发明人或小型公司受限于有限的资源或经验,往往无法很好地行使其获取的专利权.第三步,评估专利.专利投机者会对搜集到的目标专利逐个进行专利性评估,从中进一步筛选出有价值的专利.针对评估后的专利,专利投机者主动与专利权人联系,从专利权人手中购写专利获得目标专利的专利权.

在对外许可方面,专利投机者会优先选择领域内主要的制造商或品牌商作为对象.专利投机者通常先以警告信的方式告知对方,对方的行为已经侵犯我们的专利权,并表示有谈判的意愿.专利投机者的权利金计费方式也不同于大多数专利许可的计费方式.大多数的专利许可费以年费或依据实际产品数量不同收取不同的费用.专利投机者的收费方式相对简单,一般采用一次性付费,而且收费的金额通常远远低于一般诉讼所需费用.例如,一次性支付10万美金.

另外,专利侵权诉讼往往被专利投机者利用在谈判过程中向对方施加压力.由于专利投机者选择的对象多为大型企业,专利侵权诉讼给这些企业的生产,销售会产生很大的影响.一份国外的统计数据显示,从2004年开始,专利投机者提起的美国专利诉讼数量大幅上升,就2008年专利投机者提起的美国专利诉讼多达350起,占到总专利诉讼量的12%左右.某些企业在2008年就有10多件专利投机者相关专利侵权诉讼.

业界面对“不实施公司”尤其是专利投机者所带来的压力,已渐渐发展出因应对策略:除传统的抱团应对及主张专利无效,现已有厂商利用成立专利收购组织手段、解决专利投机者问题.目前,科技巨头包括Verizon,Google、Cisco,Ericsson等厂商联合成立专利收购组织――AST联盟(AlliedSecurityTrust).AST会在专利投机者购写专利前,先获得有威胁之专利的专利许可,许可费用由AsT会员共同承担,以此提高销售产品的自由度.其计划的会员数目为30~40位,目前,已有11位会员,规划每位会员缴交25万美金入会费,并缴交500万美元用于收购对此组织有威胁之专利.可见,科技大厂面对“不实施公司”的威胁,已开始集中资源、共同建立防卫机制.

解析本文介绍的两种“不实施公司”,两者的具体行为有哪些相似性及差别就专利权保护的初衷及社会发展的角度来看又应如何评价这两种行使专利权的作法就两者的差异性做比较.

四、结束语

专利投机者及专利写作技巧公司同属于“不实施公司”,两者均不研发、不制造,行权行为皆无明显的适法性问题.专利写作技巧系代替专利权人管理及行使专利权,其代表着专利权人.专利写作技巧在专利行权中的具体行为都需要考虑专利权人的利益及对专利权人的影响.另外,又由于专利写作技巧所代表的专利权人往往又是各领域的主导厂商,从事技术研发、生产制造,销售等,是属于典型的实施公司.因此,专利写作技巧虽属于“不实施公司”,但其行权行为与实施公司行使专利权没有太大差别.然而,专利投机者就明显不同,其与产业基本上无任何关联,不用受到产业的约束.他们可以以利益最大化为宗旨,并且以专利诉讼为威胁手段达到强索目的.此种作为属于一定程度上的不当行为.

实务上,针对“不实施的公司”的探讨,仍存在许多问题,如很难清楚地界定一家公司究竟是何种专利行权中的“不实施的公司”,因大部分的公司都同时进行多种业务,各种不实施的公司的界线及范围齐碗全明确;更者,“不实施的公司”说法有被滥用之嫌,少数大厂为打击竞争对手,将主张权利的竞争小厂称为专利投机者,并不合理.这些议题仍有待业界、学界更成熟、深入地探讨与分析,才得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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