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刑建议对刑罚裁量权运用的动态监督

更新时间:2024-01-29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11393 浏览:45890

摘 要 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作为量刑程序的起点及重要架构,一方面通过正确行使量刑建议权、有效开展量刑辩论来约束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促进量刑的公正与合理,同时打破以往对量刑结果进行事后监督的模式,将量刑监督运用于刑事审判过程中,拓宽了开展刑事审判监督的途径.本文试结合实践,从具体制度设计上进一步阐述如何通过量刑建议权的运用对刑罚裁量权形成动态监督.

关 键 词 量刑建议 刑罚裁量权 量刑监督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1-140-02

所谓量刑建议权,是指公诉人代表人民检察院建议、要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处以某一特定的刑罚,对刑种、刑期、罚金数额、执行方法等方面提出尽量具体的要求.①我国的公诉权从属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量刑建议权是公诉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就同样具有了法律监督的性质.②我国在司法实践中正式开始试行量刑建议制度起始于10年前.1999年,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开始试行“公诉人当庭发表量刑意见”,并在2000年初确定为公诉改革的课题之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在部分案件中试行量刑建议的改革,以证据开示为前提,对机关侦查的案件、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以及普通程序简化审的案件,提出量刑建议.随后,国内部分基层检察院也陆续建立了量刑建议或量刑答辩制的试点.③

一、庭审阶段量刑辩论机制的构建

(一)量刑辩论在庭审环节存在的问题

目前,虽然公诉机关提出量刑建议,但控辩审三方在庭审中尚未就如何适用刑罚形成积极的辩论,主要表现在:1.公诉方量刑建议的理由及说理性尚不充分.公诉方的举证限于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及量刑情节的法定证据,对影响量刑的其他情节往往忽视,如平时表现、犯罪动机、危害后果等,但这些恬是影响法官刑罚尺度的必要内容.另外,存在量刑说理不强,建议内容干涩的情况,如建议判处被告人徒刑一年,仅注重最后的量刑结论,没有具体说明适用刑种和刑期的具体理由,辩方在不掌握公诉方量刑理由的情况下不易展开辩论.2.法官主持量刑辩论意识不强.法庭辩论阶段,工作重心仍集中在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罪轻与罪重问题上,对如何适用刑罚及对尺度的把握不够细致,法官不会专门就量刑情况主持双方进行辩论,在双方均提出量刑意见情况下,法官对双方的具体理由听取得也不够充分,使得量刑辩论效果表现不佳甚至是缺失,对法庭来讲未达到应然的“”效果.3.相应的,辩方针对刑罚适用的辩论意识也不会强.

(二)量刑辩论在庭审环节的设置意见

为了充分保证控辩双方阐述量刑意见,促进裁量结果更加公正合理,同时使裁量过程置于公诉机关的动态监督中,并从当前程序框架及诉讼经济原则出发,建议在法庭辩论中控辩双方就定罪与量刑分开进行辩论,双方就量刑情节、刑种和刑期等法律适用问题进行充分的辩论,使量刑辩论成为法定辩论的专门程序.1.量刑辩论程序的内容包括量刑情节和具体量刑意见.在定罪辩论进行后,如双方没有新的意见,公诉方首先对被告人的各项法定及酌定情节进行分析,根据犯罪事实、性质及社会危害程度、悔罪表现等提出量刑建议并从罪刑相适应出发对量刑建议进行必要的分析说理,使法庭便于了解量刑建议的思路,也有利于辩方有开展辩论.2.被告人及辩护人对公诉方认定的量刑情节及意见进行答辩,提出自己的量刑意见.3.如有被害人也要听取其意见,以便于法庭了解犯罪对被害人的影响程度及其意见.4.辩方如提出的量刑意见明显偏离了犯罪对应的刑罚幅度,公诉方应进行答辩,结合法律规定及本案具体量刑情节说明不应适用的理由.通过公诉方提出的量刑建议及必要的分析说理,被告人及辩护人做出相应答辩,双方就量刑问题进行的辩论内容供合议庭量刑时参考.


二、刑事判决书对量刑建议及意见采纳的情况

判决书是审判权运用的静态载体,应切实反映审判阶段的诉讼过程,反映法官裁决的程序和刑罚裁判的论证轨迹,控辩双方就案件事实、证据及适用法律方面的意见是否被采纳均应通过判决书来反映.就此而言,控辩双方的量刑意见也属于判决书应有的内容,以体现量刑争辩情况及法庭的采纳意见.但从目前判决书的形式看,这方面内容有所缺失,同时,从裁判结果的形成来看,目前的判决书仍然缺乏对裁判结果的分析说理内容,从法律监督角度出发,显然属于应当纠正的事项.

(一)判决书中量刑意见采纳与否及说理内容缺失的体现

1.双方的量刑意见未写入判决书.控辩双方的量刑意见是基于对案件事实、证据及各项情节的综合评价而各自提出的刑罚适用意见,如在庭审中正式提出,不论最后量刑结果如何,判决书中应予客观反映.但目前的判决书缺乏量刑意见的内容,无法体现控辩双方就量刑的争辩.2.缺少量刑意见采纳与否的评价.对被告人如何适用刑罚的量刑辩论不仅应在判决书中客观体现,同时需要法官居中裁判,对采纳与否进行必要的说明.但目前的判决书却无此项内容,无法通过判决书体现法院对双方量刑意见的态度.3.刑罚裁量缺乏必要的说理内容.虽然刑罚的适用体现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但从法院居中裁判的合法性、公开性、合理性角度出发,法官对如何适用刑罚,得出怎样的裁量结果均应在判决书中充分体现,使人明了法官裁量的理由和过程.但目前的判决书在刑罚确定上仍过于程式化,法官如何根据事实和情节来掌握从重、从轻或减轻的幅度,如何确定刑种、刑期和附加刑,这一刑罚适用过程未反映于判决中,裁量结果缺乏必要的说理.

(二)对判决书形式的改进意见

上述问题,解决并无操作上的困难,一方面控辩双方在庭审中发表的量刑意见与其他争辩内容一样写入判决书,法官居中做出采纳意见,既是对庭审的客观反映,也是程序上的要求,并未给法官增设实质义务,另一方面,法官结合量刑所依据的事实和情节,将法官如何考虑刑种、刑期、附加刑及幅度这一刑罚裁量的分析植入判决书,对刑罚裁量进行充分说理,也是最高法“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中提出的改革和完善刑事审判制度的要求.法官与其事后就判决向控辩双方进行非正式的口头解读,不如将其确定刑罚的思路写入判决中,以严谨的法律文书实现量刑的透明化.为此,我们提出以下两点方向性的建议:1.控辩双方的量刑意见写入判决书.在判决书控辩意见分析部分,首先叙述公诉方提出的量刑建议及理由,对量刑建议涉及的刑种、刑期、附加刑是否合理进行评价,写明采纳与否的意见,对不采纳的应说明其理由.在辩方提出不同量刑意见时,同样应写明采纳与否意见并说明理由.2.法院的审理意见应包括对量刑的分析说理.在对犯罪事实、性质进行分析后,结合各项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控辩双方的量刑意见,将刑罚适用的刑种、刑期、附加刑及从重、从轻、减轻幅度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进行论证,得出刑罚结论.

三、对提出量刑建议的案件进行审判监督的方式和途径

对判决结果的审查、监督是检察机关刑事审判监督的重要内容,随着监督力度不断强化,法院判决也呈现越发慎重的态势,以判决刑罚畸轻畸重为由提出抗诉的案件相对较少,但判决偏轻偏重、刑罚适用不稳定的情况却还很多.检察机关不应因为刑罚结果在刑法规定的幅度内而放松监督,相反,应当分析查找原因,总结刑罚适用的规律性,从提出量刑建议开始刑罚适用的动态监督.

在对案件提出量刑建议的情况下,为便于对刑罚裁量进行监督,同时也考虑到量刑建议质量考评,我们可以根据判决结果对量刑建议是否被采纳进行区分,制定采纳与未采纳的评价标准,而量刑建议未被采纳的情况应当是更普遍的.正如日本学者臼井滋夫依据日本最高裁判所事务总司编辑的《昭和四六年即公元1971年司法统计年报―――刑事编》这一资料所表明的事实那样:在司法实践中,法院按检察官建议量刑的70%到90%程度进行量刑的案件占大多数,即对大部分刑事案件来说,检察官求刑与法院量刑是不一致的.④下面就针对量刑建议未被采纳的情况分别进行分析:1.量刑建议未被采纳的审查.在量刑建议未被法院判决采纳的情况下,首先应当分析不采纳的原因,是由于影响量刑情节的事实发生变化,还是出于检、法两院对量刑有不同的意见.后一种情况,我们首先要听取法官关于量刑的意见,因为目前从判决书中还无法看出法官确定刑罚的论证过程,在查明不采纳量刑建议是否有合理的理由的情况下区别对待,如果未采纳量刑建议并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及充分合理的理由,我们应当正视结果,总结经验,但对量刑建议应当采纳而未被采纳的,判决书或法官又未合理说明原因的,应当视为不采纳理由不成立,我们应将这类案件列为重点监督对象.2.量刑建议未被采纳,且理由不成立时的监督途径.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种情况:(1)量刑建议未被采纳且理由不成立,量刑畸轻或畸重,即重罪轻判或者轻罪重判,量刑明显不当符合抗诉条件,应依法提起抗诉.情形主要有:不具备法定量刑情节而超出法定量刑幅度量刑,认定法定量刑情节错误,导致未在法定刑幅度内量刑或者量刑明显不当,适用主刑刑种错误,应当并处附加刑而没有并处,或者不应当并处附加刑而并处,不具备法定缓刑或免予刑事处分条件,错误适用缓刑或判处免予刑事处分等情形.(2)刑罚裁量偏轻偏重,或出现刑罚适用不稳定的情况.实践中,在影响量刑情节的事实未发生变化,案件情况相似的情况下,出现刑罚适用不稳定的情况比较常见,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同一法院不同法官之间量刑尺度不同统一,二是同一法官在一定时期内对情况相近的案件量刑尺度不稳定.这些判决结果是在刑法规定的处罚幅度内,且没有其他得以抗诉的理由,如具备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而量刑偏轻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量刑偏轻的,被告人积极赔偿损失,法院适当从轻处罚的等情形,一般不宜提起抗诉.因为公诉机关提出量刑建议一方面是根据案件本身的因素及刑事司法政策,同时也要考虑到地区法院以往的审判实践,在刑罚适用不稳定的情况下,公诉机关无法掌握量刑规律,在这种情况下,就有必要从法律监督角度出发提出纠正意见.对此,我们认为可以从总结类案量刑规律入手开展监督,如发现同一法院不同法官之间的判决出现刑罚适用不稳定的情况,以及个别法官量刑任意性较大,量刑忽高忽低的情况,可以将发现的问题进行归类,适时通过公函甚至检察建议的方式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指出刑罚适用方面存在的问题,督促限期整改.

当然,在开展监督及制约的同时,我们也应当从配合的角度谈问题,毕竟量刑建议的推行及庭审程序的改革还需要检察院、法院及律师的共同努力,在庭审程序及文书规范化改革,特别是“量刑指导意见”方面有待于协同开展研究,共同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机制.

注释:

①陈革,谢军.浅议量刑建议探索中的几个问题.人民检察.2003(8).

②刘星.从量刑建议权的价值取向谈如何开展量刑建议改革.法学.2008(2).

③赵阳.中国量刑建议制度八年探索历程披露.新华网..xihua.Net.

④林俊益.程序正义与诉讼经济刑事诉讼专题研究.月旦出版社.200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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