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与市场关系的法律问题

更新时间:2024-01-22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8261 浏览:33167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925X(2012)O9—0052—01

摘 要 :在我国已颁布了部分关于经济的法律法规,少部分正在准备阶段,这说明市场经济的建设离不开法律,而确立法律是为了更好地维护市场经济的平稳健康发展,法律与市场经济两者之间有相辅相成的关系.而且我国目前正处于市场经济体制取代计划经济体制日趋完善的重要阶段,由于行政垄断仍然是阻碍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主要障碍,所以我国还要加强关于经济立法,其中反垄断法的重要任务就是要有效制止行政垄断,完善反垄断法需要更多的司法措施及借鉴.

关 键 词 :市场经济 行政垄断 法治完善

一、市场经济中行政垄断的危害

在我国,行政垄断会导致以下危害:(1)将导致企业经营管理的低效率问题.(2)限制垄断性产业的投资和技术进步.(3)滋生寻租和腐败现象的发生.行政垄断是来自行政权力的垄断,如果缺乏对权力的有效监督与制约,就会使行政人员借行业利益、部门利益将公共权力私权化和个人化,会导致寻租和腐败问题的发生.1(4)行政垄断容易产生暴利行业从而加剧贫富分化现象.行政权力致使行政垄断排斥竞争获取垄断利润,垄断企业在没有竞争压力的环境下,会以垄断为手段获得高额利润,于是出现部分暴利行业,使这些在垄断企业工作的人员获得远高于一般单位工作人员的收人,引起贫富不均,并激起部分民众的被剥夺感.

二、中国特有的一个概念“行政垄断”

“行政垄断”是中国特有的一个概念.“行政垄断”最早出现在上个世纪的80年代,一位经济学者在讨论社会经济现象的时候,使用了“行政垄断”的概念.后来法学界一些学者感觉中国的社会经济现象有别于西方国家的经济垄断,于是借用了行政垄断的概念,将行业壁垒、地区壁垒、政府限制交易或者强制交易、政府专有交易看作是行政垄断.不能笼统地将“国家”称为行政垄断的主体,国家机关构成在行政机关之外还有审判机关和权力机关.审判机关可能在政府的干预下做出维护政府所实施的行政垄断的判决,但是,纠正审判机关的上述行为不属于反垄断法的规制任务,应该由其他途径解决,如诉讼法上的监督程序.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也可能制定地方性法规作为地方行政垄断的依据,但对这些法规的合法性审查是由立法法规定的,不应由反垄断程序解决.

三、杜绝行政垄断必须完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

(一)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是市场经济建设的前提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含义.广义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是以宪法为统帅, 民法、经济法为主干, 与其他各部门法和谐一致, 管理宏观经济和规范微观经济行为的法律体系的总称.狭义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则是具体规范市场经济行为的法律规范体系.这里谈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是从狭义的角度理解的.2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是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指引, 只有建立并完善这种规则, 才能确立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并使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有良好保障.

市场经济的重要原则是等价交换、公平竞争.如果市场主体不能遵守这个原则, 就会出现有交换但不能做到等价交换, 有市场竞争而主体间关系不平等的状况.这种实际上的不平等, 导致部分国有经济将同类行业竞争者的市场所垄断,拥有较高的市场资源,而排斥同类行业提高再进入本行业的门栏.这是由于没有具体的法规把不同的主体规范在同一条起跑线上平等竟争所使然.

无论是管理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还是组织大型经济项目的协作等, 都必须以市场经济法律为依据.否则还可能增长个别部门和个人, 利用行政权力进行操纵和垄断.3

(二)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是市场经济得以正常运行的保障

在任何一种经济体制下, 要使经济生活正常化,就要有一定的经济秩序.稳定的市场秩序需要法律来保障.社会环境的稳定与否直接影响到市场秩序是否稳定, 直接关系到市场经济的发展.形成稳定的社会环境因素很多, 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等等, 而法律是其中非常重要的因素.如果人人都能依法办事,各市场主体便可在这个环境中, 放心地公开平等地竞争,反之如果人人都置法律于不顾, 社会正常秩序受到破坏, 市场经济的重要原则是等价交换、公平竞争.如果市场主体不能遵守这个原则, 就会出现有交换但不能做到等价交换, 有市场竞争而主体间关系不平等的状况.人民的生命财产权无法得到安全保证, 公开的平等竞争就无法真正实现.现在市场各个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 然而在资金、人才、技术等方面是各不相同的.由于实际上的资金、人才、技术等方面不平等, 导致部分国有经济的市场领域逐步被非国有经济所挤占, 这并不是这些国有玉业的全部无能, 而是由于没有具体的法规把不同的主体规范在同一条起跑线上平等竞争所使然.根据以往的经验与教训, 政府对市场经济必须进行宏观调控.客观要求政府无论是制定经济发展的中长期目标和规划,还是把握总的供给与需求、生产与消费结构的平衡,无论是管理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还是组织大型经济项目的协作等, 都必须以法律为依据.

(三)完善反垄断法的几点看发

反垄断法典中还应赋予反垄断主管机构针对行政垄断在特定的条件下提起诉讼的权力.包括建立民事公诉制度为有效遏制行政垄断行为,在反垄断主管机构依法下达禁止行政垄断行为的命令之后,如实行行政垄断的政府及其部门仍然置之不理,应赋予反垄断主体机构以提起诉讼的权力,此外,还应考虑建立民事公诉制度.所谓民事公诉制度是指反垄断主管机构依法享有的对包括行政垄断行为和经济垄断行为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力.

反垄断法典中.应建立司法审查制度在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规则中,包含了司法审查的要求.中国在申入世贸组织时,承诺了世贸组织有关司法审查的义务.所谓司法审查,是指世界贸易组织要求各成员方在实施有关对外经贸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判决和行政决定方面,要为当事人提供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的机会.我国未来的反垄断法,也应与国际接轨,建立司法审查制度,这就意味着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所实行的行政垄断行为,受害的企业和消费者有权提出行政复议,如对行政复议的决定不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4


注释:

[1]吴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解读》,中国工商出版社2007年版,第226~227 页.

[2]欧文·E·休斯《公共管理导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28页.

[3]丁秀英《西方国家反垄断法的规制方式及对我国的启示》,载于《财经政法资讯》2002年第3期,第2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