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税历程文献述评

更新时间:2023-12-31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7395 浏览:30666

摘 要 本文首先从环境税的基本问题入手,通过大量历史及学者研究文献理清环境税在国外的发展历程并对其进行归纳.其次经过对比各学者的观点,总结出我国开征环境税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最后结合相关前沿问题研究,提出了对于我国开征环境税的政策建议与改革思路,以期为我国税制改革和发展提供思路.

关 键 词环境税 国际经验 税制改革

中图分类号:F812 文献标识码:A

如今,环境问题已经成为我国乃至世界关注的焦点.2007年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温家宝提出:“充分运用、财税等手段来促进节能环保工作.”同年6月,国家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提出“研究开征环境税”.2008年,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和环境保护部联手启动环境税的研究制定.次年5月,国务院批转发改委《关于2009 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第九条提出:“加快理顺环境税费制度,研究开征环境税.”由此可见,我国开征环境税的步伐正在加快.

一、关于环境税的基本问题

环境税的思想较早就得以提出,但直到20 世纪80 年代它才获得重视并在实践中得以应用,而随着研究的深入,环境税的定义也在不断地发展.国际财政文献局(IBFD)在《国际税收词典》(第二版)中关于环境税的定义是:“对污染企业或者污染物所征收的税,或对投资于防治污染和环境保护的纳税人给予的减免.”欧盟统计局在2011年根据税基不同将环境税划分为能源税、交通税、污染税和资源税.

总结我国专家学者观点,环境税一般有污染排放税、污染产品税、碳税等几类.其中,污染排放税是对污染物(如废气、污水和固体废物等) 排放征收的环境税种;污染产品税是对有潜在污染的产品(如能源燃料、机动车、臭氧损耗物质、化肥农药、含磷洗涤用品、汞镉电池等)征收的环境税种;碳税是对产生二氧化碳的煤、石油、天然气等化石燃料征收的环境税种.

二、环境税国外发展历程

自古以来世界各国税制的改革与变迁从未停止,然而由于长期以来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并未提供对环境征税的土壤,因此直到工业革命带来的生产力发展以及人类需求层次的不断提升,直到20世纪末被称为绿色税收(Green Tax)的环境税才渐渐进入国际税收学界的视野.随着国际社会对环境保护的重视程度逐渐加大,开征环境税已逐步成为各国政府为了保护自然环境而采取的重要财政政策,它凭借税收的相关法律规定,对单位或个人特定的污染行为无偿、强制地征税,充分体现了国家为保护自然环境而发挥的税收宏观调控职能.

19世纪初期,被誉为“福利经济学之父”的英国著名经济学家庇古在对社会福利的研究中首次提出了环境税的概念和理论,环境税最早也在英国实际开征(1909).环境税在沉寂了一段长时间之后,随着它的理论与实践渐渐充实,欧洲各国开始争相效仿,将环境税纳入财政政策的重要手段之一,并将这一新的税收概念逐渐推广到了西方各国.

从宏观上来讲,环境税在国外的发展总体上由三个发展阶段组成:第一阶段,20世纪70年代到80年代初,受传统税收理论中“收益原则”的影响,最早期环境税的产生主要是基于“污染者负担”的原则,这要求对环境造成污染的单位或者个人直接承担控污排污的成本,成本主要包括污染管理费用、特定用途收费等,但此时所征收的是尚未税化的费用,用于弥补污染带来的负外部性,并不属于实际意义上的环境税,只是环境税发展的最初形态.第二阶段,20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中期,随着各国越来越多的专家学者开始关注环境税,其内涵和外延也得到了不断的发展,不仅开征的税种日益增多,税收的征管方式也逐步实现多样化,如排污税、产品税、能源税、二氧化碳税和二氧化硫税等纷纷出现,将最开始的污染费用的进行了税化,这时的排污税主要是用于引导人们的行为,减少对环境的实际污染,而相关的能源税收则主要用于增加财政收入,以满足财政需要,总体上兼顾发挥了税收的财政职能和调控职能.第三阶段,20世纪90年代中期至今,环境税在世界的关注下得到了迅速的发展,随着《京都议定书》的签订,世界各发达与不发达之间国家基本达成共识,为了实施自身可持续的发展战略,各国纷纷推出了绿色财政及相关的税收政策,许多国家还进行了相关综合的环境税制改革,环境税在许多国家已成为调控环境的重要手段.总体而言,世界各国开征环境税的范围越发普遍,环境税费一体化的改革进程也在一步步深化,但由于各国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差距、地域地貌的不同、以及面对的环境问题中的人文因素各异,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以及反映环境保护管理思路的具体税费结构存在很大差别,所以开征的具体税种、管理方法不尽一样.

具体而言,各国针对自身的环境问题所征收环境税的征税对象如表1所示.

除此之外,还有许多其他国家开征了某些特定的税种,如英国的气候变化税、挪威的饮料容器税、意大利对生物降解能力小于60%的塑料袋征税、瑞典与比利时对农药和化肥征收的污染税等.

表1 部分西方国家环境税的开征种类

三、环境税相关文献综述

(一)我国开征环境税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根据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相关学者的研究,开征环境税的必要性如下几点:第一,开征环境税是环境污染的治理和应对严峻的环境保护形势的需要.改革开放以来,与惊人成就相相伴而来的是我国愈发突出的环境问题,它也渐渐威胁到了我国可持续发展道路.第二,环境税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需要,我国急需从粗放型经济向集约型转变,从而带动更有效率的技术革新.第三,环境税是完善和谐的经济环境和构建完整环境政策体系的需要.从最新GDP增长目标7.5%的信号可以看出,国家对于环境及资源的保护决心已经达到了前所未有的历史高度.第四,开征环境税是完善税制和深化税制改革的需要.现行税法中并没独立的环境税种,而发展所带来的环境问题又与日俱增,可见税制的改革频率与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并不相匹配.

此外,在我国开征环境税也具有一定可行性,第一,政府对环保高度重视,并且也有一定准备使用税收手段调节环境保护.从2007年以来,政府各大会议和报告中开始频繁出现了关于是否开征环境税的话题.第二,社会管理部门的相关公共基础设施硬件已经初步具备了进行环境税征收管理的技术保障.第三,国外环境税100多年的实践经验提供了良好的借鉴.正如本文已归纳的环境税发展历程,国外无论是从税种还是征管上都提供了宝贵的实践经验.第四,公民环保意识的增强提供了良好的征税环境.如今各国都深知环保的重要性,因此对于开征环境税也持一定积极态度.

(二)我国环境税费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众多关于环境税的研究当中,有相当一部分也提到了我国存在的主要问题:第一,我国没有一套完善的环境税收体系.除了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行为目的税之外,并没有用于调节环境的专门的税类.第二,对环境保护的相关税种的缺乏有效地激励作用.现有涉及环保的税收法律法规中,有关规定不与实际情况相匹配,而且相关税负也较轻,从而其环境保护的调节力度不强.第三,改革具有一定阻力.任何改革都会影响既得利益者的切身利益,而如何协调这些利益,使得改革能够顺利完成值得深究.第四,在许多税种之中也还没有形成行之有效的税收减免返还、税负转嫁、差别税率等一系列税收机制.


四、针对我国开征环境税的政策建议


目前,在我国开征环境税有呼声也有质疑,但根据所翻阅的文献资料,笔者个人对开征环境税保持积极态度,并从如下若干方面提出关于开征环境税的政策建议.

(一)对现行的税制进行改革与调整.

其具体措施可以包括:第一,将资源税的征税范围进行扩大.将其扩大到土地、森林、草原、大气以及海洋等再生和非再生资源的各个领域.第二,将消费税征税项目予以调整.把会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产品列入消费税的征税项目,如废旧电池与白色污染物,同时对使用节能环保的汽车进行进一步的减征或者免征消费税.第三,改革所得税相关内容.可以对企业或个人生产的节能产品的销售收入、提供环保技术培训取得的劳务收入,实行所得税的税收优惠;对企业购写环保型技术、专利等无形资产允许加速折旧等.第四,对其他相关税收政策进行.例如,可以根据不同车船对环境的污染程度确定车船税税率;对于关税,可以对有碍于环保的进口产品和设备采用较高的进口税率,或筑造一定的非关税贸易壁垒,而对治理污染且自身环保的机器设备、技术产品进行减征进口关税.

(二)保证环境税决策的透明公开,真正做到阳光财政.

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有关“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公共政策原则上要公开听取意见”这一原则性要求意味着,我国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决策过程需要也将会更加透明.对此,相关部门可以建立健全听证会制度,组织专家进行充分的调研论证,或者鼓励多方互不关联的合法并且具备资格的民间团体参与环境税政策的决策过程,让其透明的展现在群众面前,最大限度的减少记得利益者对税制改革进程的阻挠.

(三)进一步强化税收征管能力.

对于环境税这一可能开征的新税种的特殊性,税务机关应该引入大量税收管理的专业人才,深入基层以实现环境税能够足额按时的入库,减少由信息不对称及其他原因造成的征管成本.

(四)由于各地区环境不同,环境税应当突出其区别对待的原则.

从横向上讲,环境税要对同一时期不同地区实行区别对待,以油价为例,中非国家的石油丰富,对石油的定量开采对环境影响不大,而对于一些贫油国地下勘探可能是毁灭性的,可见,环境税税制设计存在很大的地域性,不同国家应根据自身各方面考虑来设计出适合的环境税.从纵向上讲,环境税要对不同时期同一地区实行区别对待,一个地区可能在不同时期受到天气、地质变化等方面的影响从而改变其地貌,因而需要考虑各个变动因素来构建合理的环境税法.□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财政税务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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