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度文库的挑战

更新时间:2024-01-05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2484 浏览:7770

1709年,世界第一部版权法――英国《安娜女王法》通过.该法的全称为“通过赋予创作者在出版书籍中复制权或者购写人对复制件某种权利的鼓励知识传播的法”.由此建立起来的版权保护措施,畅行300年,日渐在世界各国成为主流共识,并进入各国法律体系,成为人类文明的基石之一.

版权法的总旨在于建立“非经授权不得传播(印制、发行等)他人作品”的作品传播秩序.这一秩序历经的挑战,包括印刷术的改进以及复印机的发明,但从未被根本撼动.真正的威胁和挑战来自数字技术和互联网应用的发展.

百度文库事件只是这一挑战带有中国特色的新发展.这一事件如此典型,笔者相信,如果它以适当方式解决,将是中国版权保护历史上里程碑式的事件.

我们不妨回顾一下版权及其保护的历史.须知,印刷术使一件作品产生无限多个精确的复制件,加速了文化和思想的传播和分享.版权法正是在印刷术被发明并成为知识传播的主要渠道之后的事情.在印刷时代,版权法是成功的,它可以成功地扼制非经授权的复制行为.这主要是因为,第一,在复印机发明之前,要大规模复制他人作品,成本巨大;第二,印刷和出版先是受到管制,当成为西方主流价值观念,对印刷和出版的管制解除之后,出版业发展为高度专业、自律,并受法律限制的行业.

所以,在印刷时代,盗版成本是高昂的,风险是巨大的.未经授权出版他人作品的行为,因印刷技术的高门槛受到阻挡,即便有未经授权的传播,也很容易确定侵权的源头.

复印机发明之后,复印他人作品成为可能,导致人们不必购写或借阅,通过复印即可阅读、使用他人作品.显然,这不仅威胁到作者利益,也威胁到出版者的利益.为回应这样的挑战,各国版权法开始区分出少量个人复制行为和整本(大量)复制行为,将个人目的少量复制定义为合理使用,而整本(大量)复印界定为侵犯版权.另外,版权法还采取赋予作者以出租权、向复印机厂商收取版权补偿金等措施,以补偿权利人因复制件而销售减少带来的损失.由于模拟复制成本高、效果差,再加上法律及时的应对措施,这样的个人复制并未对作品传播秩序造成多大的威胁.但数字技术却彻底颠覆了版权权利人对作品的控制能力.

数字技术及其互联网应用的前提就是复制――我们浏览和使用电子文件或网页,都要先将文件数字化,输入计算机,这就形成一个临时复制件.这些数字作品可以很方便地“下载-存储”、“复制-粘贴”.这些典型的复制行为的存在表明复制完全进入了个人使用领域,成为个人使用作品的相伴而生的行为.


各国版权法对此意见分歧.在美国,个人用户的临时复制也被视为侵权.而在我国,这不构成侵权.

由于版权人几乎不能对这种个人复制行为加以控制,而Web2.0时代越来越流行的用户传播模式分割了原来由专业传播者垄断的传播市场,都给版权保护带来了困难.版权法要想约束这种临时复制行为,就改变了其自身调整的范围,由主要调整作者与出版者之间的关系(控制未经授权的出版、传播),改变成为调整消费者(读者、最终用户等)的使用行为.

而百度文库这种以分享文字作品为内容的P2P网络平台的出现,是一个分水岭.在这一平台上,每个人能够向公众传播他人作品――即使其仍然受版权法保护.而且,临时复制变成了一种永久性的存储,可能被用于商业目的,却将版权所有者排除在收益之外.

目前,版权人声讨的对象主要不是个人复制,而是分享平台――尽管两者同样侵犯了版权,但后者显然更具系统性.但根据我国《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分享平台属于网络怎么写作,不是内容的直接发布人,因此并不需要承担发布侵权作品的责任.平台怎么写作提供者只有在知道用户发布的内容侵犯某他人版权时,才有义务移除侵权内容或采取其他阻止传播的措施.对于文字作品而言,最有效的方式是权利人发出有效的通知,平台怎么写作提供者因而采取相应移除、阻止措施.平台怎么写作提供承担经通知而不移除的责任,由此平衡版权人利益和公众利益.

对版权人来说,这种规定有损他们的利益,落后于互联网商业形势,长远看,任何以分享知识为借口、无视他人版权利益的行为,也必然损害知识的生产和传播.

人类为知识的生产、传播、消费建立起来的秩序不能因为分享网络技术而被颠覆.也许应有一个基本的原则:分享者只能分享自己的作品和处于公共领域的信息、资料;分享和传播不能以侵犯他人版权和其他权益为代价.

(作者为华东政法大学教授、知识产权学院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