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监督的基本理制度完善

更新时间:2024-02-10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4125 浏览:12780

摘 要 诉讼监督工作是检察机关当前工作的重要任务之一.如何不断完善诉讼监督制度、做好诉讼监督工作,以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统一、维护我国宪法和法律权威是检察机关当前工作的重心.本文从诉讼监督的定义出发,在分析我国诉讼监督制度不足的基础上,提出了一些完善意见.

关 键 词 诉讼监督 法律监督 法律权威

作者简介:刘娟娟,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4-119-02

一、诉讼监督的基本理论

(一)诉讼监督的基本含义

作为一种法律行为,学者们对诉讼监督的基本定义进行了很多概括.其中以下几种定义最具影响:第一种是将诉讼监督与法律监督等同的类型,认为诉讼监督就是法律监督,法律监督也是诉讼监督;第二种是将诉讼监督看作是对诉讼过程一切活动的监督,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党派、群众、社会舆论等对诉讼活动的监督,这种理解具有将诉讼监督主体普遍化的特点;第三种是将诉讼监督等同于司法监督,认为诉讼监督亦称为司法监督;第四种是将诉讼监督置于法律监督的概念之下,认为诉讼监督仅仅是法律监督的一种具体形式.P

笔者认为,诉讼监督作为一种法律行为,其定义应以现行法律为基础.在我国,虽然法律赋予了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组织与公民进行法律监督,维护宪法和法律正确实施的权利,而在诉讼过程中进行法律监督,以维护诉讼过程与结果符合公平正义与法治理念,也是法律监督的重要内容.但是将诉讼监督等同于法律监督、对诉讼监督的主体进行扩大化解释并不符合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而将诉讼监督等同于司法监督也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与诉讼监督的实践相违背.在我国,司法机关包括但不仅限于检察机关,将诉讼监督等同于司法监督将会造成诉讼监督的扩大化解释,使其与其他司法机关如人民法院的监督活动相混淆.因此笔者认为,诉讼监督既不是法律监督,也不是司法监督,而是特指检察机关依据宪法和法律规定的程序及内容实施的,对侦查、审判、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的行为.

(二)诉讼监督的基本特征

作为专门机关行使的法律监督行为,诉讼监督具有以下几点特征:

1.诉讼监督主体的特定性.检察机关是作为国家专门法律监督机关存在的.而作为法律监督的一种,检察机关是行使诉讼监督的主体.

2.诉讼监督行为的法定性.虽然检察机关在履行诉讼监督职能过程中有着一定的酌情权,但作为一项有着严格法定性与规范性的法律行为,诉讼监督活动无论是在监督对象、监督手段及程序上都应依照法律规定进行.

3.诉讼监督行为的权威性.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活动,是依据宪法和法律进行的,具有权威性的法律活动.我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都对这一特性进行了明确规定,赋予了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进行抗诉的权利,以及对机关进行立案监督的权利.这些权利的行使都必然导致再审程序及立案程序的启动,具有一定的法律权威性.

二、我国现行诉讼监督制度及不足

在我国,已经形成了以《宪法》、《刑事诉讼法》、《检察院组织法》和《检察官法》等为基本框架诉讼监督制度.诉讼监督制度在内容上主要包括检察机关对侦查、审判、刑罚执行等活动的合法性的监督.在具体行为上,主要包括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刑罚执行以及民事行政诉讼监督等.而随着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的进步,诉讼监督制度也暴露出了一系列问题.这不仅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检察机关进行诉讼监督的效果,也威胁到了检察机关的形象.

(一)诉讼监督制度难以适应现实需要

1.诉讼监督制度的规定过于原则.与检察机关的其他职权相比,诉讼监督权利的规定并未在刑事诉讼法中以专章形式出现,而是分布于各个法条中,且体现出较为原则的特点.这虽然使检察机关能够在诉讼监督中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但也有利于司法机关为了扩大自身权限进行解释,造成两方解释相矛盾的情况.

2.诉讼监督活动缺乏制度保障.检察机关刑事诉讼监督,主要是通过通知立案、抗诉、检察建议纠正违法等手段进行,这些监督手段由于法律规定的不完善,缺乏保障机制,导致司法实践中效果不尽如人意.Q


3.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缺乏对被监督机关的惩处机制,往往存在赋予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职能,无法得到保障的情况.在立案监督上,被监督对象消极对待,监督措施上缺乏刚性.如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侦查机关拒不说明;即使其予以立案,但立而不侦、侦而不结,检察机关没有强制手段.这些都有待立法的完善和有关权威性实施细则的补充.更有甚者,实践中广泛存在的检察建议书和纠正违法通知书等监督手段,由于缺乏制度的明确规定和惩处措施,往往起不到对被监督人的监督作用.而在民事及行政诉讼中,这种情况就更为突出.在这类诉讼中,检察机关的监督行为只存在于审判监督程序中.这种手段单一的事后监督在实践中的作用非常有限.这种立法空白导致的监督手段的非强制性,严重弱化了法律监督的效力,成为强化检察机关诉讼监督职能的瓶颈.R

(二)诉讼监督主体自身不足影响监督效果

1.诉讼监督主体缺乏启动诉讼监督活动的动力.在诉讼监督过程中,由于诉讼监督工作的分散,检察机关内部各部门往往局限于自身工作的视角,不能从案件的全局出发,这就导致了各部门之间存在着各扫门前雪的情况.如何实现内部业务部门的信息共享,以便及时启动诉讼监督程序是当前监督工作的一大难点.

2.诉讼监督工作人员的主观能动性和敏感性不强.由于对诉讼监督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缺乏,一些干警存在着工作以配合为主,不愿监督的情况.一些干警由于个人能力有限和对诉讼监督的理论和实践认识不存,不知如何监督.

(三)诉讼监督工作的外部环境有待优化

随着法治社会建设进程的不断加快,公民的法律意识也不断增强.各类诉讼特别是有争议的诉讼活动也逐渐引起了舆论的注意.但由于宣传和普法工作的不足,人民群众对于检察机关的工作性质、诉讼法律制度的规定以及法理的认识都存在着不足,以朴素的道德观来看待诉讼行为的情况普遍存在.而诉讼活动的专业性又决定了诉讼监督主体与公民的认识必然存在偏差.这就往往会导致公民对诉讼监督主体履行职责的效果和主动性的判断存在问题,进而使诉讼监督主体无法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进而制约诉讼监督活动的进行.而在另外一些案件中,由于对诉讼规则的不理解,群众容易对一些正常的诉讼活动存在质疑,一旦处理不好,很容易导致群体性活动,进而干扰正常的诉讼程序的进行.

三、完善诉讼监督制度的建议

(一)增强诉讼监督意识,提高诉讼监督能力

我们应加强对刑事立案、侦查、审判和执行以及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的监督,切实担当起诉讼监督的重任,保证执法不枉不纵、司法不偏不倚,确保社会公平正义在执法司法环节实现.S

我们应逐步提高诉讼监督人员的自身能力.只有具备过硬的法律功底和实务经验,才能发现诉讼过程中发现问题、从群众的申诉中发现问题,才能更快更好的启动监督程序,提高监督效率和效果.

(二)完善法律监督程序,提高法律监督效果

在诉讼监督过程中,应当明确监督重心.在刑事案件中,应当加强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监督,加强对侦查活动中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行为的监督机制,加强对审判程序违法的监督.在民事及行政案件中,考虑到案件的特点,检察机关应在坚持事后监督的原则的基础上,维护当事人的申诉权利.同时做好接访工作,对于一些热点问题特别是涉及弱势群体的案件保持警觉性,在进行抗诉之前,做好案件的了解工作,以便正确进行抗诉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制度设计上,应当不断完善诉讼监督程序.增强诉讼监督的可操作性和可处罚性.特别是对于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和审判监督几个重要环节,应当赋予监督主体与权利相对应的惩处机制.应当完善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存在的检察建议书和纠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等文书的规定,赋予其效力.

(三)优化外部环境,促进诉讼监督活动的顺利进行

1.完善协调机制,理顺诉讼监督的外部关系.明确司法机关的权责,建立健全联席会议机制.对诉讼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反馈,及时实现信息共享,以减少监督部门的工作阻力,实现更好的监督效果.建立健全检察机关对党委、人大汇报工作的相关机制,在维护监督工作的独立性的前提下,共同维护司法的权威和尊严.

2.加大诉讼监督的宣传力度.一方面,检察机关应当在业已存在的监督活动如检察长接待日、法律咨询等扩大诉讼监督工作的社会影响,树立监督机关的公信力.另一方面,面对信息化不断深入的局面,检察机关应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建立与媒体的良性互动.作为检察职能履行机关和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具有一定的单一性,受众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我们应当建立于媒体的日常性合作关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及时与媒体取得沟通,使社会公众及时了解检察机关的工作和法律要求.同时也能更好的掌握舆论导向和引导舆论.

注释:

PR李凯俊.关于诉讼监督的基本问题..jcrb./zhuanti/jczt/2010ssjd/dedy/ 201007/t20100728_391943..

Q浅谈我国诉讼监督工作机制的现状及完善设想..qingyuan.jcy.gov./qywy/t20100913_38079..

S曲科平.略论当前诉讼监督实务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张家界市人民检察院..z.gov./govmach/sjcy/2010101840207.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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