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案件中取得外国人证人证言的工作方法

更新时间:2024-02-26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5721 浏览:15714

摘 要 在经济开放的大环境下,国内外经济往来日益密切,职务犯罪中涉及到向外籍人员取证的情况逐步增多.本文结合反贪工作实践,探讨了取得外国人证人证言的工作方法.

关 键 词证人证言 外籍人员 职务犯罪

作者简介:左宇,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反贪局助理检察员,研究方向: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11-136-02

一、证人证言的概念和效力

证人证言,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七种法定证据之一,在我国刑事证据体系中占有重要位置,是应用得最为广泛、最为普遍的一种证据.证人证言指证人在诉讼过程中向司法机关陈述的与案件情况有关的内容.

在刑事诉讼中,有效力的证人证言的构成要件主要有:

首先,证人能力适格.《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即因为生理上、非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而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为证人外,只要了解案件情况的人,都可以成为证人.其与被告人有何利害关系、国籍如何、作证的目的、动机如何、其了解的案件情况的渠道途径如何在所不问.

其次,取证程序合法.(1)侦查主体合法.询问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且人数不得少于二人.(2)询问证人的地点合法.《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但是必须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机关的证明文件.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机关提供证言.”(3)得到证人书面认可.《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规定询问证人适用第九十五条关于讯问的规定,即笔录应当交证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漏洞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证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也可以要证人亲笔书写供词.

最后,经当庭质证查实后才可采信.《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证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

二、涉外职务犯罪案件取得外国人证人证言的难点

第一,案件侦查阶段外籍证人如果身处国外,进行取证要通过国际司法协助解决.首先,因为涉及到刑事司法管辖和主权问题,要进行询问取证,请求国只能通过向被请求国的主管机关提出申请,以传唤处于外国境内的证人出庭的方式实现.在刑事诉讼中顺利取得境外证人的证人证言,多依赖于双方国家依据平等互惠原则制定双边条约.然而根据国际通行做法,对于协助请求涉及对象是被请求缔约一方的国民,且不在提出请求的一方境内时,被请求的缔约一方可以拒绝提供协助.其次,在各国刑事诉讼法中,有关证人或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规则各不相同,特别是在涉外刑事诉讼中,出国作证涉及到诸多棘手问题,如公民出入境护照和签证的申领、往返旅费、作证期间生活费用、翻译证词、证人人身安全等等.例如《欧洲刑事司法协助公约》第12条约定“除了去请求国作证的证人和鉴定人的一切费用(包括旅费、生活费、相应的损失补偿费)由请求国偿还外,还必须为证人、鉴定人提供保护不得因证人或鉴定人入境前所犯的罪行或其他涉及诉讼内容的行为而追究其刑事责任和剥夺其自由.这是保障证人接受询问和出庭作证的重要因素.

第二,外国人的思维方式、行事作风与国人迥异,对外籍证人的询问不能照搬普通办案模式.因为成长环境、教育背景、生活经历、历史文化等诸多方面的不同,外国人对问题的理解、认识和描述与国人肯定存在极大差异.因此,基于对国内询问证人所积累下来的经验和侦查模式不能完全适用于涉外案件.


第三,外籍证人进入中国境内的时间往往短暂,没有固定住所,要在短时间内顺利完成取证工作,要求侦办人员具备适应高强度工作的应变能力和专业能力.

三、职务犯罪案件中取得外国人证人证言之经验做法

(一)程序要件

在满足《刑诉法》要求程序条件外,按照《北京市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工作规范》第五十三条第七款的规定 ,对外籍人员进行询问需要具备两个程序性前提:(1)经反贪污贿赂局局长签字.(2)要聘请翻译.

(二)经验做法

要突破职务犯罪案件中外籍证人的证言,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把握好询问时机,注重第一次询问的效果,提高成功率.询问外籍证人之前,要事先做好全面准备:(1)要熟知案情,熟悉证人与案件关联的基本事实、前一段时间的情况和已经掌握的证据.(2)要尽可能全面了解证人的特点.包括对证人基本情况、社会关系、个人经历、文化背景、心理素质等等都要尽量搜集资料.这样在提问的时候能够有的放矢,并根据证人的反应及时调整询问的方式和方法.(3)做好充足的安全预案.在对外籍证人进行询问的过程中同样要做好各项安全预案工作,例如:保证询问在检察院一楼以下的询问室等专业房间内进行;不得在谈话地点过夜,不得限制其人身自由;针对突发性疾病准备简单的应急抢救药品、设备,出现该情况后及时联系医疗部门进行抢救.(4)了解询问外籍证人的相关法律规定.如果在询问过程中外籍证人提出需要律师在场,“沉默权”,外交豁免等问题时,要做好充足的准备,从国际法和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两个方面为其作出合理的解释.

2.在证人叙述案件情况的过程中不要轻易打断,特别是在对外籍证人进行询问的过程中,因为外籍证人的叙述需要经过翻译后相关信息才能被询问人获取,所以有的时候一旦被打断其的供述可能就会错过关键性信息,要费很大工作再启动这条叙事线索.所以在询问外籍证人时一定不要轻易打断其思路.

3.职务犯罪案件中涉及的外国人证人往往具有一定的社会关系和社会背景,在询问过程中要抓住其心理特征,例如告知其只要实事求是供述,并根据要求完成笔录,不用在中国的法庭出庭作证;可以为其保密,降低其作证带来的负面影响等,打消其的顾虑心理.

4.运用亲情、宗教信仰等因素.外籍人员往往比较看重家庭观念和宗教信仰等方面的因素,询问过程中可以多从亲情、友情、信仰等因素出发,利用其不能违背自己的宗教信仰,不能背叛自己的家庭的心理,从而获取其真实的证言.

5.侦查人员要在询问中表现出庄严的气势和专业的素质,身着制服,佩戴检徽是非常重要的.办案中要全面考虑案件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一方面,要给予外籍证人充分的尊重,让外籍证人产生遵守中国法律的意愿,建立对侦查人员充分的信任.另一方面,要顾全大局,保障外籍证人与中国友好的政治、商贸交易往来,尊重被询问人的文化习俗.询问中不能片面的追求办案效果,应该充分考虑案件的政治、社会和法律影响.询问中,可以采取迂回曲折、巧妙使用模糊语言、注意发现和利用矛盾、适时运用证据等方法,合法地获取证人证言.

6.即使被询问人通晓汉语言,也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为外籍证人提供翻译,并且在询问前应当充分告知其证人的权利义务,询问其有无异议.做好与翻译人员的沟通,在保证案件保密的前提下,向翻译人员介绍案件的基本情况,特别是询问中的重要环节点,使之能够准确无误的传递双方信息.因为翻译人员不是专业的法律工作者,对一些法律术语和关键法律信息敏感度不高,因此要在询问时首先和翻译人员进行充分沟通,保证重要信息可以在侦查人员和外籍证人之间有效传递,寻求与翻译人员的密切配合,以达到最好的询问效果.

注释:

①《北京市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工作规范》第五十三条第七款:证人是聋、哑人或是不能用汉语陈述的上述民族、外国人的,案件承办人应当报反贪局长或渡检处长批准,聘请通晓聋、哑手语或该语种的人员当翻译,并将此情况记明笔录.翻译人员应当在询问笔录上签字或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