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洛阳房契的传播功能

更新时间:2023-12-28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5759 浏览:20316

摘 要: 河南省洛阳民俗博物馆现有48份民国时期的房契.这些房契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民国时期社会经济生活中房产交易的相关情况.本文对于民国时期洛阳房契的种类、型制、契税、内容及其所涉及的社会问题进行简要论述,进而分析其传播功能.

关 键 词 : 民国时期 洛阳房契 传播功能

民国时期洛阳房契的概况可通过现存于河南省洛阳民俗博物馆的48份房契而得以显现.现存房契的型制比较完备、内容比较全面,从中可以清晰地认识民国时期洛阳房产的交易状况、社会生活面貌,也可以探讨其所具有的历史传播功能和现实的传播功能.

一、民国时期洛阳房契的基本情况

(一)民国时期洛阳房契的种类与型制.

1.房契的种类

民国时期的房契种类基本划分为官契和民契,即民间所说的红契和白契.洛阳民俗博物馆现了48份房契.根据官契和民契的特点,可知官契为25份,民契为23份.官契中与地契通用的种类以“文契”为多,达到15份之多,而“写契”种类为4份.民契中以“当契”和“典契”为多,其中,当契为8份,典契为5份.官契和民契中,卖契为45份,写契为3份.卖房的房契又可分为绝卖和典卖两种,绝卖是永远为写房所有,典卖是有期限的卖房,卖主可以赎回.

2.房契的型制

官契有多种规格,据统计有“文契”、“官契纸”、“官发卖契”、“官契”、“写契”、“绝卖契”、“杜卖不动产草契纸”、“写契草契纸”等规格.民契的尺寸型制变化小,一般是竖长方形,少有横长方形,多有同人或同中人一至数名.纸张多为宣纸,也有极少量是印刷并有表格的形式,书写多用毛笔,也有极少量是印刷填写,书写顺序是自右至左地竖写.官契还要盖有相关的印章,有的官契还贴有.

(二)民国时期洛阳房契的内容.

民国时期洛阳房契的内容多为卖房或卖宅基地,卖房或卖宅基地的原因多为“因不便”、“因事不便”、“因使用不便”等,其实际原因是为了解决经济困难或者筹资还债务.其中,民国十九年销村南寨卖宅基文契的卖房原因是为筹资开办明强学校.写卖双方由同人或同中人说合,从而对交易达成一致.房契中卖方与同人或同中人均须署名并画押,标明:“即日契明价足.自卖之日,永无反悔.恐后无凭,立卖契为证.”这是对于双方信用的约定.房契中还写明以农历记载的立约日期.

二、民国时期洛阳房契的历史传播功能

(一)监视环境的历史传播功能.

传播学认为,媒介是介于传播者与受传者之间的用以负载、传递、延伸特定符合和信息的物质实体,包括书籍、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网络等及其生产、传播机构.因此,民国时期的房契是一个传递人们写卖房屋信息的媒介,是用纸张书写并传递信息的物质实体.因此,房契相应地具有媒介监视环境的历史传播功能.

媒介的监视环境功能是指媒介能够准确地、客观地反映现实社会的真实情景,再现周围世界的原貌及其重要发展历程.任何传播行为都包含有来自客观事物的信息,因而也就或多或少地起着监视环境的作用.美国著名传播学者拉斯韦尔认为,社会犹如一个生物有机体,必须时刻监视周围的环境以确保生存的需要.美国著名传播学者施拉姆有一个广为流传的比喻——“社会雷达”,指的正是监视环境的功能.民国时期的洛阳房契看上去只是薄薄的一张记录房屋写卖信息的凭证,其实它也具有监视当时社会环境的功能.当时的田房交易是按照先亲后疏的顺序进行,有亲属或族人参与其中做同人或者同中人予以说合.房屋写卖多在同一家族之间进行,这一点说明了当时人们的房产写卖观念非常成熟.民国时期的房契中,有7份房契表明是出售给邻居.这反映了近邻也是主要的写主之一.房契的内容包含卖主姓名及房院类别、相关费用如卖房与税银等.民契没有税银费用.当时人们出售的房产有院基、窑洞、空宅.币种为银元、大洋.年代用民国纪年,日期为农历.

(二)联系社会的历史传播功能.

媒介的第二种功能是联系社会.它是指媒介把社会的各个部分、各个环节、各类因素整合为一个有机的整体,以应付环境的变化和挑战.民国时期的房契,以其文字记录房屋出售原因而体现了联系社会的历史传播功能.

民国时期房屋出售的原因,主要有四种情况.其一,卖主生活遇到极端困难而又“无处凑办”即无路可走.属于此种情况卖房的较多,卖房原因有的是直截了当,也有的比较婉转.契约中婉转用语有“因不便”、“因乏用”、“因事不便”、“因使用不便”、“因居住不便”等.其二,卖主经济基础薄弱,突遇灾难时而别无他路.其三,卖主欠有外债而无法还账.如民国二十七年郭黑旦契约:“立推手文字人郭黑旦情因屡次有凑,借堂兄郭小轩名下粮粟钱文若干.只说丰收付还,不料今岁年溥,又遇父亲病故,无法感情.无奈邀通兄长亲族众人说,情愿将原兑到底下东面北稍粪池一个,情愿推与堂兄永远为业.”其四,卖主为了筹资开办学校等公益事业.如民国十九年销村契约:“立卖契约销村南寨明强学校为开办无资,众村公议,今将南官杭宅基一所,计地四厘三毫八丝,其庄坐西向东,东至小路三尺,西至崖根,南至杨根保,北至小路三尺,四至分明,尽在卖数.今同中人说合,情愿出卖于李相年名下管业居住,言定时值共卖价大洋十元整.”此外,还有一种类似于现在的炒房行为.此种情况不多见.如民国十六年梁文成、永福的契约:“立卖契人梁文成、永福因不便,今将自己恐(空)院一所,坐落草场东头,坐北向南二间宽,东至梁、宋二姓,西至路心,南至大道,北至宋姓,四至分明,上下金石土木尽在卖内,今情愿出卖于梁文明名下永远居住.同中言明,时值供(共)卖价元钱一百一十八千证(整),即日钱院两交,各无异说,恐(空)口不(无)凭,立卖契存整(证),此照.”此契的卖主梁文成、梁永福系民国十五年十月十六日所立房契的写卖双方,房屋交易仅仅一年,便完成二次出售,卖给第三人梁文明.梁文成卖给梁永福的价钱是八十七千文,而二人共同卖给梁文明的价钱是一百一十八千文,两者比较,二次出售多了三十一千文.这显然是投机行为或者是具有经济头脑的写卖房屋者的聪明之举.无独有偶,民国三年付西成的转当宅基文约是将自己当到宅基一所,再出转与付寨名下管业居住,得到足银三十五两整.这表明付西成具有强烈的商品经营意识,他把宅基当商品通过交易达到增值的目的.


11该文来自 www.eduxue.com/chuanbo/gbdsby/380995.html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