译作质量与立法意图

更新时间:2024-02-20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5240 浏览:19981

[摘 要]法律翻译质量评估必须以一定的原则为标准,而其中最基本也是最高的标准即保证译文严格忠实于原文,即译文要体现原文的立法意图,实现法律效力的对等.文章先讨论了规范性法律文本的语言特点和翻译原则,紧接着阐述了法律翻译质量评估的标准.文章最后通过《合同法》两个英译本的比较,从词语选用、句法结构和语篇三个层次对译作质量和立法意图两者的关系进行了探讨.

[关 键 词 ]译作质量;立法意图;法律效力对等;《合同法》英译

一、引言

法律翻译由来已久,特别是近年来,随着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对外交流的不断扩大,我国陆续出版了许多部法律的英译本.由于同一部法律往往有多个译本,因此需要有所选择,明确哪个译本最准确、最恰当地体现立法者的意图,就需要对这些法律英译文本的质量进行评估.而对译本质量的评估,则需要以一定的原则作为标准.与此同时,译者也需要借助翻译原则来指导翻译过程,以提高翻译质量.

二、规范性法律文本的语言特点与翻译原则

规范性法律文本也作规范性法律文件,是指由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和发布的法律和国家行政领导机关根据法律制定的行政法规等具有普遍法律效力的文件.规范性法律文本的独特性在于其语用功能的独特性,法律文本的用语、用句和篇章结构等方面也都体现出该功能的独特性.在用词上,规范性法律文本强调词汇意义的单一性和确定性,严格避免歧义和模糊含义.在句式使用上,规范性法律文本多用结构紧密、说理完整的长句,常常使用并列结构和复杂的同位语成分.最后,法律语篇的突出特点即高度程式化.

法律法规翻译是法律翻译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法律翻译首先是一种交际行为.Sercevic的观点可以说是“法律翻译交际观”的集中体现.Sercevic认为“立法过程的法律交流主要发生在两大组专家之间:制定法律的人(政策制定者、法律起草者、立法人员)和适用法律的人(律师、管理人员、法官).”邱贵溪提出了法律文件翻译的五项原则:庄严词语的使用原则、准确性原则、精炼性原则、术语一致性原则和专业术语的使用原则.本文对译作质量的讨论主要涉及准确性原则.在法律法规翻译中翻译的最高原则就是精准性和法律对等(法律效力对等)原则.但准确性绝非字字对译.法律翻译作为有目的的交际行为,仅仅追求形式的对等是不够的,它还要求译文和原文保持同等的法律效力,体现原文的文本功能.法律对等原则要求译者在翻译中充分把握并传达原文作者的立法意图,以确保法律译文在受众中能产生一样的法律效力.

三、法律翻译质量评估标准

在法律翻译领域,许多学者认为评价法律翻译的首要标准时“法律效力对等”,即在法律翻译中要保留原文的法律意图,以求保证在司法实践中原文与译文能产生相同的理解和应用.李克兴和张新红指出规范性法律文本翻译的总体原则就是法律对等.所谓法律对等,即在翻译过程中,保持法律概念、法律规范、法律传统、法律效力与法律效果等法律因素的对等为首要考虑因素,而语言的对等为次要考虑因素.奈达的功能对等理论强调的是两种语言(源语和目的语)在内容上的对等,但是根据法律语言的规定性和约束性(或强制性)的特征,我们似乎把这种“对等”理解为效力上的对等更为确切,更具可操作性,也就是说,译者要充分理解和传达原文本作者的立法意图(Legislative Intent),努力使法律原本和译本在法律效力上等同.如果译文不能真实反映立法意图(Legislative Intent),丝毫的偏差都可能成为漏洞.

四、《合同法》两英译本质量比较

笔者找到了目前流通较广的三个《合同法》英译版本,本文主要对其中两个版本进行比较,探讨其译作质量与法律意图的关系.这两个版本分别为分别为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出版和沈建民2005年整理出来的版本.法律翻译的对象是作为“准绳”的规范性法律文本,如果无法保证原文与译文语言层面的对等,就无从保持法律概念、法律规范、法律传统、法律效力等法律因素的对等.具体来说,就是在法律法规翻译中充分保证词语选用的精准性,句法结构的严密性以及风格的庄重性.

(一)词语选用的精准性

法律翻译必须忠实于原文,力求准确无误,而词语作为翻译的基本语言单位,其准确性对整个译文的质量具有决定作用.因此要将原文的立法意图充分传达给译文读者,实现原译文法律效力的对等,必须首先保证选词的准确,用语规范,这也是最基本的要求.

例1:《合同法》第四十三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A business secrets the party learned in concluding a contract shall not be disclosed or unfairly used, no matter the contract is established or not. The party who causes the other party to suffer from losses due to disclosing or unfairly using the business secret shall be liable for damages.

(沈建民2005年版):Trade Secrets, Liability for Disclosure or Improper Use. A party shall not disclose or improperly use any trade secret which it became aware of in the course of negociating a contract, regardless of whether a contract is formed. If the party disclosed or improperly use such trade secret, thereby causing loss to the other party, it shall be liable for damages.

在法律翻译中,某一名词是单数还是复数形式,其法律意义是不相同的.对法规原意上一个微小的改变都可能导致该法律条文的阐释或应用大相径庭,最终大大影响原文的法律效力.在本例中,单从原法律条文中并不能看出“损失”一词是作为单数或复数使用,或者两者兼有.法律语言具有包容性,一般会穷尽各种可能情况,这也是立法的标准之一.因此在本例中,“损失”一词应该既包括单一的损失,也应包括多种损失,所以应英译为“loss or losses”(或缩略形式“loss(es)”).本例中两版本都仅选择了单数或者复数形式,不够完整.在这种情况下,译者应该努力探究原法律条文的立法意图,对原法律条文的意义进行阐释,从而确定词语形式的选择.


(二)句法结构的严密性

随着时代的变迁,以及在法律语言大众化、通俗化趋势的影响下,法律语言(包括法律英语)出现了一些简化的趋势,但法律文件中仍然存在大量结构复杂、文词冗长的句子,这些句子之间互为前提,紧密相扣.法律语言这一特征决定了其翻译欲达到法律效力的对等传递,即必须在透彻理解原文的基础上,合理安排各句中成分,建构严密的句法结构.

例2:《合同法》第二十六条: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生效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中国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Article 26: An acceptance bees effective when its notice reaches the offeror. If an acceptance needn’t be notified, it bees effective when an act of acceptance is performed in accordance with transaction practices or as required in the offer.

(沈建民2005年版)Article 26: Effectiveness of Acceptance. A notice of acceptance bees effective once it reaches the offeror. Where the acceptance does not require notification, it bees effective once an act of acceptance is perform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relevant usage or as required by the offer:

汉语重意合而英语重形和,也就是说,在中文句子中一般通过整体意义来把握句子结构,即使句子中成分语序有一定变化,其意义也不会有太大变化.而英语句子则恰恰相反,往往语序的微小变化可能会导致句子意义的改变.在法律翻译中,一旦出现这样的情况,可能会导致译文严重失真,从而引起译文读者对原文立法意图的误读,影响原法律条文的法律效力.本例中,对“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这句话的不同理解导致两个版本英译的明显差异.法制出版社英译版认为这句话意为“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承诺生效”,此句话的法律主语应为“承诺”,所以据此应译为“An acceptance bees effective when its notice reaches the offeror”;而沈建民认为此句话意指“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承诺通知生效”,其主语应为“承诺通知”,据此应将其译为“Effectiveness of Acceptance. A notice of acceptance bees effective once it reaches the offeror”.从语言层面上来看,两个版本的理解都有其道理,但法律翻译具有唯一性和权威性,因此不允许有此种模棱两可的情况出现.此时可以从原法律文本的立法意图进行研究,选择完整反映该法律条文立法意图的译文.《合同法》从第二十一条开始讲述有关承诺的各项规定,第二十五条指出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从这点上看,立法者接下来是想要讲述合同承诺生效的时间而非承诺通知的时间,因此法制出版社的英译版本更能反映原文法条的立法意图,在此处更为准确恰当.

(三)语篇风格的庄重性

除了在选词准确和句法结构严密上这两个要求,法律翻译还必须从语篇层次上达到原文和译文的法律风格对等.也就是说,法律法规的翻译要达到效力上的对等传递,还应在整体透彻理解原文的基础上,充分了解原文的立法意图,以一组语义紧密关联的句群――而非独立的单句――为基本的翻译单位.

例3 《合同法》第二十二条: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贸易习惯或者要约标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中国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Article 22 Except that it is based on transaction practices or that the offer indicates an acceptance may be made by performing an act, the acceptance shall be made by means of notice.

(沈建民2005年版):Article 22 Mode of Acceptance, Acceptance by Conduct. An acceptance shall be manifested by notification, except where it may be manifested by conduct in accordance with the relevant usage or as indicated in the offer.

在中文法律法规中,立法者通常在作出一般规定的同时陈述例外情况,意在涵盖所有的可能性.本例中,原文首先作出一般规定,即“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然后与此同时列出少数特殊情况,这样就保证了该条规定的严密性.因此,在翻译该条规定时,需要从整体上对作者的这一立法意图有个宏观的把握,简言之即一般规定为主,特殊例外补充为辅,如此才能更恰当地组织句子,构建语篇.本例中,法制社版和沈建民版的主要区别即在于句子的顺序,前者将Except置于句首而后者则将Except从句放在后一分句中,两句的重心(见例子粗体字部分)各有特点.综观全文,原文作者从第十四条开始对要约各方面作出规定.作者本条则主要规定要约方式,其重点应在一般规定上面,后面的例外情况仅为补充.所以法制出版社的英译版本更为恰当.

五、结语

法律法规翻译质量评估必须以一定的原则为标准,而忠实原文立法意图,实现原文和译文法律效力的对等是其中最为基本也最为重要的一项准则.本文介绍了规范性法律文本的语言特点和翻译原则,指出法律法规翻译的最高原则就是精准性和法律对等原则.笔者讨论了法律翻译质量评价标准,着重阐述了法律效力对等原则,即在法律翻译中必须保证忠实于原文的立法意图,以求保证在司法实践中原文与译文能产生相同的理解和应用.通过从词语选用、句法结构和语篇风格三个层次对《合同法》两个英译本的分析,笔者对法律译作质量和立法意图两者关系进行了探讨,充分证明立法意图作为法律译作质量最高标准在法律翻译中的重要地位和关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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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何吉祥(1988―),女,四川广元人,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国际商务英语学院,研究生,研究方向:外国语言学与应用语言学(法律语言学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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