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法律的公信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更新时间:2024-01-13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6237 浏览:21019

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负有对立案、侦查、审判和刑罚执行等刑事诉讼活动以及民事审判、行政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重要职责.

要切实提高法律监督的能力和质量

就加强法律监督问题,省人大常委会组成调查组.2011年4月6日,常委会党组书记、副主任聂文权率调查组听取了省检察院检察长张金锁所作的工作情况汇报.随后,调查组分别由常委会副主任周化辰、省人大内司委主任委员穆立林带队,到吉林市和长春市进行调查,分别听取了两市和部分区(县)检察院有关情况的汇报.召开了有法院、、司法行政等部门及律师和部分人大代表参加的座谈会.经过认真调研,省人大常委会形成了《关于全省检察机关加强法律监督促进公正执法工作情况的调查报告》.

报告充分肯定了全省检察机关取得的成效,同时也分析了当前法律监督工作存在的四个方面主要问题:

一是法律监督意识有待进一步加强.少数检察人员的执法观念还不适应新形势下的新要求.对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责缺乏全面正确的认识,思想上有顾虑,存在重协调配合、轻监督制约的问题.在实际工作中,往往满足于完成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一般性诉讼活动,而对诉讼活动中的违法情况进行监督有所忽视.

二是法律监督工作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主要表现在与侦查机关、审判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的信息交流机制还不适应工作发展的需要,缺乏必要的约束力,对机关报捕后未移送审查起诉案件的监督还不到位.由于信息不够畅通,行政执法机关处罚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相衔接制度落得不实,还难以对执法中出现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以罚代刑”等问题开展有效的监督.

三是监督能力和监督质量有待于进一步提高.有的检察人员法律监督能力不够强,尤其是缺少精通民商法的检察人员.一些基层检察机关案多人少的矛盾也比较突出,尤其是侦查监督和审查起诉部门,检察人员长期超负荷工作也制约了法律监督工作的开展.

四是现行法律制度还需要进一步完善.有些规定过于原则,实践中不好把握,尤其是对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的监督,一些程序上的规定严重缺失,导致法律监督效果难以实现.

要主动接受法律监督,法律监督也要受监督

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法律监督促进公正执法情况的报告》和《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

聂文权副主任说,省人大常委会曾就监督问题组织过视察,这次听取汇报后要做出一个决议,就是要总结、强调、促进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工作.收入差距拉大,干部贪污腐败,司法不公,这是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提高法律的公信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势在必行,法律监督工作也必须加强.检察机关要切实提高监督水平,承担起监督责任,要忠于党,忠于人民,秉公执法,执法为民.

刘润璞副主任说,这几年检察机关在加强法律监督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人大是权力机关,做出的决议应该具有规范性、要求性.应清楚写出“怎样加强、做好、促进法律监督工作”的具体做法,使其更具有权威性、操作性.

杨绍明副主任说,省检察院理念新,站位高.始终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出发,不断创新工作思路,很好地发挥了职能作用;在监督中,能够抓住主要环节、重点部门,监督效果显著;队伍建设抓得好,社会认可度比较高.建议下一步工作,一是进一步强化检察机关的地位和作用,切实保障公正司法;二是强化监督机制,进一步规范检察机关与、法院、行政机关的沟通协调机制;三是强化监督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检察机关队伍人员素质.

“检察机关是监督别人的,那么谁来监督检察机关?”对这样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法律监督责任重大,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也必须置于党和人民的监督之下,接受机关、人民法院的依法制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必须做到公正司法,这是涉及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的大问题.

要着力解决法律监督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总书记在同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代表和全国大法官、大检察官座谈时指出“要继续积极稳妥法体制改革,以满足人民的司法需求为根本出发点,从人民不满意的问题入手,以加强权力制约和监督为重点,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努力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指明了加强法律监督的方向.

2011年5月27日吉林省人大常委会正式通过了《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要求检察机关在今后的工作中对五个方面的问题,要进一步加强监督,着力解决.

一是进一步加强刑事立案和侦查活动监督,着力防止和纠正有案不立、立案不当、刑讯逼供、暴力取证以及违法采取搜查、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性侦查措施的问题,加大对立而不侦、侦而不结、立案后违法撤案以及动用刑事侦查权插手经济民事纠纷等问题的监督纠正力度,促进刑事立案和侦查活动严格依法进行.

二是进一步加强刑事审判监督,着力防止和纠正有罪判无罪、量刑畸轻畸重以及其他罪刑不相适应的问题,促进罚当其罪、量刑适当.

三是进一步加强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监督,着力防止和纠正程序违法、裁判不公等问题,加强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机构和机制建设,完善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监督的范围和程序.

四是进一步加强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着力防止和纠正违法减刑、检测释、暂予监外执行等问题,促进判决裁定得到正确执行.探索完善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的方式和措施,加强对交付执行、监督管理、帮扶教育等环节的法律监督.加大对被监管人员合法权益保护力度,切实防止和纠正超期羁押、体罚等问题,保障刑事诉讼和刑罚执行活动的依法顺利进行.

五是进一步加强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坚持纠正违法与查办案件相结合,突出查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背后的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着力促进司法、行政执法人员公正廉洁执法.切实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从源头上遏制和减少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发生.

《决议》明确要求:

全省检察机关应当不断创新和完善法律监督工作机制,综合运用各种监督措施,做到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个案监督与类案监督、事后监督与同步监督有机结合.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职权,认真完善和落实接受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工作机制和具体措施,依法自觉接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

全省各级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对检察机关依法提出的监督意见,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予以或纠正.

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为法律监督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全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加强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监督,有计划地听取和审议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工作情况的报告,适时组织相关工作调查和执法检查,监督有关机关依法检察机关提出的法律监督事项,解决法律监督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排除干扰和阻力,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开展法律监督工作.


《决议》对全省各级检察机关要切实加强自身建设,提升法律监督能力和水平,提出明确要求.

要求全省检察机关坚持把强化对自身监督与强化法律监督工作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切实完善检察机关自身监督制约机制.严肃查处检察人员违纪违法案件,确保法律监督权依法正确行使.自觉把法律监督工作置于党的领导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之下,主动报告重要工作部署、重大监督事项.认真接受机关、人民法院的依法制约,共同维护司法公正.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主动接受社会各界和舆论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