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著作权侵权背后的“道义观”

更新时间:2024-04-18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6071 浏览:20696

【摘 要】网络上泛滥的对于作品的无权传播与利用行为,催生出与之相应的具有“侠盗”色彩的道义观念,所谓的“不违正义”、“不贪财货”,“劫富济贫”、“以武犯禁”构成了其内容核心.这种在法律的边境地带产生,在运行过程中呈现诸多矛盾的价值观念,深刻影响了许多网络用户的行为.为了维护作品网络传播的秩序,弘扬积极的版权文化,需对这种版权亚文化观进行剖析和矫正.

【关 键 词 】版权 网络传播 道义观 侠盗

本文试图通过对网络上作品无权传播与利用的“道义观”的内容、运作特征、性质等论述,以及矫正的策略方针.探讨这种版权亚文化的特质及其影响,促进对我国版权制度环境的辩证认识,知己知彼,更好的维护作品网络传播的秩序,弘扬尊重权利,鼓励创造的版权文化.

一、网络上作品无权传播与利用行为“道义观”的内容

“以正行之者谓之武毅.其失之甚者.至于为盗贼也.” 笔者论网络上作品无权传播与利用的“道义观”具有“侠盗”色彩,在于道义观之理念,一方面鼓励行为人实施版权侵权行为,具有的违法性,此为“盗”;另一方面它又以所谓的正义底线、满足公众的需求和行为的非营利性自辩,这又同我国传统的“侠”之理念有相通之处.“不违正义”、“不贪财货”“劫富济贫”“以武犯禁”是“侠盗” 网络上作品无权传播与利用的“道义观”的基本内容.

1.“不违正义”――形式上遵守版权法

“不违正义”的主张是行为人行为时所明示的.与其他类型的版权亚文化无视法律、版权不同,网络上作品无权传播与利用的“道义观”反映出其行为人具备一定的版权知识,在现有的法治环境下通过表面迎合法律、利用法律规定为自身行为辩护的策略.道义观的这种主张,甚至包含了行为人自身权利的诉求.行为人往往居于其对于作品的翻译、传播等行为主张对于作品在信息网络的传播享有某种“管理权”.

2.“不贪财货”――倡导侵权的非营利性

“不贪财货”,网络上作品无权传播与利用的“道义观”主张侵权的非营利性,反对逐利,即行为人自身的不以利用和传播行为逐利并反对他人利用他们翻译和传播的作品逐利.

行为人自身不以行为逐利,包括行为人在行为过程中,不获取报酬,不对网民索取费用、不实施对作品的商业利用的直接逐利行为,和不参与对作品商业利用(如商业广告行为)的分成的间接逐利行为.

3.“劫富济贫”――以满足公众需求为口号

“近代西方国家在自由资本主义的土壤上,构造了自己保护知识财产的法律殿堂,这些无一不笼罩着个人主义精神的神圣光芒等知识产权也是私有的权利,这里的私有,意指知识产权为特定的民事主体所享有,是特定人享有的私人权利,而不是一切人同享的公共权利.”[ ]而网络上作品无权传播与利用的“道义观”,却将我国传统的“劫富济贫”的思想与网络上无权利用、传播作品的行为结合.对于私人权利的尊重并不是行为人行为的出发点,“通过版权保护激励创造性活动和鼓励作品公开发行以益于大众”的长远利益[ ],亦非他们在意的对象.网络上作品无权传播与利用的“道义观”以满足网络用户对于作品的当下需求为口号.

4.以武犯禁――坚持实施侵权行为

以武犯禁,行为人的行为是利用自己掌握的知识、技能、资源,对版权法律所保护的权利的违犯.

“以武犯禁”不见于网络上作品无权传播与利用的“道义观”的主张之中,也悖于其“不违正义”的声明.但这两者其实表里一体,“不违正义”是行为人对自身行为的主张与辩护,而“以武犯禁”则是行为人所为行为的实质.

““我拥有版权”是一项对世界的挑战(challenge).它表明一种反对其他所有与之冲突的权利与利益的财产权利.”[ ]无论是已经列入本文的还是未见于本文的网络上作品无权传播与利用“道义观”所提的主张,最终目的都是为了它“以武犯禁”,坚持行为人以自己的技能和材料实施侵权版权的行为做辩护.

二、网络上作品无权传播与利用行为“道义观”的运作特征

不可化解的自相矛盾是网络上作品无权传播与利用行为“道义观”道义观运作的基本特征.其表现为:一顺应法律与侵犯权利的矛盾;二非利主张与广泛的牟利行为间的冲突;三道义观所起的麻醉作用与侵权的焦虑并存.

1.遵守法律与侵犯权利的矛盾

如同古代的“侠盗”、“好汉”面临替天行道的主张和杀人越货、打家劫舍的行为间的矛盾一样,行为人面临遵守法律与侵犯权利的矛盾.

遵守法律与侵犯权利都是网络上无权传播与利用作品行为“道义观”内容的组成部分,两者相互冲突,使道义观指导下的行为人的主张和行为充满矛盾:主张遵守法律,却侵犯权利.用法律的规定和逻辑为侵权行为辩护.自身为违背法律的行为,却希望依法制止他人的侵权行为.自身不尊重权利,却又希望自身的“权利”依照权利的逻辑被承认和尊重.这样的矛盾在网络上对于作品的无权传播与利用行为中一而再,再而三的出现.


2.非利主张与牟利行为的冲突

非利主张与广泛的牟利行为间的冲突是“侠盗”道义观运作过程中呈现的又一重要特征,反映了道义观影响的有限性和行为人内部成分的复杂.

一般来说,提倡非利的最积极的是将作品引入国内的最初翻译者、复制加工者与传播者.在作品的传播过程中,这些人对于作品传播管理的影响力逐渐下降,牟利者往往于其影响力不及之处,无视其禁止商业利用的声明,不经其许可,而利用作品吸引网民,收取费用或以插入商业广告等形式牟利.

3.麻醉效应与焦虑感并存

网络上作品无权传播与利用行为“道义观”,其实质在于为无权利用与传播行为在思想上依据,对遵从道义观的行为人、消费作品的网络用户进行麻醉,使他们安于实施无权传播与利用的行为,安于享用作品.

这种麻醉所得的安全感是不牢固的,当他们面对现实时,总是难免内心的焦虑.这种焦虑表现在三个方面:1.对于版权的讳莫如深,在这一群体之中,极少见到关于版权的讨论.这种对权利的忽视,更像是对权利的畏惧.2.对于权利人权利主张的应承.偶尔会有作品的权利人注意到对于作品的无权传播与利用而主张权利,行为人的反应一般都是迅速停止对作品的无权传播与利用,而不做丝毫的抗辩.可见,他们所遵守的道义观并未给予他们对抗权利人权利主张的信念上的力量.3.对于维护版权的网络用户的怨恨.在网络上,亦有主张乃至采取行为维护作品版权的网络用户的存在,对于他们维护权利的主张,道义观的信奉者和接受者往往采取一种不屑的态度,如果网络用户采取行动(如通知权利人),则会被认为实施不恰当的、出风头的举动而招致道义观的信奉者与接受者的怨恨. 三、网络上作品无权传播与利用行为“道义观”的性质与发展趋势分析

1.性质分析

网络上作品无权传播与利用行为“道义观”是一种在法律影响力的边境地带生成的一种版权亚文化观,是对于网络上作品无权传播与利用行为所做的阐释、规范与辩护.“网络的天性使其成为暴徒的运动场.”[ ]道义观生成于一个法律机制存在,但由于欠缺权利人主张、难于追究行为人责任等原因而运作不完全的环境之中,它的全部主张根源于它的提倡者、信奉者、承认者既承受法律的压力,又窥伺到法律的空当而加以利用的现实.

2.发展趋势分析

从发展的趋势来看,网络上作品无权传播与利用行为“道义观”难有前途.因为它既不合于现实,亦不合于正义.

就现实的层面来说,“由于现代商品经济发展与社会财产形态的变化, 财产的范围已延伸到一切可以利用的物质与非物质对象.与此同时,社会财富的比重结构也相应发生变化, 有形财产的作用相对下降, 无形财产的地位空前提高,知识财产已构成现代社会最重要的财产类型.”[ ]知识财产作为一类重要的财产类型,在经济领域兴起,日益深入人们的生活.“随着新技术继续引起知识价值的爆炸性增长,版权的价值将会继续增长.”[ ]这个趋势不是“侠盗”道义观所代表的东西能够扭转的.此外,“权利人本能的想要全部的权利束”“他们想要对于版权作品的绝对权利,想要政府的绝对保护”.[ ]随着作品的著作权人特别是外国的著作权人加强权利的行使和保护、版权保护国际化的推进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流转的日益畅通这三个更迫切的因素推动版权保护机制运行的健全与强化,“侠盗”道义观和它指导下的行为所赖以生存的法律影响力的边境地带也正日渐消亡.

四、矫正网络上作品无权传播与利用行为“道义观”的策略

研究剖析网络上作品无权传播与利用行为“道义观”的目的在于对症下药,通过文化的、教育的方式,消除这种亚文化的负面影响,矫正网络上无权传播作品行为人和网民的错误认识,降低版权维权的成本,弘扬以“尊重创新”和“维护权利”为核心的版权文化.

矫正网络上作品无权传播与利用行为“道义观”,需要采取适当的策略,基本的是把握其存在的固有的矛盾,对其内容要有针对性地加以批判、驳斥,对行为人要引导其通过合法的途径实现其具有合理性的目标,对于网民要加强版权文化的基本教育.具体的来说要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立足版权法律,坚持弘扬版权文化,揭露网络上作品无权.传播与利用行为“道义观”的虚伪性.网络上作品无权传播与利用行为“道义观”的虚伪性即它试图用形式上的守法来掩饰其轻视版权人对作品的权利、鼓励版权侵权的本质.必须强调对权利人权利的尊重的基础是对作品的利用和传播须经权利人的许可,网络上对于作品无权传播与利用的种种行为并不在合理使用的范畴之中,行为人并不能因此免除其侵权的责任,其看似“不违正义”的种种行为,实际上都是对他人智力财产的侵犯.他们对版权法律阳奉阴违的做法,不能改变其行为“以武犯禁”、违反法律的本质.

第二,注重引导非营利的行为人转变观念.应当看到许多行为人实施作品无权利用与传播行为的目的并非在于为自身牟利,而是促进作品的传播与满足受众的需求.对于这一情况,一方面要纠正其思想上的草莽意识,指明非营利并不能改变其行为的侵权的实质,“劫富济贫”更是对法律的挑战和对他人财产权的侵犯,增强、完备他们法律知识.要注意到行为人在翻译作品等行为中产生的朦胧的权利意识和对自身权利的维权行为,引导他们在尊重自身权利的同时尊重原作者的权利.另一方面,在转变行为人思想的同时,要有效地利用他们掌握的信息等资源,鼓励其为版权维权,制止营利性版权侵权提供帮助.

第三,畅通作品传播渠道,规范作品传播的秩序.应当便利作品在合法的条件下在网络间传播,以满足受众的需求.在网络上,非商业性的作品的传播许可已经自发形成了一套简易规则,这是网络社会自生的治理资源.对于这一类规则,在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范的前提下,应当加以充实、推广,倡导网络上作品的传播者、利用者和普通网民遵循有关规则,从而达到培养维权意识和规范作品传播并举的效果.此外,非直接向用户收取费用的商业作品的网络传播模式也在逐渐发展、完善,部分无权利用与传播行为人开始寻求通过与作者、信息网络传播权受让人间的合作,通过帮助进行翻译等活动,推动作品的传播.对于这一行为,亦可以在适当的情况下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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