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法律保护

更新时间:2023-12-25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2387 浏览:6703

摘 要 商业秘密是一种重要的战略资源,往往关乎企业的成败.然而,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相关立法起步晚,存在一定的不足与缺陷.因此,本文提出完善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几项建议,以期对商业秘密的相关实践有所裨益.

关 键 词 知识产权 商业秘密 经营信息

作者简介:孙仆,贵州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2-109-01

商业秘密具有知识产权的性质,在当代被视为一种特殊的知识产权,也是现代企业无形资产的重要构成部分,在一定程度上商业秘密往往成为企业成败的关键一环.商业秘密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本文在分析当前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现状的基础上,着重探讨了如何促进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制度的完善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

一、商业秘密的界定

商业秘密几乎拥有和商品经济一样长的历史,并且作为法律范畴被大多数国家承认与接受.在我国,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该定义将商业秘密界定为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其中技术信息是凭借、经验而产生的在实践而产生的在实践中特别是在工业中适用的基础情报、经验和知识.经营信息是未公开的经营管理方法或者与经营管理方法相关的信息与情报.由此可见,商业秘密可以从“信息”的角度加以认识.

二、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之不足

我国国内商业秘密法律保护起步较晚,无论是在完善程度上和程序上与国际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立法与实践都存在着一定的不足和缺陷.

(一)我国在商业秘密立法中存在的问题

1.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内容空泛,现实操作性较差

在当前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中,侵害商业秘密损害商业秘密所有权人合法权益乃至严重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的案件已经显著增多,处理的复杂程度也愈来愈大.然而,有关的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规定的仅仅确立了相关的原则,针对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德范围、标准以及一些公务人员的受密责任未给出做出明确的规定,在相关实践过程中凸出表现为缺乏操作性的问题.这不仅给商业秘密权利人带来巨大的利益风险,一旦侵权案件发生,是否能够被确定为商业秘密侵权十分困难,并且权利人拥有的相关信息是否可以认定为商业秘密,由于相关规定和标准的模糊和有关商业秘密的认识存在差异,使得实践中往往存在灰色地带,这既不利于了执行效率的提高,有可能导致在司法认证上的偏差.

2.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相关规定存在疏漏、不统一的问题

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相关规定存在疏漏和偏差.在我国,对商业秘密法律保护进行规范的主要法律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但是就是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中也存在一定程度的偏差.诸如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仅仅将商业秘密的民事责任主体限定为经营者和合同的当事人,这个范围显得过窄,它与《刑法》中的刑事责任主体存在冲突,这就可能出现侵犯商业秘密的责任主体承担刑事责任却不承担民事责任的现象.

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规定过于分散,不统一.在我国,由于我国各个法律部门的立法侧重点不同,往往出现关于同一标的界定与规定不尽相同的现象.具体到商业秘密的法律规定,由于我国尚未对商业秘密单独立法,有关法律规章散见于多个法律法规的之中.因此,每个法律中对商业秘密就有不同的规定,致使相关的法律规定在内容上各有差异,体系上较为凌乱.


3.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规定滞后于国际上已有规定

尽管我国在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建设方面取得了成绩,但是与先进国家相关法律与国际条约相比,我国的商业秘密法律建设滞后于国际先进水平.Trips在那类主体应当承担商业秘密保护责任,针对新形势下可能即将发生的侵权行为采取怎样的措施,针对侵犯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所采取的责任方式等问题给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然而,我国在这些方面却往往缺乏规定或规定不足.

(二)完善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对策

鉴于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工作存在的缺陷与不足,在结合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础上,尽快与国际接轨对现有的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工作进行完善与提高就显得尤为必要.

1.制定一部专门的商业秘密保护法

无论是基于国际环境的权衡,还是出于国内现实的考量为了更好地对商业秘密进行规范,制定一部专门的商业秘密保护法都是极其必要的.商业秘密专门保护法应该科学界定商业秘密的概念、构成与减少原则性的规定,作出指导性规范,用以消除各有关法律、规章、制度之间的含混和矛盾,以指导商业秘密保护实践.

2.配套法律的改进

在专门的商业秘密保护法制定的同时,还要对相关配套法律进行修订,使之与专门的商业秘密保护法相互协调配合,并增强其的操作性.诸如,调整《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关于商业秘密的民事责任主体限定的范围,使其合意与《刑法》的有关规定.修改《劳动法》,对于企业离职人员的就业范围进行一定的限制,更好的维护商业秘密权利人的权益.

(三)与国际惯例接轨

在当前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困局中,参考国际成熟的经验,结合具体国情,弥补我国在立法体系和具体规定上的空白,有利于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有关规定的完善,是推动市场竞争秩序建立和促进经济繁荣的可靠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