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中对商行为法律控制与经济法中对市场行为规制的制度差异性

更新时间:2024-03-20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6750 浏览:16455

摘 要:商法与经济法之法律属性的差异性决定了商法对商行为的法律控制性与经济法对市场行为的规制性特征,这两个特征分别反映在商法与经济法中便显现出制度的差异性,本文立足于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分别对商法对商行为控制与经济法对市场行为规制进行了对比性分析.

关 键 词 :法律控制;法律规制;制度差异

商法之私法属性与经济法之社会法属性分别决定了两者对商行为与市场行为的控制与规制的合理性基础,对商法对商行为之控制与经济法对市场行为之规制,两者在制度层面的对比分析必然离不开对两制度构成要素或内容的细化比较探讨.

一、商行为控制与市场行为规制之界定:基于商法与经济法范畴

商法对商行为的法律控制是指商法对于原有强调尊重意思自治,绝对自由等私法观念笼罩下日益在经济活动中暴露出的弊病——市场“弱肉强食”、社会公平失衡等问题的控制,在商法中给予相应的法律回应,使得商行为趋向自由和公正.商法对于商行为的法律控制在理论上可大体分为三类:其一是商法对于各类商行为(特别是商主体设立及其存续期间普遍适用)的一般控制或静态控制,例如商主体登记制度、商事能力制度,商业帐簿制度、商业税收制度、商业使用人制度等.其二是商法对于商人与非商人之间的单方商行为的特殊控制,其立法目的主要在于保护非商人消费者的正当利益,由此形成各国商法规则中特别的一类.其三是商法对于经营性主体之间从事的各类商行为的特殊控制.即所谓商法对双方商行为的法律控制,其目的主要在于维护商人之间的交易平等、公平和一般商业秩序.

经济法对于市场行为的规制是指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主体以自身的资源进行自由交换,谋求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凸现出市场机制自身无法克服的缺陷,使得个体行为对整个社会利益和秩序产生影响,经济法对于这种谋求利益最大化而有损于社会交易正义、公平等弊病的规制便成为经济法所注重的问题.经济法对市场行为的规制,主要体现在市场秩序规制法中,主要表现在对市场行为,竞争行为,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三个方面.

二、 商行为控制与市场行为规制制度比较分析:基于主观角度

商法对于商行为的控制与经济法对于市场行为的规制制度差异性在主观方面的不同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 两者存在的目的或初衷不同.商法中大量存在对于商行为的法律控制规范,例如对垄断和限制性贸易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等的控制,目的在于对于原有绝对自由、放任自流式发展弊端的控制与消除,使得商主体交易行为趋向规则化,提高效率,维持经济秩序,最大化保证公平、公正交易.相对应,经济法中对市场行为的规制,主要是基于市场自由发展,个体自由追求利益最大化对社会公共利益或整体利益造成损害,使得社会利益失衡之上的.对此为了矫正与修补这种失衡的社会发展局面,经济法的规制必然是对于该问题进行解决的重要方式.

(二) 两者追求的价值或价值趋向不同.商法价值的基本形态包括自由、公平、秩序、效益等几种主要形态.[1]基于商法价值的支撑,在经济活动中能够不打折扣的实现商法基本价值所要求的自由、公平、秩序、效益目的必然会要求商法进入对商主体之商行为的法律控制,只有以商法为法规范基础,那么经济环境中需要的由商法所承载的价值才有可能实现.同样,经济法是以实质正义、社会效益、经济自由和经济秩序和谐为价值基础的,那么要使得经济法所追求的价值能够最大化的实现,经济法对市场行为的法律规制便必不可少,反之,经济法对市场行为的规制也在不断的追求这些价值的落实与最大化实现.[2]

三、 商行为控制与市场行为规制制度比较分析:基于客观角度

商法对于商行为的控制与经济法对市场行为的规制在客观方面的差异是多样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一)商行为控制与市场行为规制的法律基础或领域不同.无论是对商行为的控制还是对市场行为的规制,都是以一定的法规范为基础的.对商行为的控制主要集中在商法范畴,商法仅仅为调整商事法律关系的总称,其包含公司法、证券法、破产法、商业银行法、票据法、保险法等具体法律规范,而这些具体法律规范都存在着商法对商行为控制的影子.同样,经济法为经济法律关系的总称,其也包含着众多具体的法律规范,而这些规范也脱离不了对市场行为的规制.这里也反映了法律控制与规制在商法与经济法中的广泛性.

(二)商行为控制与市场行为规制的力度或程度不同.由于商法是以自由、公平、秩序、效益等为基本价值,那么商法所体现体现出来的对于商行为的控制程度是和这些价值实现的程度是成正比关系的,即商法对法律行为的控制的目标在价值层面就是为了这些价值不折不扣的实现,那么商法对于商行为的控制只要能够保障交易自由,公平,维持现有交易秩序,提高效益便即可,过度的控制是商法价值所不容的.同样,再看看经济法对市场行为的规制,从“规制”一词可以看出其与商法之控制的不同,规制不仅包含控制而且还含有规范的意思.可见在经济法中对于市场行为调控力度更为大些,这一点还体现在经济法为社会法属性上,由于经济法所追求的实质正义价值的实现,那么这必然要求对阻碍该价值实现之自我主义,自我利益最大化的有力控制,因此可以认为,经济法对于市场行为的规制力度或程度要大于商法对商行为的控制.毕竟商法为私法,且要求具有经济的活力,这就决定了对商行为的控制力度.

(三)商法对商行为控制、经济法对市场行为规制的对象、方法或手段不同.商法是以商行为为控制对象的,这也决定了商法控制的的内容.而经济法是以市场行为为规制的对象的,其关注点在于经济活动体的市场行为,这也反映了经济法规制市场行为的内容.两者在调控的对象和内容上是不同的.同时,两者在调整手段和方法上也有差异.商法中的强制性规范与大量的技术性规范决定了商法对于商行为技术性调控方法或手段,而经济法对于市场行为的调控的技术性与强制性与商法对商行为的法律调控的技术性与强制性显得较为不突出.

(四)两者控制与规制的注重点不同.商法对商行为的控制偏重于每一个个体间的权利与义务对等关系,而经济法对市场行为的规制则侧重整体间公益关系的均衡与调整.[3]同时,两者的出发点也不同,商法是规定每一个个体单位内部组织、经营规则、股份发行、债务处理等等,即从个体为出发点,而经济法则从国民经济的“全局出发”,对各项经济活动和经济关系,进行行政性指导、限制、鼓励和调整,商法控制注意个体营利性,而经济法则强调公益性,除了促进经济发展外,还有监督、限制或禁止某些违背公益的行为.

四、 总结

综上所述,本文从对商法对商行为控制与经济法对市场行为规制界定的基础上,分别从主观层面与客观层面进行了分析,即在主观层面,两者存在的目的或初衷和两者追求的价值或价值趋向具有差异,在客观层面,两者法律基础或存在的领域不同,控制与规制的力度或程度不同,对象、方法或手段不同,控制与规制的注重点不同等方面进行了论述.


[参考文献]

[1]肖海军主编:《商法学》,法律出版社2009年11月版,第27页.

[2]卓泽渊主编:《经济法学论点要览》,法律出版社2000年4月版,第290页.

[3]卓泽渊主编:《经济法学论点要览》,法律出版社2000年4月版,第254页.

(作者单位: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浙江 宁波 315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