矛盾到协调:我国法学本科与生教育关系之合理厘定

更新时间:2024-01-17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7448 浏览:23475

摘 要:我国现行法学高等教育模式并不明确,使得法学本科教育与研究生教育存在着目标设定、发展模式的宏观混同以及教学方式、内容微观重叠等诸多积弊.厘清二者的关系既是提升我国法学高等教育质量之必须,又是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形成之前提.建议首先明确我国法学高等教育的发展模式,合理引入司法实务训练,并以完善我国既有司法考试制度为基轴,进一步厘定法学本科与研究生教育的关系.

关 键 词 :法学高等教育;司法考试;司法实务训练;法律硕士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008-4355.2012.03.18

一、问题的提出

在法学高等教育体系中,法学本科与研究生教育出于研究的需要,本文以下“法学”是指二级学科的法学(不包括社会学、政治学以及马克思主义理论与思想政治教育),“法学研究生教育”仅指法学硕士研究生教育,具体包括法学硕士、法律硕士以及法律硕士(法学)教育.之间的关系以及相关制度成为当下最纠结的问题之一.为了挽救处于颓势的法学专业(在校人数不断攀升创世界之最、就业率创历史新低),上至教育部下至普通民众都在集思广益,提出了许多解决方案.晚近甚嚣尘上的法学本科教育存废之争就是明证.一些学者呼吁,为了清算我国法学高等教育长期以来形成的痼疾,不如纯粹仿效美国法学高等教育模式,直接取消我国的法学本科教育,实行法学本科后教育[1].这种观点自有其生成逻辑.但着眼我国现实,这种逻辑上自洽的主张却未必能消除当前法学高等教育的积弊.笔者以为,现在采用任何单一的思路根本无法解决我国法学本科教育与研究生教育历史形成的问题.要化解这一难题,必须首先从宏观上清醒审视并明确我国当前的法学高等教育模式,厘清法学本科教育与研究生教育之间的关系,及时引入司法实务训练,以弥合两者间长期的断裂.在此基础上,以完善我国既有司法考试制度为基轴,进行相关制度的构建与微观上的调适.惟有如此,才可能使我国法学高等教育制度安全地“软着陆”!

二、我国法学本科与研究生教育矛盾的根底考察

为了识别、明确和研究我国的法学高等教育模式,国内学者主要从两个维度展开:一是从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纵向历史维度;二是从世界各国、各地区的横向比较维度.在这两个维度中,以后者为甚.笔者以为,立足于上述两个维度来辨识我国法学高等教育模式,既照顾了我国的社会现实,又不失世界眼光,是比较可取的.总的来讲,从历史的纵向维度者

看,我国法学高等教育模式基本上是前苏联公有制高等教育模式之具体映射,尤其是建国后的第一次政法院系调整更说明了这一点[2];从横向比较维度来看,则兼有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法学高等教育之属性,可谓一种混合模式[3].换言之,我国法学高等教育模式极具“中国特色”,但又不乏对其他两大法系法学高等教育模式的“努力折衷”和相关制度的“尽量杂糅”.对此,有学者指出,在理论上讲,法学本科与研究生教育可以成立双重保留,但是在操作上难以实施.欧洲模式下的法学本科教育必须更多地考虑到学生的人文素质和法律素质的培养,美国模式下的本科后法学教育无需再考虑人文素质的培养而主要是着眼于法律素质与职业素质的培养,围绕不同的培养内容,两种模式在整个培养过程的设计上都是不同的,如果二者并存,等于说要同一个法学院采用两种大相径庭的培养模式去培养同样的法律实务人才,实在没有必要[4].其实,该学者只看到了问题的微观层面,尚未看到由于相关配套制度的阙如,对两大法系法学高等教育模式的盲目折衷,才是引发法学本科教育与研究生教育之间紧张关系并直接导致我国法学高等教育模式含混的根本原因.具体言之,我国法学高等教育既保留了大陆法系高中毕业生直接进入法学本科教育的制度,同时又在本科后教育阶段设置了极具美国模式的法律硕士教育(J.M.).然而,就两大法系的法学高等教育模式来讲,表象共性是司法者数量的稀少及其在社会中地位的尊崇,实质不同则在于两者以不同的司法者遴选制度为中心构建起内外比较契合的制度体系.就大陆法系以及英国等保留法学本科教育的国家来讲,法学高等教育模式与其从法科毕业生直接选拔司法者人才以及后期相对完善的司法考试、法律职业培训制度紧密相关.可以说,这些国家更多通过其完善的司法考试制度、后期职业培训以及严格的司法者遴选制度来革除传统法学本科教育之弊病.以美国为代表的、崇尚实用主义的国家或者地区则直接通过本科后教育的法律硕士模式来构建法学高等教育,加上培养执业律师的明确且合理的定位以及从执业律师中遴选法官的一整套完善的制度,为本国或者本地区的法学高等教育提供了强大的制度支撑和存续活力.

返观我国现实,法学高等教育与其他高等教育是完全同质的,并不具有自己的个性.法学本科教育与研究生教育亦无一个明确的定位,尤其是在司法考试制度建立之前更加明显.曾经完全凭借经验便可司法的历史,更是使得我国法学高等教育一度丧失其存在的必要性.加之我国目前司法者遴选是完全开放的(非法学本科及以上学历者只需通过一次司法考试即可),使得接受规范法学高等教育的学生丧失了比较优势.法学成为晚近以来毫无专业性的“万精油专业”,法学本科学生的就业亦因此陷入了前所未有的困境.在我国司法考试制度建立之后,由于没有相应制度的及时跟进,我国法学高等教育更加功利和现实,最终使法学本科与研究生教育之间出现了紧张状态.具体来讲,法学本科教育与研究生教育的矛盾关系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在宏观层面上,法学本科教育与研究生教育几乎混同.在两个层次的法学教育中,制度初衷尽管试图清晰界分二者的定位和目标,但在实际操作中,两个层次的目标逐渐趋同已经成为不争的事实,即以司法考试为中心培养从法条到司法解释整理的记忆型人才,基本上无法习得法治之理念、规范的法学思维与技能.受制于同一现实和功利的目的,法学本科教育与研究生教育基本上趋同.一是围绕司法考试展开,二是围绕公展开,只不过两者角逐的岗位略有不同而已.总体而言,除去多出两年到三年的在校时间之外,相对于法学本科学生来讲,研究生并无明显的知识增量.如果再将后述部分法学院校中本科与研究生师资完全相同这一消极因素考虑进来的话,法学本科学生与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几乎没有任何差别.这样一来,法学研究生教育就成了本科教育毫无意义的重复,造成人财物的极大浪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