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儿童医疗保险的产品开发文献综述

更新时间:2024-03-21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9208 浏览:35075

【摘 要 】我国现有3.67亿少年儿童,他们当前基本上处于无医疗保障状态,其中数量达到2.6亿的介于0-6岁间的儿童,他们没有任何医疗保险,且每年以1200万的数量在增加.而有关资料显示,我国5岁以下的儿童死亡人数每年达到40万,但如果及时获得治疗,这个数字可以下降24万,也就是说有达到60%孩子本可免于死亡,这个数字的巨大足以引起我们的反思.我国儿童医疗保险仍然是社会医疗保险的空白地带,特别是重大疾病救治得不到经济上的支持和补偿.改革我国儿童医疗保障制度势在必行,提供具有高保障、全范围、低保费的儿童医疗保险产品迫在眉睫.这里将对国内外保险市场现有的儿童医疗保险产品进行比较研究,结合我国民众对保障范围的需求,考察市场容量,尝试儿童医疗保险的开发设计.

【关 键 词 】儿童医疗保险 原因 分析

一、我国开发儿童医疗保险产品原因

(一)从儿童医疗保险产品市场需求角度分析

宋妍、何国平(2008)指出,2007年我国儿童(5岁以下)死亡率为18.1‰,婴儿死亡率则为15.3‰.2005年发达国家儿童(5岁以下)死亡率为6‰,而我国城市地区儿童(5岁以下)死亡率10.7‰,农村婴幼儿死亡率为25.7‰.其中,我国儿童(5岁以下)主要死因构成为:城市地区――颅内出血2.8%、肺炎8.7%、先天性心脏病14.1%、出生窒息17.6%、早产或低出生体重17.8%;农村地区――意外窒息6.6%、先天性心脏病7.8%、肺炎13.8%、出生窒息13.8%、早产或低出生体重18.5%.

新京报(2009)报道,有资料显示,中国有400万白血病患者,并每年以3万到4万的速度增加,其中50%是儿童.

沈飞(2007)据我国第五次人口普查统计,全国有2.9亿多的0-14岁儿童,18岁以下的则有4亿人.而先天性心脏病、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肾功能衰竭等,都是儿童常见的大病.治愈一例儿童白血病,需要花费15万-40万元;肾功能衰竭则需要四五十万元.有关资料显示:我国5岁以下的儿童死亡人数每年达到40万,但如果及时获得治疗,这个数字可以下降到16万.并且我国现有的2.6亿0-6的儿童,没有任何医疗保险,甚至这个数字以每年1200万的速度增加着.

综上,我们可以发现,我国儿童死亡率、大病发病率、患病医疗费用还是很高的,保障高、范围广的儿童医疗保险的开发迫在眉睫.

(二)从儿童医疗保险产品市场供给角度分析

张春阳(2011)指出,在对我国各城市儿童社会保险进行调查后发现,虽然已经为儿童建立了社会保险,但是其在保障水平方面很低,满足不了需求,儿童医疗保障还需要用商业保险来补充.比如说天津市,少儿医疗保险报销比例为:医院55%、二级医院60%、一级医院65%(没有起付标准),大多数情况下家长还要承担报销比例覆盖不到的费用.疾病门诊、手术费、自费药、意外医药费等都不能报销.一旦有重大疾病发生,家长需要在先行垫付很多医疗费后再报销,而商业保险却是确诊后立刻一次性赔付.还有就是我国儿童基本医疗保障长期空白,保障范围窄,有最新统计资料显示:近年来,先天性心脏病、肾功能衰竭、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儿童期意外死亡等发生率上涨.

邓军(2001)指出,目前市场上主要有三种:(1)重点疾病给付型保险,优点是设计简便且可预防道德风险,缺点是投保人不能确定保险金额以支付将来医疗费用、领取保险金数额固定、保险责任范围小、一次支付后责任终止; (2)住院费用报销型保险,优点是保险责任范围广,缺点是容易诱发道德风险;(3)住院津贴型保险,优点是保障住院收入损失,缺点是存在道德风险问题.发现现有医疗保险不能满足人们需求,且保险公司设计合理的医疗保障产品最大障碍是道德风险和不完善的医疗市场.商业医疗险种供给不足.

二、影响儿童医疗保险产品开发的因素和开发的产品险种

方磊(2006)指出,儿童医疗保险产品设计影响因素是:儿童易发病种和家庭收入的不同.

首先,从少年儿童易得疾病种类入手,区别于成人产品;其次,以家庭收入为参考设计不同产品.如采用灵活的交费方式.又比如,农村家庭的收入比城市低,针对农村市场设计的保险产品,保费要低,以满足基本保障为主,产品应主要在疾病、意外等保障功能方面下功夫,将教育金等储蓄型业务作为辅助.面向经济发达地区,为了满足需求的多样性,可以把责任范围适度放宽.如减少重大疾病保险的保障病种,不设计返还责任,只保留主要的常见病种,以达到降低保费且能够满足高额的医疗费用.不常见的病种列为可选责任项,另外厘定费率.其次,险种责任的设计要简单易懂,易于展业.

三、怎样开发儿童医疗保险产品

刘增龙、吴雪峰(2006)指出,保险产品开发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有:一,市场性原则,即保险公司必须按市场的需求进行险种的设计、开发、销售,因为市场经济和保险业发展内在规律的存在;二,效益性原则,即开发保险新产品要同时做到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要求和合理防范、降低风险,以便给公司带来商业利润,处理好社会效益和自身经济效益、产品开发与销售推广、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之间的关系;三,合法性原则,即开发保险产品必须坚持合法,尤其不能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四,规范性原则,即以提高防范经营风险的能力为目的,建立有效的保险产品开发机制,做到规范化管理;五,国际性原则,即开发保险产品必须积极吸收国外条款设计的先进技术,从而增强与国际保险市场接轨的能力,最终做到顺应经济形势的发展.

童东虹(2004)指出,国外保险业典型产品开发流程主要分为四个阶段:一,概念设计,包括创意产生、筛选、深入调查三个步骤;二,设计,是说产品设计;三,投放市场,分别是最终市场测试、投放市场;四,监控阶段,主要包括实施后评价、维护这两个步骤.

王辉(2009)认为,基于产品技术工程,制造业中,为了最终达成既定目标,产品设计、实施、审核会被反复循环实施,这种解决问题的方法被称作“问题解决循环的约束”.问题解决循环在产品开发程序中主要是表现为产品测试试验和CAE1模拟系统.除上述方法外,解决问题也依靠个人思考的循环.比方说,当我们无法将客户对产品的需求准确地在“客户需求”过渡到“产品设计概念”的过程中表现出来时,某种类型的思维创造飞跃就被需要,而飞跃中很容易造成偏差,导致设计出的保险产品不合客户需求.另一方面,保险产品无法移植制造业中经典的“设计、试做、审核”的产品设计循环,所以在没有完善品质监测的情况下,产品生产就步入下一道工序,那么接下来进行的生产流程无法避免出现问题.最终也就造成了现如今保险条款漏洞百出,保险金不能及时给付的现状.

张瑞妩(2003)提出,商业医疗保险产品设计中的风险控制包括:(1)参考公司实际情况.首先考虑公司财务状况.财力雄厚、准备金充足的公司,可以扩大医疗险业务领域;而如果公司规模小且财力较弱,先设计几个主要险种,没有必要追求产品全面;其次考察公司的医疗险管理经验,如果公司经验不足可先开发一些功能单一、便于管理的医疗险种.反之,可以考虑开发一些综合性医疗险种.(2)在产品中设置自我保护性条款于产品中.商业医疗保险是自愿投保,逆选择风险较大,因此产品设计应加入一些自我保护条款.(3)医疗险产品设计中注重引进国际通行的医疗险精算方法,并在实践中积极探索,积累数据,为医疗险的进一步开发提供坚实的数理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