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女子因网络被判刑

更新时间:2024-04-18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28279 浏览:131615

浙江龙游县女子方某三十出头,失业在家.一次偶然的机会,她看到网络上真人演绎的视频后,深受“启发”,觉得这是一条发财的好途径,便写来了摄像头,赤膊上阵了.方某订立了一套收费标准,不同级别,不同价码,“生意”迅速在全国铺开.从2006年11月到2007年5月,方某的“生意”遍及全国22个省、市、自治区,仅在电脑上查获聊天记录的就有300多名观众,网上银行汇款记录达千余次,计2.4万元.一名“观众”看了她的之后,遂向机关.

这种行为能否定罪?定何罪?刑法都不明确.龙游县检察院对如何定性,究竟以何种罪名起诉,一开始有过多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行为应当构成传播物品罪;第二种意见认为行为应当构成聚众罪;第三种意见认为应当构成传播物品牟利罪;第四种意见认为一对一纯属个人行为,涉及的是社会风气问题,危害并不足以判刑,给予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即可.


检察院有关人士说,如果她仅仅是利用互联网“”传播电子信息,很难起诉、很难判.检察院最终决定以“传播物品牟利罪”起诉.经开庭审理,法院认为方某以牟利为目的,涉及面广、社会危害大,结合净化网络环境的社会需要,依法以“传播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因网络而被判刑定罪的,目前国内尚无先例.

(摘自《法制日报》2008-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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