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真正信仰法律吗

更新时间:2024-02-18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15132 浏览:68893

改革开放30年,我们远离了“无法可依”的时代.但在“有法可依”的状况下,我们是否“依”这些法良法是否得到有效执行?人民是否得到法律保障的实惠?如果没有法律信仰,所有这些问题的答案恐怕都是否定的.

执法面临“囚徒困境”

众所周知,法治要求我们不仅制定和执行法律,也得信仰法律;否则,法律规定得再好,法治也只是“画饼充饥”,我们也得不到良法保证的种种实惠.

没有信仰,制度实践就无法展开――纵然是良法,人们也有种种理由规避执行.良法虽然对社会最有利,但在具体适用过程中规避很可能给特定当事人带来更大的好处.环境保护法对社会不是很好吗?谁不愿意呼吸更新鲜的空气,饮用更纯净的水呢?问题是许多污染企业面临这样一种“囚徒困境”:如果只是他一家企业不污染,那么他的工厂就要花大成本更新生产设备,而大家还是照样排污,环境质量并没有改善;反之,如果大家都不污染,那么他一家企业污染也不足以破坏环境,那他又何不“搭便车”――免费享受别人自觉守法的成果,自己继续维持低成本生产和排污?因此,无论别人怎么做,规避法律对自己都是最有利的;所有老板都这么想,自然就没有人愿意做自觉守法的“傻瓜”.

不错,我们是有执法的,纳税人供养政府执法部门的目的正在于强制执行不被人自觉遵守的那些法律.然而,现实中执法者有时很容易被“摆平”,事实上,即使是执法者也多少处于和老板同样的“囚徒困境”:大家都这么做,难道靠你一个人就能把社会管好吗?既然一次秉公执法救不了环境,一次不执法也毁不了环境,又何必较真呢?如果违法的好处看得见,守法的好处得不到,谁还会信仰法律?

由此可见,如果我们对法律没有信仰,执法者和老板个人一旦“纯粹理性”起来,那么社会作为一个集体就不理性了,我们大家都只能吸肮脏的空气、喝劣质的水、吃不卫生的食品、住不抗震的房子等在当今中国,这个“公地悲剧”逻辑是极其普遍甚至无所不在的.在制定法律的时候,大家都拍手欢呼――我们又有了一部规定得很先进的法律!但是一旦轮到具体实施,谁也不愿意承担法律的成本、接受法律的约束.这是为什么法律不等于法治,良好的法律未必等于良法之治的原因所在.改革开放30年来,我们已经通过了许多部法律,显然远离了“无法可依”的时代.但在“有法可依”的状况下,我们是否“依”这些法?良法是否得到有效的执行?人民是否得到法律保证的实惠?30年后,我们不得不认真面对这些问题.如果没有法律信仰,所有这些问题的答案恐怕都是否定的.

最近关于《劳动合同法》的争议就很能说明问题.这部法律所表达的理念并不新,而之所以现在才引起这么大争议,无非是因为它的实施机制远比1995年施行的《劳动法》严格,从而将增加各企业的“守法成本”.换言之,10多年来,《劳动法》对劳工权利的保障一直没有真正付诸实践.然而,如果不能解决执法面临的“囚徒困境”,我们今天又凭什么对《劳动合同法》的实施那么有信心呢?

人治的土壤如何培育法治

我们看到,纯粹的理性人是不会自觉守法或执法的,法律信仰正是让我们变成不那么“理性”的守法者或执法者.问题在于,如何才能让我们这些理性人信仰法律呢?

这是一个困难的问题.就和宗教一样,信仰几乎是“天生”的,如果我们的孩子从小没有养成尊重法律的习惯,那么长大后就很难改变出于自私规避法律的恶习.因此,一个法治环境显然更有利于培养守法习惯,人治传统则正好相反.但这产生了一个鸡和蛋谁先谁后的两难问题:在一个人治传统深厚的社会向法治转型时,法治环境还不存在,公民还没有养成自觉守法的习惯,自私逃避的行为普遍存在,每个人都套牢在不守法的“囚徒困境”中;法治环境需要守法的公民去缔造,而守法的公民则需要在法治土壤里培育出来.这是否意味着人治社会不可能过渡到法治时代?我们当然没必要那么悲观.

即便法治信仰先天不存在,也不等于后天不可能培养出来,否则,世界上第一个法治社会是如何产生的呢?法律信仰的形成,只有依靠每个人内在的道德力量,让守法成为个人道德戒条的一部分,让个人在面临违法冲动时产生愧疚、耻辱和不安.久之,如果个人需要承担法律成本时就不会在守法和违法之间摇摆不定;只要法律不违背自己认同的基本价值与原则,即便法律对自己不利,每个人还是会义无反顾地遵守法律.这时,我们才能宣称自己“信仰”法律,种种规避法律的现象当然也就自动消失了.

只有公正的法律才会被信仰

然而,我们为什么信仰法律呢?我们会信仰纳粹时期通过的迫害犹太人的法律吗?我们会信仰“”期间通过的剥夺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吗――检测如那个年代还需要一部法律来实现这个目的的话.不会,因为这些法律是非正义的;既然我们的道德观念从根本上排斥这类不合法的“法律”,信仰自然也就无从谈起了.因此,法律信仰的基本条件是法律本身的实质正义,只有公正的法律才值得信仰.

更重要的是,实体正义是以程序正义为前提的,不公正的立法程序往往产生不公正的法律.如果立法机构不是经过选举产生的,或选举过程存在致命缺陷,或候选人和选民之间不能进行自由和充分的交流,那么,这样的“立法机构”所制定的法律往往不符合社会需要,也很难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同、尊重、服从和信仰.

事实上,没有程序正义,即便实体上合理公正的法律也未必能得到自觉遵守,原因听上去或许有点不可思议:因为这些法律不是我们亲自参与制定的,我们对它们实在没有什么感觉;因为它们被强加在我们头上,我们被简单命令去服从,因而甚至产生一种抵触情绪.凡人都有自尊,我们对自己创造的东西感到骄傲,而对别人强加给自己的东西则会产生一种本能的反感.只有当人们对法律产生一种“主人翁”意识,才会真正珍惜并信仰法律.


再以《劳动合同法》为例,一些中小企业家之所以抵触这部法律,不仅仅因为它被认为提高了成本,还在于它在制定过程中没有充分倾听他们的声音;如果中小企业家的代表可以参与法律制定的全过程,那么《劳动合同法》不仅会适当反映他们的需要,他们也更容易接受和认同这部法律.这样,即便《劳动合同法》的实施确实将增加企业成本,只要成本仍然是在可承受范围内,企业家或许仍然会自觉遵守这部法律.其实道德之心,人皆有之;我们的企业家并不是刻意榨取劳工血汗的妖魔,他们只是在利益和道德的冲突面前显得犹豫不定而已.何妨多给他们一点尊重,让他们感觉自己是这部法律的主人而非敌人,效果或许会大为不同.

公正的程序本身就带有巨大的道德威力,这种力量远超过政府的强制执行力;一旦法律有广泛的民意和舆论作为后盾,它的道德正当性就是任何自上而下的政府命令所不能比拟的.不信,看看全国上下在汶川地震中的凝重气氛,足以压倒任何与哀悼不和谐的声音.程序公正的法律得到大多数人的认同和尊重,并迫使少数顽固到底的人不得不服从.

最后,有了公正的立法程序,也就意味着政府的其他权力也受到人民的有效约束.代表民意的立法机构不仅会更有效地制定符合社会需要的法律,而且会更卖力地监督行政执法.如果执法者知法犯法、营私舞弊、执法不力,将受到罢免、弹劾或拒绝拨款等形式的惩罚――美国总统尼克松当年受国会弹劾的一大理由,就是拒不执行某些国会立法.在民意监督下,政府的任何部门都不敢枉法、为所欲为,而是要争先恐后地做守法的表率,从而为人民树立榜样.中国有句老话:“上梁不正下梁歪”.其实在任何国家,政府都发挥着一种表率作用.如果负责立法、执法和司法的政府本身都不守法,普通公民对政府行为乃至重要法律缺乏基本信任,那么我们又如何让公民信仰法律呢?

总之,要实现法治,必须让公民和政府都信仰法律,而要做到这一点,关键在于公民的政治参与.只有让公民充分参与立法,法律才能切实反映不同社会阶层的需要,才能迫使政府带头守法并成为公民的表率,才能使持反对意见者对法律尊重和认同――一言以蔽之,才能使法律成为我们尊重和信仰的对象.改革开放30年,中国的立法进步不小,但法治进步却因执法不力遭遇瓶颈,原因在于我们并不真正信仰法律,而根源则在于政治参与仍然受制于种种制度局限.只有消除制度障碍,中国的法治才能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