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外资企业中方职工权益资金的财务管理

更新时间:2024-02-06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6395 浏览:19954

上海某中外合资经营公司(以下简称“原公司”),于2001年末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公司”),改制中除“一次性补充养老”和“8级以上职工的住房基金”外,其余福利制度不带入新公司.为此,对改制前原公司的福利基金结余,包括:中方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名义工资和实得工资差额结余,一般员工以“劳务费”提留的劳保福利费结余,税后利润提留的职工奖励福利基金,新公司设立专户核算,成立职工福利基金管理工作委员会进行管理.现已事过境迁,新公司询问:该专户核算的福利基金,应当如何确认权属,有哪些用途?

我们认为,回答此问题可从以下方面考虑:

其一,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和改进外商投资企业提缴使用涉及中方职工权益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外字[1999]735号),除了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以外,外商投资企业还必须及时足额地提取涉及中方职工权益的其他各项资金,并按规定用途使用.原公司改制前的福利基金结余,属于原公司的中方职工权益资金,从其组成内容看,应当按照以下用途安排使用:

一、 职工福利费,主要用于按规定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探亲检测路费、生活补助费、医疗补助费、独生子女费、托儿补贴费、职工集体福利、上下班交通费补贴、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费、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人员的工资,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开支的其他职工福利支出,也可用于支付中方职工的补充养老保险费;

二、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根据财政部印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新企业财务制度的补充规定》(财工字[1993]474号),用于职工非经常性奖励,补贴购建和修缮职工住房等集体福利;

三、 中方高级管理人员名义工资与实发工资之间的差额部分,用于企业中方职工补充社会保险、职工福利费和住房周转金.

外商投资企业对涉及中方职工权益的各项资金在分别按有关财务会计规定正确核算外,还要同时设置辅助账簿,全面反映各项资金的来源和用途.原来对中方职工权益资金实行中方单独设帐、单独核算、单独开户、单独管理的企业,仍按原办法执行. 企业工会依法对涉及中方职工权益的各项资金的提缴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在中外合资企业中设立中方职工权益基金的目的,是为了平衡中外双方由于分配体制不同而造成的职工权益差距.

其二,根据《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期财政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财工字[1995]222号)第4条规定: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以下3部分财产不属于清算财产:企业结余的职工奖励福利基金、中方职工住房周转金以及用这两项基金购建的各项财产设施;企业结余的中方职工保险福利费;企业结余的工会经费以及用工会经费购建的财产.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完毕,外商撤出股权后,对于上述3部分财产,应当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一、企业改由中方投资者继续经营的,这3部分财产继续留给企业使用,其中,企业结余的职工奖励福利基金及用这项基金购建的各项财产并入公益金;结余的中方职工保险福利费并入应付职工福利费;结余的住房周转金及用这项资金购建的财产,并入住房周转金;结余的工会经费及用工会经费购建的财产转入新企业的工会账户中.


二、企业解散时,中方投资者有两家或两家以上,其中一家或两家拟撤出股权,这3部分财产应主要留在中方职工所在的企业按规定使用,具体分配比例,由各中方投资者协商确定.

三、外资企业终止,这3部分财产交给接收单位按规定使用.

综上所述,原公司结余的福利资金,属于原公司的中方职工权益资金,作为上述“3部分财产”的构成内容,经过改制之后,由新公司接管而继续经营,并按规定继续使用.当然,随着新《企业财务通则》的实施,企业公益金应当按规定结转盈余公积账户;职工福利费不再提取,原有余额继续按原规定用途使用,余额使用完毕,相关职工福利支出直接列入成本(费用).至于住房周转金,按照《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1]647号)规定,其余额应当全部划归合资中方账户反映,留待企业清算时处理;清算完毕后,结余的住房周转金以及用该周转金购置的财产设施一并交中方接收单位处置.

责编:筱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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