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来当原告

更新时间:2024-03-21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4230 浏览:17153

无论是什么案件,如果用法律手段来解决,首先涉及的问题就是由谁来起诉,即谁是案件合适的原告.

2007年1月6日,中国政法大学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接到了一位大连环保志愿者的求助,希望通过法律诉讼的途径解决一起环境污染案件.

据这名志愿者反映,大连市旅顺口区北海镇沙包村村民的生存权利受到了侵犯.沙包村周围有大连韩伟养鸡场以及五个鱼粉场,养鸡场的晒粪场和鱼粉场的污染,导致周围几平方公里范围内的空气常年恶臭,而几百户老百姓一年四季都生活在这种恶劣的环境之中.行人在几公里之外就能感受到强烈的臭味,苍蝇、蚊子肆虐,许多百姓甚至套上挖了洞的塑料袋睡觉,但是有关部门没有追究污染者的法律责任.此事在大连当地已经存在多年,许多人也为此奔走了多年,一位大学教授为此事多次给市政府的领导、市委的领导写信,反映情况,要求解决问题,但是一直没有进展.因此,环保志愿者们想通过法律诉讼的途径来解决此事,并希望能得到法律帮助中心的法律援助.

上述案件是一起民事案件,那么它就需要遵循《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1款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环境保护法》第41条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大气污染防治法》第62条规定:“造成大气污染危害的单位,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遭受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知道,在我国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只有与环境污染有“直接利害关系”或遭受了“直接损失”的当事人,才可以作为环境污染案件的原告.与本案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的环保志愿者,是无法以原告的身份出现在法庭上的.上述案件合适的(法律术语称为“适格的”)原告只能是那些受恶臭污染的村民.

普通的老百姓似乎都不太愿意打官司――打官司太费时间、太费精力,再加上高昂的诉讼费用,这些都是让老百姓不愿意通过诉讼方式来解决问题的合理理由.可因此而放弃利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做法,却不是我们应该提倡的.如此案件中的受害村民,如果决心用诉讼手段解决此问题,就应该勇敢站出来,一起来起诉(本案可以适用法律所规定的“代表人诉讼制度”:由全体或部分当事人推选代表人;没有被推选为代表人的当事人,也可以自己参与诉讼);而不应该幻想让其他人(比如一部分的受害者)或者环保志愿者来作为案件的原告,自己只想“搭便车”.毕竟环境污染的案件,还是要由环境污染受害者自己来提起诉讼.当然,环保志愿者提供一些法律上的帮助,是合理的,更是合法的.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环境法研究生)

(责任编辑 窦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