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网络传播物品牟利案件的调查

更新时间:2024-03-19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18714 浏览:82840

摘 要 利用网络传播物品牟利的案件时近期形成的新的犯罪手段,由于网络的特殊性,此类犯罪具有敛财方式多样化、牟利更多,涉及地域范围广、人数多,内容升级等特点.由于此类案件的危害性极大,因此此类案件时,除了把握好案件证据,还要加大宣传力度,动员各部分力量,形成打击合力,营造良好的网络环境.

关 键 词网络 传播物品牟利 特点

作者简介:陈昊,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3-074-02

随着网络的不断发展,利用网络实施的犯罪不断增多,实务中涉及许多罪名,网络渐渐被不法分子利用,成为犯罪的“工具”.由于网络覆盖范围的非常广泛,网络上的信息传递呈现多媒体化,使之成为了“黄毒”传播的最佳媒介.2012年底至2013年初,仅数月期间,我院就连续了3起利用网络传播物品牟利的案件,涉案5人,均得到法院有效判决.

一、案件情况

2012年底至2013年初,短短几个月时间,我院成功起诉利用网络传播物品牟利的案件3件5人,其中两对系情侣关系.该5人均没有正式工作,或者曾经有正式工作,但是在高额“回报”的诱惑下,辞去工作,专职在网络上开设聊天“房间”,传播,吸引网友人气,以兜售多视频码、“马甲”或者替其他广告商发布广告赚取佣金的方式牟利.5人平均年龄偏低,平均年龄只有29岁.5人中学历层次参差不齐,大专以上学历有2人,其余3人分别是中专、初中、小学文化.

二、案件的特点

利用网络作为工具的传播物品牟利的案件,除了具备传统的传播物品犯罪类型所具有的特点,主要还有以下一些特点:

1.进入门槛较低,犯罪年龄低、学历参差不齐.与其他利用网络盗窃虚拟货币、“”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和破坏计算机系统等案件不同,此类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只要掌握基本的上网知识,有基本的网上银行等获利工具,就可以实施犯罪,比如我院的被告人廖某,仅有小学文化,没有其他生活技能,仅仅会上上网,同样也能事实此类犯罪.由于进入门槛较低,在我院在的此类案件中,平均年龄不足三十岁,此类人群可以较快地接受新生事物,因此,犯罪主体年龄偏低,学历层次各种都有,不一定有较系统、较深厚的计算机网络知识.

2.网站敛财方式多样化、牟利更大.犯罪分子不需要多高深的网络知识或技能,只要会简单的上网操作就可以开设聊天房间,几台电脑、租用怎么写作器、购写相关的软件,即可开通运行,在所开设的“房间”里面免费播放,或表演,吸引人气.通过播放,帮广告商发布广告或者吸引浏览者观看更加暴露的视频,从而向网友出售“多视频码”等多种方式敛财.被告人往往有多张以自己名字和他人名字开户的各个银行的、支付宝、财付通等,可以有多种汇款渠道收取广告费、“多视频码”费,不需要见面交易,敛财手段更加便利,加之其犯罪成本极低,因此牟利更大,也更具有隐蔽性.我院的案件中,开设聊天室仅三四个月的时间,涉案金额就高达50余万元.其中一人系名牌大学市场营销毕业,在一家著名企业工作,但是在巨额利润的诱惑下,辞去了原本稳定的工作,靠网络传播物品牟利.

3.利用网络传播涉及地域范围广、人数多.众所周知网络最大的的特点是具有开放性,网络信息的传播路径很多,传播范围很广.利用网络传播物品犯罪具有及地域范围广、人数多的特点.较之传统的传播物品方式,主要是由行为人在城市、乡村、某些场所等固定区域写卖、播放和放映,仅仅局限于一部分的人群、地域,传播范围相对较狭小.但利用网络传播可以在很短时间内将迅速传播,可以对每一个浏览者进行毒害,其恶劣影响的力度远远大于传统方式.在这些案件中,一段点击量少则几千,多则达到数上万,危害范围广.同时由于网络的超出了地域的限制,浏览者往往遍布全国各地,这也给调查取证带来了难度.

4.内容升级、危害更大.网络不是简单的传播媒体,不等同与影视、书籍等,不是单向的、被动的,可以使人们可以在网络上互相交流,网络具有互动性.不同于传统的传播物品犯罪内容往往是书籍、图片、文字、光盘,网络传播物品内容不断升级,大多是动态的网络视频,短时间内就可以完成上传、下载,的案件中,往往是网友之间通过邮件互相传递,来源广泛,甚至在案件中,有网友主动参与的真人表演,由被动的浏览,渐渐变成主动的参与,因而对其心灵的浸染更为严重.在的案件中,发现参与其中更多的是青少年,由于青少年的年龄局限,好奇心较强,辨别是非能力较弱,容易受到“黄毒”的影响,极易受影响,走上犯罪的道路.

三、中遇到的问题

(一)电子证据难以固定

此类利用网络传播物品牟利的案件相对于传统案件最大的改变就是其载体为网络.所有的活动痕迹只是一些电子数据,瞬间即逝,而我们又很难在网络传播物品牟利案件中找到实质性的物证.虽然电子证据在新《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证据的种类,但是电子证据不像原始的物证、书证,可以通过实物提取等方式提取,当电子证据有人为因素的或技术的障碍介入时,是非常容易被篡改、伪造、破坏或毁灭,具有固有的不稳定性.并且,在案件中发现,一旦犯罪嫌疑人发现任何“风吹草动”,可以在极短的时间内将电子证据销毁,如何将电子证据固定成为实践中的难题.

(二)相关证据难以取证

互联网本身没有空间限制,超越地域性、没有国界限制.比如在我院的此类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均直接或者间接与国外相关人员联系,为了逃避打击犯罪,往往采取的是租用国外怎么写作器,同样的道理,从外国人手中购写多视频码、马甲等,再转手向网站浏览者贩卖,从而赚取差价,谋取高额利润.加之网上来源可以检测造,犯罪者身份有可能隐藏起来,因此网络传播物品牟利犯罪证据极为有限,其证明力又大打折扣,而且极易被毁灭,所以指控犯罪的证据难以取证. 四、处理对策

虽然以前没有过此类案件,但是,通过这类案件的,公诉机关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同时,由于此类案件的危害性较大,我们认为,处理时不能进局限于处理案件本身,同时还要加强预防,特别是青少年的预防,坚决抵制“黄毒”的危害.

(一)侦查阶段适当引入提前介入机制

由于此类案件是属于新型的犯罪,在本地区没有先例,因此,作为公诉机关可以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提前介入不是简单的陪着门调查、取证,而是回归到案件本身,围绕犯罪构成要件,是否构罪,罪重罪轻等方面引导的侦查方向.比如,我们在案件初期,指导办案人员通过技术手段调取证据后,直接进行抓捕,使得犯罪分子没有时间销毁证据,指导办案人员将电子证据下载、截图、拍照、利用先进技术恢复数据,要求侦查部门的取证全程进行拍照、摄像,这就具有增加证明力、防止翻供的作用.有这样前期的介入,证据做到了收集全面、及时、到位.


(二)案件审查中把握好案件证据

此类案件的核心,毋庸置疑的就是作为载体的网络.但是,我们知道,这一核心的的证据都是以数字的形式保存在计算机存储器或外部存储介质中,通过这些证据才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数据或信息.我院成功的几起案件中,侦查机关多采用下载、截图、拍照、摄像的方法进行证据的提取和固定,以便全面、充分地反映证据的证明作用.但是,在此类案件中,我们对证据的审查,除了一般审查外,更注重的是在面对电子证据审查时,首先必须要证明其唯一性,作为唯一的证据才能有有定罪的作用.比如恢复出来的犯罪嫌疑人与他人写卖多视频码或者打广告的的聊天记录,是否是存储在犯罪嫌疑人仅仅一人使用的电脑中,是否是唯一的用户名、登陆,能否排除其他人使用该用户名、,该聊天记录是否进行了修改等等,在电子证据取证的过程中操作是否科学,这都是我们审查的重点.这就要求我们不但在证据的形式上有更高的要求,而且要结合其他证据同电子证据一起形成证据链,认定犯罪事实.这几起案件,证据确实充分,形成了完备的证据链,因此,均得到了法院的判决.

(三)加大法律宣传力度

在实践中,我们发现,许多被告人刚开始接触此类网站,也仅仅是觉得好玩,好奇,甚至当中的一些大学生对传播物品牟利行为不认为是犯罪,缺乏基本的法律常识是导致犯罪的重要原因.因此我们不能就案办案,要应进一步加强法律宣传,以案释法,更可以利用网络这个平台,灌输“正能量”,使广大的青少年了解传播物品牟利等犯罪的社会危害和法律后果,提倡“绿色上网、健康上网”.

(四)动员各部门力量,形成打击合力

目前,网络物品犯罪都有一定的隐蔽性,不易被发觉,查处难度大.司法部门要联合、文化、社区、学校,加强各部门的联系,加大宣传力度,加大对此类犯罪的查处力度,同时鼓励广大群众、志愿者积极提供犯罪线索,确保形成良好的网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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