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推定过程中法官心证的形成

更新时间:2024-02-26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5573 浏览:18849

【摘 要 】在现实生活中的劳动案件争议中,最重要的是要确立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但是事实状况是劳动关系的确认需要的证据往往掌握在用人单位手中,如果用人单位一口咬定不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根本不认识劳动者,那么,接下来劳动者的诉讼请求就很难得到维持,本文就从一个法官在实务中遇到的一个真实的案例讲起,结合法官在认定劳动关系确实存在过程中如何形成内心确信来探究民事推定在形成法官内心确信中的作用及法理依据,进而提出我国目前民事推定法律体系的几个建议.

【关 键 词 】民事推定过程;中法官心证;确立;劳动关系

一、案例分析

(一)案件事实及诉讼情况

本案简称“裴某诉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案”,主要案情是:裴某由于小拇指缺失,因而诉至法院,称其与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某公司辩称不认识裴某,他们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裴某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的目的是进行工伤认定.裴某除了当庭陈述外没有提交任何证据.仲裁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裴某的仲裁申请.

本案正义的焦点在于能否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在本案审理的过程中,裴某没有有效的能够证明其与该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该公司的代表人出庭参加审判时在法庭上辩称其不认识裴某,但是裴某称该代表人是其老板娘.负责审判的法官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严重不足,因此,其只能在根据裴某能够提供的该公司的地图的现象,对该公司进行实地考察,发现裴某的描述准确,然后结合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的表现,形成自己的内心确信.

审判结果是,法院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之后的发展是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裴某达到职工工伤等级十级,现裴某又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其工伤待遇,公司已经注销了,公司的投资人也认可公司雇佣裴某,在工作中把裴某作为骨干培养,但是裴某经常干私活,不服从管理,致使其受伤.后来调解成功,公司投资人张某当庭支付裴某32800元.

(二)本案的启示

通过本案可以看出,由于广大人民群众法律意识尚待提升,因此在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往往忽视劳动合同的签订、保存等细节,以至于发生工伤事故后因为无法确定劳动关系而导致无法进行工伤认定以及无法支持劳动者诉讼请求的情况发生.

本案中,负责本案的法官在事实认定中的具体认定思路是:首先熟知厂房等信息;其次,根据实地考察以及相关当事人的回答,以及原告绘制的该厂地图,结合一般社会常识,甚至考虑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的表现,从而形成自己的内心确信;再次,根据实际用工事实的存在,基于劳动法关于劳动关系确立标准的规定――即自用工之日起劳动关系确立的标准,确认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进而支持裴某的工伤认定申请.

通过本案,值得我们思考的是司法追求的到底是法律逻辑圆满还是生活真实?以及我们在进行司法活动中究竟如何运用推定,如何把握各方利益的平衡.

二、本案的法理分析

(一)民事推定的运用及其作用

梁慧星教授在其著作《裁判的方法》一书中说“法官裁判的逻辑公式是区调解和裁判的标志”.①也就是说,在法官裁判的过程中,要遵循一套严密的逻辑公式,要达到一个确定的裁判需要形成一个圆满的法律逻辑.法官需要严格遵守“以事实为准绳,以法律为依据”的裁判原则.在进行一项审判的过程中先要进行事实认定部分,然后根据自己认定的事实,结合大前提――法律规定,在严格的逻辑三段论的规定下形成判决.“大前提正确,小前提正确,推论必定正确;大前提、小前提只要有一个错误,推论必定错误”②用法律术语来说也就是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都要求正确,要严格遵守“以事实为准绳,以法律为依据”原则,只要两者之中有一项错误,就会导致错误的判决.

按梁慧星教授的说法,法官在审理案件中第一件要做的事情就是认定案件事实,那么我们就分开说事实认定和依法裁判,但是本人认为两者是互相渗透、互相影响的.一般来说,法官进行审判活动首先要认定案件事实,然后根据法律规范进行判断.但是本人认为,不可否认的是,在现在的审判活动中,法官一般是先知道法律,然后根据证据认定事实,然后根据认定事实跟自己已知的法律规范的符合与否的来进行判断.换而言之,法官审判案件是事实认定与依法裁判一起进行的,并无明确的先后之分.

事实认定问题上,在除了自认以及不争执的事实之外,其它有助于认定事实的证据均需要经过法庭审查,一定要经过法庭认定.而这种事实,根据梁慧星教授的意见,分为两类,一类是不要求当事人举证证明,只需要依靠法官的知识经验就足以认定的事实:另一类是指需要经过特别收集证据资料进行判断才能够认定的事实.对于后一类事实的认定,需要进行证据的收集、调查、质证之后方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法官对证据的判断要经过一下步骤,首先要对证据的合法性判断;其次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在此之后还要对证据的内容和意义进行判断;再次,要对证据的证明力进行判断.

但是,如本文开始提出的案例,在实务工作中,尤其在劳动争议案件中,认定案件事实往往缺少直接证据或主要证据.以本案为例,本案审理过程中,法官只能够从原告当事人处获得口供.从证明力上来看,该证据的证明力较低,且不能够单独使用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所以,本案法官在审判过程中,根据当事人的口供,进行实地调查,发现当事人的描述与被告厂房的真实情况吻合,然后法官根据自己的知识经验,以及法庭审判中双方当事人的神态反应等情况,推定原告裴某与被告之间存在提供劳动的事实关系,形成了自己关于案件事实认定上的自由心证.

由此可见,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事实认定往往依赖民事推定.而该推定的形成很大程度上有赖于法官的知识经验,甚至依赖于法官自身的道德品质、法律修养以及个人修养.也就是说,法官在审理案件中,在对事实认定的问题上,并不是一个纯粹客观的过程,其中很大程度依赖于法官的主观作用.该主管作用中当然包含法官所受到的法律教育以及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所以,不得不说,法官审判过程离不开民事推定,离不开法律的适用. (二)民事推定与司法追求的法律逻辑圆满之间的关系

司法追求的法律逻辑的圆满要求法庭作出审判要符合三段论的逻辑要求,不仅要求在逻辑推理过程中形成一个完整的链条,还要求在这个链条的每一个点上能够保证正确性、真实性、合法性.而民事推定就运用在对小前提(本案事实)认定上,通过规定民事推定,允许在证据不足但是存在某种程度的可能性时,可以认定该事实具有法律上的真实合法性.

目前,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都承认在法官进行法庭审理的过程中要依靠法官内心形成的确信.该确信并不能达到百分之百,有的时候甚至只有百分之七八十,当这种证据可以达到这种盖然性占优或者高度盖然性标准时,就可以推定支持一方的事实请求,从而形成一种非客观认定的可能性,进而形成法官的自由心证.


三、如何运用民事推定,平衡各方利益

(一)完善民事推定的法律架构

目前,推定在民法中的应用只是在民事诉讼法中对于证据认定有盖然性占优的规定,并无完整的构成要件、法律后果等规定.但是在实际审判工作中却一直在用民事推定.比如本案中,法官根据裴某描述的工厂地图以及自己的实地考察,在没有法庭质证的情况下,只是根据原告陈诉推定原告曾经在被告的工厂工作.为了维护程序正义,程序法上规定,未经法庭质证的证据不具有证明力.

可见,目前法律对民事推定的学理探究不足,关于民事推定的法律规范少之又少.但是推定在事实认定上的却存在广泛的运用,这使得我们亟需在法律构成上完善关于民事推定的规定.比如,明确民事推定适用的案件范围以及条件,法律后果以及救济措施等等.

(二)提高法官职业水平

民事推定过程需要运用法官的知识经验以及法律专业素养,法官在形成内心确信的过程中更加需要依赖经验和个人素养.因此,为了达到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维护双方合法权益的目的,需要加强法官队伍的法学教育,提高法官职业水平.我们不能完全认为法官是根据法律规定找证据来认定案件的基本事实,但是法条对事实认定中对证据的要求却是确确实实地影响着法官内心确信的形成.

由于我们只能无限制的接近案件真实,而不可能完全还原案件事实,因此,联接事实认定和依法判断两者之间的桥梁就是推定.为了保证该推定可以合法且合理,我们只能仰仗法律规范以及法官的职业水平以及道德水平.故此,我们不得不不断提高法官职业的水平.

(三)加强对民事推定的法理探究

杨仁寿先生在其《法学方法论》中说“法学这一门学科自是被渐认为,非仅系一种纯粹的理论认识之活动,且兼具实践的性格,应包含实践的价值评断在内.法学对象之实证法,具有人为性、可变性、恣意性,必然有许多漏洞,法官应自由地根据科学方法,探求‘活的法律’,加以补充,始为尽职.”③本人希望可以加强关于法官具体运用民事推定的法理探究以及法律规定,完善这一门“活的法律”.

注 释:

①梁慧星.裁判的方法[M].2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11:10.

②梁慧星.裁判的方法[M].2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11:12.

③杨仁寿.法学方法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1: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