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组织移植的法律

更新时间:2024-03-13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32123 浏览:152973

摘 要 器官移植技术的发展给患者带来了生的希望,而我国有关立法的缺陷限制了器官移植事业的发展,本文就此探讨器官或组织移植的法律问题.

关 键 词 器官或组织移植 物的属性 所有权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9-094-01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生命科学也得到了长足发展,移植技术是20世纪现代生物医学发展的巨大进步,器官移植给无数患者和患者家属带来了希望.由于器官的不可再生性和捐赠器官对身体的伤害,很多人不愿意捐赠器官,即使是死后,受传统观念的影响,要留全尸,许多死者家属也不愿意捐赠.即使有捐赠的,达到配对要求的也及少.供方市场与需求方的巨大差距,以及的暴利,使得不少不法分子铤而走险,为了利益不择手段.

我国器官移植技术的开展较国外晚十年左右,但近年来进展较快,目前已开展了十多种器官移植,其中部分移植已达到国际水平,人体组织的利用则历史较久.然而,在立法领域,我国却远远落后于其他国家,我国于2007年7月出台了移植条例,很大程度上规范了我国整个器官移植的过程.但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没有与之相配套并保障器官移植事业能顺利、快速发展的“遗体和器官捐献条例”.为了解决实践中出现的问题,相继出台了不少的地方立法.2003年8月22日,深圳市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捐献条例》,这部法规是国内首部捐献移植的法规.广州市在2001年1月出台了《广州市志愿捐献遗体管理暂行办法》,上海市在2001年3月1日施行了《上海市遗体捐献条例》,贵州省贵阳市在2002年7月1日正式实施了《贵阳市捐献遗体和角膜办法》,山东省在2003年3月1日正式实施了《山东省遗体捐献条例》.移植的法律迫在眉睫,直接影响到我国器官移植事业的发展,以及社会的稳定发展.

对于脱离人体的器官或组织有一些法律问题需要解决:其一,是不是物,其二,具有什么特性,其三,捐赠主体的要求,其四,接受方享有的权利,其五,对脱离人体的器官或组织的法律保护.

第一,民法认为,人体具有特殊的属性,是人格的载体,不能将其视为物,因而,活体的与组织在没有与人体分离之前,是与人的人格相联系的,是民事主体的物质性人格的构成要素.问题是,当或组织脱离了人体,用于移植的和用于利用的人体组织究竟属于人的范畴,还是属于物的范畴.王利明教授主持的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第128条第2款规定:自然人的器官、血液、骨髓、组织、精子、卵子等,以不违背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为限,可以作为物.梁慧星教授认为,人的身体非物,不得为权利之客体.身体之一部,一旦与人身分离,应视为物.梁慧星教授主持的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第94条第3款规定:自然人的器官、血液、骨髓、组织、精子、卵子等,以不违背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为限,可以成为民事权利的客体.

由此可见,脱离人体的器官或组织具有物的属性,但与一般的物的属性相比有一定的特性.因为一旦脱离了人格的物质载体――人,那么也就与民事主体的人格脱离了关系,也就不再具有人格的因素了,不再是人格的载体,而是具有了物的属性.所以,在这个意义上,可以把能够与人体发生分离的器官和组织定位为物.而或组织由于其生理特性和使用的特殊性又与一般的物不同,具有了一些特殊属性.

第二,作为脱离人体的器官或组织的物的特性:(一)生命性.脱离人体的器官或组织必须具有生命力才能够移植到新的人体身上,继续发挥作用.(二)独立性.脱离人体的器官或组织在脱离人体后的特定时间内具有独立性,这与物的独立性相同,特殊在于特定的时间段.(三)不易再生性.有的组织可以再生,而器官在现有的科学技术条件下是无法再生的.


第三,或组织,在没有脱离人体之前,是身体的组成部分,关系着人的生命与健康,与其拥有者的自身利益密切相关.因此,或组织的民事主体有权决定是否愿意器官、组织与其身体相分离,以及是否同意把它们捐献出来,其他人不得强制进行.器官或组织提供者应当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判断能力,对于捐赠的后果或风险有认识,才能有器官.或组织捐赠的决定权.我国立法应限制18岁以上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享有决定权,精神病人和未成年人不应享有决定权,关于人身的处分不能写作技巧,这与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相一致.捐赠人有权决定将器官或组织捐给哪个主体,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体.

第四,接受捐赠则所有权发生转移,接受者成为或组织的所有权人,对该物享有支配权,但是这种支配力是受到限制的,必须符合公序良俗的要求,即使是器官的所有权人,也不得任意处置器官.这是现代法律尊重人格、保护人的尊严的体现.受捐赠主体的处分权受到严格的限制,不能像普通动产那样任意写卖.法律禁止作为商品进入交易市场.如果放开的交易市场,准许及组织进行自由交易,器官市场使有钱人能够写到器官,进行手术,而穷人迫于现实出,根本谈不上真正自愿同意,在没有得到充足的器官移植相关信息之下,以不合理的价钱即移植方式出卖自己的器官,之后也无法接受良好的后续医疗照顾.因而写的行为理应加以禁止.

第五,民法对于脱离人体的器官或组织的保护有两方面:一是物权请求权,该物具有物权的性质,享有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险等物权请求权,二是债权请求权,即侵权赔偿请求权,对于侵权行为可要求赔偿损失.接受赠予者把器官或组织在使用前交付给医院或其他医疗机构,医院或其他医疗机构要尽到善意保管人的义务,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委托方可要求医院或其他医疗机构赔偿损失.

注释:

王利明主编.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及说明.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21页.

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00页.

梁慧星.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