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制建设是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重中之重

更新时间:2024-02-25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4818 浏览:11792

法律制度环境是金融生态的主要构成元素,金融法制建设决定着金融生态环境将来的发展空间.

当前我国金融法律环境存在的几个问题

首先,规范的金融机构和其他企业市场退出机制缺失.当前,我国一方面对金融行业过度保护,银行和各级财政采取非市场化的救助手段,使得问题金融机构的风险继续沉淀累积;另一方面,即便是少量采取市场退出措施的金融机构,其关闭仍主要通过行政手段完成,并且,金融机构的债务(尤其是个人债务)往往还是由政府兜底,隐含着很大的道德风险.

一般企业的市场退出也无法得到充分保护.就现行《企业破产法》中的制度构建而言,国际上普遍采用的破产管理人制度没有建立起来,清算组往往漠视债权人的利益;就破产程序而言,在破产案件的管辖与受理、债权人会议、监督制度等方面的规定也不很健全.

其次,金融信用法律环境尚待完善.当前,金融信用法律环境的不完备突出表现在信贷征信业尚无专门法律或法规加以规范,征信业的定位、发展模式和发展方向不够明确,对征信机构、征信业务活动进行监管无法可依.

再次,金融法治力度薄弱.现行《刑法》关于挪用资金罪的规定,仅适用于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挪用客户资金的行为,而不适用金融机构挪用客户资金、资产(如国债)的行为;对操纵金融机构挪用客户资金、资产的单位和个人,也很难根据《刑法》加以制裁.

最后,金融执法环境不佳,行政干预严重.当前,我国金融执法环境的缺陷主要是执行时间长、程序复杂、成本高昂,地方保护主义和行政干预比较严重.

改善金融生态环境的法律制度和执法环境

现阶段,我们应当从制度建设和执法环境建设两方面着手,构建合理高效的金融生态.

一是修改《企业破产法》,完善金融机构破产法律制度,建立市场化的企业破产机制.建立破产管理人制度,完善债权人会议、破产重整、破产申请和受理以及债务人财产清算等制度;给予有物的担保的债权绝对优先的清偿顺位;作为金融机构破产法律制度的补充,应当建立有关存款保险机制和证券投资者保护机制的法律制度,降低金融机构破产的社会成本,防止系统性金融风险.


二是加快征信立法步伐,规范征信业的发展.征信法律制度应当明确征信业主管部门、监管职能和监管法律责任,明确征信机构的市场准入条件,规范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管理和从业人员的从业管理,规范征信业务的管理,包括信用信息的采集、存储、加工、披露和使用,确定基础数据库的法律地位及其与征信机构之间的关系.

三是修改《刑法》,强化对金融欺诈行为的打击力度.应严厉惩治挪用金融机构客户资金、资产的违法犯罪行为,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应进一步扩大金融欺诈犯罪主体的范围,建立健全修改有关的法律规范.同时,还要加强执法环境建设,提高执法效率.

(作者为中国人民银行条法司司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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