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证明标准探究

更新时间:2024-03-08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4580 浏览:16029

摘 要 民事诉讼证明标准是一个很重要的理论和实务问题.无论是当事人收集、提供和运用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还是法院审查认定证据、查明案件事实,都会涉及证明标准问题.本文通过介绍两大法系在民事诉讼证明标准领域的区别与共同点以便借鉴国外的先进理论,论证科学的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应当是多元的盖然性占优势的证明标准,然后对完善我国的民事诉讼证明标准提出一些意见. 摘 要 民事诉讼证明标准是一个很重要的理论和实务问题.无论是当事人收集、提供和运用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还是法院审查认定证据、查明案件事实,都会涉及证明标准问题.本文通过介绍两大法系在民事诉讼证明标准领域的区别与共同点以便借鉴国外的先进理论,论证科学的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应当是多元的盖然性占优势的证明标准,然后对完善我国的民事诉讼证明标准提出一些意见.

关 键 词 证明标准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优势盖然性

关 键 词 证明标准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优势盖然性

作者简介:王宁,华东政法大学201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硕士研究生.

作者简介:王宁,华东政法大学201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3-119-02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3-119-02

一、证明标准的内涵及确定证明标准的意义

一、证明标准的内涵及确定证明标准的意义

证明标准,是指按照法律规定认定一定事实或者形成一定的诉讼关系对诉讼证明要求所要达到的程度或者标准.①证明标准确定以后,一旦证明力已达到这一标准,待证事实的真实就算已得到证明,法官就应当视为证明达到确定程度,以该事实作为裁判依据.

证明标准,是指按照法律规定认定一定事实或者形成一定的诉讼关系对诉讼证明要求所要达到的程度或者标准.①证明标准确定以后,一旦证明力已达到这一标准,待证事实的真实就算已得到证明,法官就应当视为证明达到确定程度,以该事实作为裁判依据.

证明标准对于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意义主要体现在:(1)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益.如果法院审理的案件一旦达到了证明标准的最低要求,法院就可以立即做出裁判,以免浪费诉讼资源.(2)确定证明标准意味着给当事人及裁判者提供了遵循的尺度.可以调动诉讼双方的举证积极性,既有利诉讼活动顺利进行,又可以用证明标准把事实查明和法律适用联系起来.(3)证明标准的确定是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限制.这样,法官对于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就不能完全依据自己的主观意愿,保证了裁判的公平正义.

证明标准对于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意义主要体现在:(1)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益.如果法院审理的案件一旦达到了证明标准的最低要求,法院就可以立即做出裁判,以免浪费诉讼资源.(2)确定证明标准意味着给当事人及裁判者提供了遵循的尺度.可以调动诉讼双方的举证积极性,既有利诉讼活动顺利进行,又可以用证明标准把事实查明和法律适用联系起来.(3)证明标准的确定是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限制.这样,法官对于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就不能完全依据自己的主观意愿,保证了裁判的公平正义.

二、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立法现状

二、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立法现状

由于三大诉讼法的立法目的不同,从而我国在立法上有必要降低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民事案件一般解决的都是公民、法人的财产权利,对人身权利涉及较少.即使裁判出现错误,也比较容易纠正.相对于刑事诉讼更加强调诉讼效率,决定了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要降低.同时在民事诉讼中,证据一般由当事人自己收集,对于举证特别困难的案件,过高的证明标准也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在“法律真实说”的指导下,我们不断完善立法,证明标准逐渐发展为“高度盖然性”.2002年4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证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规则作出裁判.”最高人民法院这一解释的出台对一直以来“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所谓证明标准予以补充,形成了向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发展的趋势.

由于三大诉讼法的立法目的不同,从而我国在立法上有必要降低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民事案件一般解决的都是公民、法人的财产权利,对人身权利涉及较少.即使裁判出现错误,也比较容易纠正.相对于刑事诉讼更加强调诉讼效率,决定了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要降低.同时在民事诉讼中,证据一般由当事人自己收集,对于举证特别困难的案件,过高的证明标准也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在“法律真实说”的指导下,我们不断完善立法,证明标准逐渐发展为“高度盖然性”.2002年4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证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规则作出裁判.”最高人民法院这一解释的出台对一直以来“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所谓证明标准予以补充,形成了向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发展的趋势.

三、两大法系中的民事诉讼证明标准

三、两大法系中的民事诉讼证明标准

(一)英美法系国家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

(一)英美法系国家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

英美法系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则是“盖然性的居上或优势”它的英文表达是“preponderance of probability”.与之并用的词还有很多,例如“盖然性平衡”(balance of probability)、“优势证据”(preponderance of evidence)等.所谓“盖然性的优势”或“优势证据”标准,是指证明某一事实存在的证据的分量和证明力比反对该事实存在的证据更有说服力,或者比反对证明其真实性的证据的可靠性更高时,法官即应对该证据及其所证明的案件事实予以确认.②具体操作上,案件事实主张被陪审团确信为在证据上具有占优势的盖然性,即存在的可能性要大于不存在的可能性时,那么,此项事实主张就被认定为真实.

英美法系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则是“盖然性的居上或优势”它的英文表达是“preponderance of probability”.与之并用的词还有很多,例如“盖然性平衡”(balance of probability)、“优势证据”(preponderance of evidence)等.所谓“盖然性的优势”或“优势证据”标准,是指证明某一事实存在的证据的分量和证明力比反对该事实存在的证据更有说服力,或者比反对证明其真实性的证据的可靠性更高时,法官即应对该证据及其所证明的案件事实予以确认.②具体操作上,案件事实主张被陪审团确信为在证据上具有占优势的盖然性,即存在的可能性要大于不存在的可能性时,那么,此项事实主张就被认定为真实.

也就是说,在民事诉讼中,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其最终所证明的结果能达到一般具有普通常识的正常人认为具有某种必然的或合理的盖然性或确信程度就够了.用百分比来表达的话,就是双方当事人证据的分量或者可信度形成了51%和49%的对比关系,只要完成了这一最低要求,证明责任承担者便完成了他的证明责任.③不需要在证据上有明显优势,一般优势即可.

也就是说,在民事诉讼中,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其最终所证明的结果能达到一般具有普通常识的正常人认为具有某种必然的或合理的盖然性或确信程度就够了.用百分比来表达的话,就是双方当事人证据的分量或者可信度形成了51%和49%的对比关系,只要完成了这一最低要求,证明责任承担者便完成了他的证明责任.③不需要在证据上有明显优势,一般优势即可.

(二)大陆法系国家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

(二)大陆法系国家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

在大陆法系的证明标准与法官的自由心证联系密切.这里所谓“心证”,是指审理事实之人因证据作用而起的信念上的倾向.此种倾向,有程度上的不同.倾向程度较大的,心证较强,倾向程度较小的,心证较弱.大陆法系国家,证据法对民、刑证明标准原则上没有区别,两者都是要达到高度盖然性.法官通过对证据的审查判断形成“心证”,这种心证必须要达到很大程度的确信,力图达到最大可能的真实程度,这就是高度盖然性.大陆法系在诉讼证明上主张“高度盖然性”,不以当事人的激烈对抗为前提,在庭审前准备证据以及庭审中的质证常常处于法官的职权控制之下.④所以当事人在庭审前,准备证据以及庭审质证活动中,法官有较大的职权来控制诉讼程序的进行;庭审活动中法官依职权进行证据调查活动,根据调查结果形成内心确信.⑤

在大陆法系的证明标准与法官的自由心证联系密切.这里所谓“心证”,是指审理事实之人因证据作用而起的信念上的倾向.此种倾向,有程度上的不同.倾向程度较大的,心证较强,倾向程度较小的,心证较弱.大陆法系国家,证据法对民、刑证明标准原则上没有区别,两者都是要达到高度盖然性.法官通过对证据的审查判断形成“心证”,这种心证必须要达到很大程度的确信,力图达到最大可能的真实程度,这就是高度盖然性.大陆法系在诉讼证明上主张“高度盖然性”,不以当事人的激烈对抗为前提,在庭审前准备证据以及庭审中的质证常常处于法官的职权控制之下.④所以当事人在庭审前,准备证据以及庭审质证活动中,法官有较大的职权来控制诉讼程序的进行;庭审活动中法官依职权进行证据调查活动,根据调查结果形成内心确信.⑤

(三)我国应借鉴两大法系的证明标准

(三)我国应借鉴两大法系的证明标准

不难看出,就民事诉讼而言,英美法系的“盖然性占优势”标准与大陆法系的“高度盖然性”标准之间在本质上是相同的,即在不必极端苛求客观真实的前提下,二者均承认可依优势证据原则来对事实作出判断.区别就是二者证据优势的程度不同.高度盖然性的证明要求是证据优势明显大于另一方;而优势盖然性证明标准仅要求证明优势略大于另一方即可.我国民事诉讼在改革中,借鉴国际上科学的证明标准是大势所趋,应逐步形成高度盖然性为主的证明标准,继而发展为优势盖然性为主的证明标准.并且针对案件性质的不同,形成多元化的证明标准.

不难看出,就民事诉讼而言,英美法系的“盖然性占优势”标准与大陆法系的“高度盖然性”标准之间在本质上是相同的,即在不必极端苛求客观真实的前提下,二者均承认可依优势证据原则来对事实作出判断.区别就是二者证据优势的程度不同.高度盖然性的证明要求是证据优势明显大于另一方;而优势盖然性证明标准仅要求证明优势略大于另一方即可.我国民事诉讼在改革中,借鉴国际上科学的证明标准是大势所趋,应逐步形成高度盖然性为主的证明标准,继而发展为优势盖然性为主的证明标准.并且针对案件性质的不同,形成多元化的证明标准.

四、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完善的三阶段

四、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完善的三阶段

吸收英美法系关于证明标准的先进理念,根据具体情况丰富成多元化的证明标准,使之更符合诉讼证明规律.将来我国的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必定会发展为以优势盖然性为主,高度盖然性为辅的证明标准.笔者将改革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吸收英美法系关于证明标准的先进理念,根据具体情况丰富成多元化的证明标准,使之更符合诉讼证明规律.将来我国的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必定会发展为以优势盖然性为主,高度盖然性为辅的证明标准.笔者将改革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一)高度盖然性为主,优势盖然性为辅

(一)高度盖然性为主,优势盖然性为辅

由于我国的证据规则没有英美法系那样完善,所以改革必须分步骤完成.目前的立法状态下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可适用于民事诉讼的一般情形,但在个别情形下,对于举证特别困难的案件,为减轻当事人的举证负担,仅要求优势的盖然性即可.对某些特殊类型的民事案件可以采取较低的盖然性证明标准,可以适当吸收英美法系的优势盖然性标准.一些案件如侵权诉讼中关于因果关系的证明、关于过失的证明等,当事人举证往往比较困难,难以提出确切的证据证明所主张的事实,应当适用低于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⑥

由于我国的证据规则没有英美法系那样完善,所以改革必须分步骤完成.目前的立法状态下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可适用于民事诉讼的一般情形,但在个别情形下,对于举证特别困难的案件,为减轻当事人的举证负担,仅要求优势的盖然性即可.对某些特殊类型的民事案件可以采取较低的盖然性证明标准,可以适当吸收英美法系的优势盖然性标准.一些案件如侵权诉讼中关于因果关系的证明、关于过失的证明等,当事人举证往往比较困难,难以提出确切的证据证明所主张的事实,应当适用低于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⑥

(二)分层的优势证明标准

(二)分层的优势证明标准

学理上,一直存在将证明标准进一步具体化.一种典型的做法是将证明标准刻度化,例如“六刻度”观点,将证明标准分成六个等级.⑦现行的法律所确立的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只适用于普通的民事案件,而不应该是所有的民事案件共同适用的唯一证明标准.由于具体的民事案件复杂多样,因此笔者认为在第二个阶段,在对普通民事案件确立一个原则性证明标准的同时还应该区分不同的情况,采取分层的优势证明标准.将待证事实的证明程度区分为:初级盖然性的心证强度为51-74%,表明事实大致如此;中级盖然性心证强度为75%-84%,表明事实在一般情况下如此;高级盖然性为85%-99%,表明事实几乎如此.⑧例如,在某些产品责任、环境污染、医疗事故等应采用高级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在平等主体之间涉及重大财产利益或公共利益上,采用中级盖然性证明标准,在个人小额的财产权益纠纷案件中,应适用初级盖然性的证明标准.这样把盖然性占优势的证明标准划分为不同层次的优势要求,针对不同类型的民事案件相对应不同的证明优势.

学理上,一直存在将证明标准进一步具体化.一种典型的做法是将证明标准刻度化,例如“六刻度”观点,将证明标准分成六个等级.⑦现行的法律所确立的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只适用于普通的民事案件,而不应该是所有的民事案件共同适用的唯一证明标准.由于具体的民事案件复杂多样,因此笔者认为在第二个阶段,在对普通民事案件确立一个原则性证明标准的同时还应该区分不同的情况,采取分层的优势证明标准.将待证事实的证明程度区分为:初级盖然性的心证强度为51-74%,表明事实大致如此;中级盖然性心证强度为75%-84%,表明事实在一般情况下如此;高级盖然性为85%-99%,表明事实几乎如此.⑧例如,在某些产品责任、环境污染、医疗事故等应采用高级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在平等主体之间涉及重大财产利益或公共利益上,采用中级盖然性证明标准,在个人小额的财产权益纠纷案件中,应适用初级盖然性的证明标准.这样把盖然性占优势的证明标准划分为不同层次的优势要求,针对不同类型的民事案件相对应不同的证明优势.

存入我的阅览室(三)优势盖然性为主,高度盖然性为辅 (三)优势盖然性为主,高度盖然性为辅

案件激增,但是我们法院建设并没有同步增加.这意味着我们必须缩短审判周期来提高诉讼效率.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在未来一定会限制我国的诉讼效率,所以必定会改革为优势盖然性为主的证明标准.这样在诉讼过程中将抽象的证明标准化为证据的具体较量,为了确定哪一方的证据占优势,人民法院只需将经过审查核实的全部证据综合起来对比分析,以确定哪一方的证据更有说服力,这样将证明标准变得具体而易于把握.⑨但是实行优势盖然性为主的证明标准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案件激增,但是我们法院建设并没有同步增加.这意味着我们必须缩短审判周期来提高诉讼效率.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在未来一定会限制我国的诉讼效率,所以必定会改革为优势盖然性为主的证明标准.这样在诉讼过程中将抽象的证明标准化为证据的具体较量,为了确定哪一方的证据占优势,人民法院只需将经过审查核实的全部证据综合起来对比分析,以确定哪一方的证据更有说服力,这样将证明标准变得具体而易于把握.⑨但是实行优势盖然性为主的证明标准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在证据方面,健全证据认定规则的相关内容,借鉴和吸收外国证据制度中的合理因素,建立严密科学的证据规则体系.我国在证据法上没有英美法系证据法那样发达,所以我国需要首先在法律上将据真伪,证明力强弱要作详细的规定.吸收英美法系的证据法中诸多的排除规则和例外规则,这样才能在证据的审查对比中所确定的优势是真实的优势.

1.在证据方面,健全证据认定规则的相关内容,借鉴和吸收外国证据制度中的合理因素,建立严密科学的证据规则体系.我国在证据法上没有英美法系证据法那样发达,所以我国需要首先在法律上将据真伪,证明力强弱要作详细的规定.吸收英美法系的证据法中诸多的排除规则和例外规则,这样才能在证据的审查对比中所确定的优势是真实的优势.

2.在司法制度方面,建立起陪审团制度和规范审判纠错机制.一旦采取优势盖然性,法官的心证程度只要大于等于51%就可以做出裁判,此时仅仅单方面提高法官的素质是解决不了法官的自由心证的主观化问题,还容易滋生司法腐败问题.为了避免这一恶果,我们必须建立陪审团制度.此外,虽然在民事诉讼中,民事裁判认定有误如果不能及时进行补救,仍会对当事人利益产生重大影响,降低了司法公信力.所以我们也必须完善审判纠错机制,以保障实体上的公平正义.


2.在司法制度方面,建立起陪审团制度和规范审判纠错机制.一旦采取优势盖然性,法官的心证程度只要大于等于51%就可以做出裁判,此时仅仅单方面提高法官的素质是解决不了法官的自由心证的主观化问题,还容易滋生司法腐败问题.为了避免这一恶果,我们必须建立陪审团制度.此外,虽然在民事诉讼中,民事裁判认定有误如果不能及时进行补救,仍会对当事人利益产生重大影响,降低了司法公信力.所以我们也必须完善审判纠错机制,以保障实体上的公平正义.

3.在司法实践方面,在优势盖然性证明标准的基础上,针对不同案件性质,我国要实行多元化的证明标准.诸如婚姻家庭、继承等与人的身份权利密切相关的民事案件,重大欺诈案件,产品责任,医疗事故案件还应该适用于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我们不能全盘摒弃高度盖然性,在需要高度客观性的案件上,我们要始终坚持这一证明标准,不能为了追求高效率而忽略实事求是的客观性,否则导致诉讼中在这类特殊案件中“真实”质量不高,使得公众对审判制度失去信心.

3.在司法实践方面,在优势盖然性证明标准的基础上,针对不同案件性质,我国要实行多元化的证明标准.诸如婚姻家庭、继承等与人的身份权利密切相关的民事案件,重大欺诈案件,产品责任,医疗事故案件还应该适用于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我们不能全盘摒弃高度盖然性,在需要高度客观性的案件上,我们要始终坚持这一证明标准,不能为了追求高效率而忽略实事求是的客观性,否则导致诉讼中在这类特殊案件中“真实”质量不高,使得公众对审判制度失去信心.

经过这三个阶段,我国的民事诉讼证明标准会有条不紊地与国际上先进而科学的民事证明标准接轨,并且发展成适应我国客观实际的多元化的证明标准.

经过这三个阶段,我国的民事诉讼证明标准会有条不紊地与国际上先进而科学的民事证明标准接轨,并且发展成适应我国客观实际的多元化的证明标准.

注释:

注释:

①刘金友.证据法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238.

①刘金友.证据法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238.

②刘学在.略论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云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6).34.

②刘学在.略论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云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6).34.

③樊崇义.证据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221.

③樊崇义.证据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221.

④杨荣馨.民事诉讼原理.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279.

④杨荣馨.民事诉讼原理.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279.

⑤谭兵.民事诉讼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268.

⑤谭兵.民事诉讼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268.

⑥李浩.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再思考.法商研究.1999(5).56.

⑥李浩.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再思考.法商研究.1999(5).56.

⑦高家伟,绍明,王万华.证据法原理.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139-140.

⑦高家伟,绍明,王万华.证据法原理.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139-140.

⑧段书臣,刘澍.证明标准问题研究.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320.

⑧段书臣,刘澍.证明标准问题研究.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320.

⑨李浩.民事诉讼证明责任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229.

⑨李浩.民事诉讼证明责任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229.

存入我的阅览室(三)优势盖然性为主,高度盖然性为辅 (三)优势盖然性为主,高度盖然性为辅

案件激增,但是我们法院建设并没有同步增加.这意味着我们必须缩短审判周期来提高诉讼效率.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在未来一定会限制我国的诉讼效率,所以必定会改革为优势盖然性为主的证明标准.这样在诉讼过程中将抽象的证明标准化为证据的具体较量,为了确定哪一方的证据占优势,人民法院只需将经过审查核实的全部证据综合起来对比分析,以确定哪一方的证据更有说服力,这样将证明标准变得具体而易于把握.⑨但是实行优势盖然性为主的证明标准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案件激增,但是我们法院建设并没有同步增加.这意味着我们必须缩短审判周期来提高诉讼效率.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在未来一定会限制我国的诉讼效率,所以必定会改革为优势盖然性为主的证明标准.这样在诉讼过程中将抽象的证明标准化为证据的具体较量,为了确定哪一方的证据占优势,人民法院只需将经过审查核实的全部证据综合起来对比分析,以确定哪一方的证据更有说服力,这样将证明标准变得具体而易于把握.⑨但是实行优势盖然性为主的证明标准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在证据方面,健全证据认定规则的相关内容,借鉴和吸收外国证据制度中的合理因素,建立严密科学的证据规则体系.我国在证据法上没有英美法系证据法那样发达,所以我国需要首先在法律上将据真伪,证明力强弱要作详细的规定.吸收英美法系的证据法中诸多的排除规则和例外规则,这样才能在证据的审查对比中所确定的优势是真实的优势.

1.在证据方面,健全证据认定规则的相关内容,借鉴和吸收外国证据制度中的合理因素,建立严密科学的证据规则体系.我国在证据法上没有英美法系证据法那样发达,所以我国需要首先在法律上将据真伪,证明力强弱要作详细的规定.吸收英美法系的证据法中诸多的排除规则和例外规则,这样才能在证据的审查对比中所确定的优势是真实的优势.

2.在司法制度方面,建立起陪审团制度和规范审判纠错机制.一旦采取优势盖然性,法官的心证程度只要大于等于51%就可以做出裁判,此时仅仅单方面提高法官的素质是解决不了法官的自由心证的主观化问题,还容易滋生司法腐败问题.为了避免这一恶果,我们必须建立陪审团制度.此外,虽然在民事诉讼中,民事裁判认定有误如果不能及时进行补救,仍会对当事人利益产生重大影响,降低了司法公信力.所以我们也必须完善审判纠错机制,以保障实体上的公平正义.

2.在司法制度方面,建立起陪审团制度和规范审判纠错机制.一旦采取优势盖然性,法官的心证程度只要大于等于51%就可以做出裁判,此时仅仅单方面提高法官的素质是解决不了法官的自由心证的主观化问题,还容易滋生司法腐败问题.为了避免这一恶果,我们必须建立陪审团制度.此外,虽然在民事诉讼中,民事裁判认定有误如果不能及时进行补救,仍会对当事人利益产生重大影响,降低了司法公信力.所以我们也必须完善审判纠错机制,以保障实体上的公平正义.

3.在司法实践方面,在优势盖然性证明标准的基础上,针对不同案件性质,我国要实行多元化的证明标准.诸如婚姻家庭、继承等与人的身份权利密切相关的民事案件,重大欺诈案件,产品责任,医疗事故案件还应该适用于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我们不能全盘摒弃高度盖然性,在需要高度客观性的案件上,我们要始终坚持这一证明标准,不能为了追求高效率而忽略实事求是的客观性,否则导致诉讼中在这类特殊案件中“真实”质量不高,使得公众对审判制度失去信心.

3.在司法实践方面,在优势盖然性证明标准的基础上,针对不同案件性质,我国要实行多元化的证明标准.诸如婚姻家庭、继承等与人的身份权利密切相关的民事案件,重大欺诈案件,产品责任,医疗事故案件还应该适用于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我们不能全盘摒弃高度盖然性,在需要高度客观性的案件上,我们要始终坚持这一证明标准,不能为了追求高效率而忽略实事求是的客观性,否则导致诉讼中在这类特殊案件中“真实”质量不高,使得公众对审判制度失去信心.

经过这三个阶段,我国的民事诉讼证明标准会有条不紊地与国际上先进而科学的民事证明标准接轨,并且发展成适应我国客观实际的多元化的证明标准.

经过这三个阶段,我国的民事诉讼证明标准会有条不紊地与国际上先进而科学的民事证明标准接轨,并且发展成适应我国客观实际的多元化的证明标准.

注释:

注释:

①刘金友.证据法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238.

①刘金友.证据法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238.

②刘学在.略论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云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6).34.

②刘学在.略论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云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6).34.

③樊崇义.证据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221.

③樊崇义.证据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221.

④杨荣馨.民事诉讼原理.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279.

④杨荣馨.民事诉讼原理.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279.

⑤谭兵.民事诉讼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268.

⑤谭兵.民事诉讼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268.

⑥李浩.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再思考.法商研究.1999(5).56.

⑥李浩.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再思考.法商研究.1999(5).56.

⑦高家伟,绍明,王万华.证据法原理.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139-140.

⑦高家伟,绍明,王万华.证据法原理.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139-140.

⑧段书臣,刘澍.证明标准问题研究.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320.

⑧段书臣,刘澍.证明标准问题研究.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320.

⑨李浩.民事诉讼证明责任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229.

⑨李浩.民事诉讼证明责任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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