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之我见

更新时间:2024-01-23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11105 浏览:45581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1)04-331-01

摘 要 我国人身伤残鉴定标准主体繁多,类型多样,同样的伤残程度使用不同的鉴定标准得出的结论却相差悬殊,导致出现同残不同级、赔偿不同价现象.从而,使得人身损害案件的伤残鉴定与赔偿标准随意性很大,这样有损法律的严肃和统一性,同时也使一些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无法更好地得到法律平等、公平的保护.为此,统一人身伤残鉴定标准是十分有必要的.

关 键 词人身损害伤残鉴定 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

21世纪是一个科技迅猛发展的世纪,人们的生活方式、行为方式和思维方式在不断地发生变化.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的交往也日逐增多,矛盾也就逐渐增多,法院审理的人身损害赔偿的案件也逐年增多.因而,涉及人身损伤致残的案件已成为各鉴定机构鉴定案件总数中所占比例较高的一个鉴定项目,且有逐年上升的趋势.

一、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的适用现状

近年来,法院受理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大幅度增多,在审理案件中发现带有一定普遍性问题,即在当事人出具的伤残等级鉴定报告中,许多是按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残疾程度鉴定》标准所作的鉴定,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则要求按照一般人身损害的赔偿标准要求赔偿.

实践中很多典型的案例显示,在伤残程度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只因司法鉴定机构所依据的鉴定标准不一,就使案件的处理结果存在差异.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除对法律和司法的公平性提出质疑外,一般会选择申请重新鉴定,这样既浪费了大量的司法资源,也损害的法律的权威与公正.

由此可见,工伤鉴定标准的门槛远低于非工伤的鉴定标准.这就是为什么许多当事人乐于选择用工伤鉴定标准来鉴定,而赔偿时又选择赔付高的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赔偿,即鉴定选择低标准,赔偿选择高标准的原因所在.而法院在遇到这类情况,进行处理时,各地法院又是各弹各的曲,各唱各的调,做法不尽相同.对于非工伤的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有的法院是根据当事人提供的鉴定书来决定残疾赔偿金标准.因此,建议有关部门及时出台规范,以统一鉴定标准的适用,以公平维护当事人的权利.

二、我国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存在的缺陷

人身伤残鉴定标准的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在鉴定环节方面,鉴定标准不统一,分类也不穷尽,出现了工伤和交通事故以外的伤残,使用哪个标准,使得司法鉴定人员在伤残鉴定时选择标准依据无所适从,或者出现随意选择的现象,导致一些鉴定人员在鉴定环节上徇私舞弊,作出“人情鉴定”,却因为鉴定标准的混乱而无法追究有关鉴定人员的法律责任,从而难以在鉴定环节上保证客观公正.

(二)在案件审理环节上,伤残鉴定标准不统一,使得审判人员无法正确判断司法鉴定结论是否能够正确认定案件的基本事实,是否能够根据鉴定结论确定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指数,面对多份鉴定结论,审判人员也感到茫然,很可能导致作出不当的判决,难以保证司法的公正性.

(三)司法鉴定标准的不一致,在社会上也会引起司法不公的质疑.因为社会公众不知道有几个伤残鉴定标准,只知道同样的伤残程度应当有同样的伤残等级,却不知道为什么会有不同的鉴定结论,进而怀疑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和客观性,指责鉴定人员甚至审判人员徇私枉法,造成不必要的负面影响.在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不一致的鉴定标准竟成了制造社会不和谐的因素.

三、对完善我国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的建议

综上所述可知,人身损害案件的伤残鉴定与赔偿随意性很大,这样有损法律的严肃和统一性,也难于保证司法公正.为此,制订统一的伤残标准和规范赔偿制度是很有必要的.

(一)首先,建议立法机关尽快制定《司法鉴定法》,统一司法鉴定程序,使鉴定机构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同时也能遏制鉴定的混乱局面,杜绝“人情鉴定”、多头鉴定、重复鉴定的现象.还司法鉴定的一片蓝天,为人民法院的司法公正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要尽快制定统一的人身伤残鉴定标准,当前应该由最高人民法院会同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在各省、市、自治区制定的人身伤残鉴定标准的基础上,参考国务院各部门的评残标准,制定一部全国统一的不分行业类别的人身伤残鉴定的标准,在全国范围内征求意见后,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

(三)要对一人多处伤残的伤残等级作出科学的确定,比如一人出现了两处以上的伤残,就采用在一个最高级别之上,将其余伤残等级相加除以二,再加上最高等级之和.然而晋级也要有一定的限制,多个伤残晋级之和,最低要晋上一级,最高不得超过“一级”伤残.这样对多处伤残者才显得公平.

(四)要建立错鉴责任追究制.从科学的角度讲,正确的鉴定结论只能有一个,只能是鉴定人个人认识的原因出现偏差,是受条件、水平所限,并非主观因素造成的.但如果是人为地出现偏差,应当建立责任追究制度,这样可以在鉴定过程中,提高鉴定人员严格适用鉴定标准的自觉性,加强鉴定人员在适用鉴定标准的注意义务,杜绝鉴定人因为人情关系而徇私舞弊,上靠、下延,或者故意用错条款的现象.现在司法实践中,已有鉴定结构因为错误鉴定被追究责任的案例,所以出台这样的责任追究机制是完善鉴写作度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