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

更新时间:2024-02-17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3919 浏览:12225

【摘 要】夫妻通过订立忠诚协议来约束双方互负忠诚义务的现象比较常见,但是目前我国法学界对于夫妻忠诚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存在肯定论、否定论和折衷论等不同的观点.司法实践中面对夫妻忠诚协议纠纷存在肯定其效力和否定其效力的不同判例.夫妻忠诚协议在满足主体适格、内容合法、意思表示真实等基本条件后应作为有效协议处理.


【关 键 词 】忠诚协议;法律效力;意思自治

一、问题的提出

夫妻之间签订忠诚协议,如果一方不忠于另一方,则对方会请求赔偿,这样的案例目前已经屡见不鲜.当事人双方甚至要求公证处对该夫妻忠诚协议进行公证,使公证机构面临难题.尽管我国《婚姻法》第4条规定了夫妻应互负忠实义务,但是我国《婚姻法》只规定了夫妻财产协议而没有规定忠诚协议.如果夫妻签订忠诚协议,一方违反该忠诚协议后,去法院起诉另一方,如何认定此类协议的效力,则成为最关键的问题.本文试图对夫妻忠诚协议的相关法律效力展开一些探讨,在分析学术界关于夫妻忠诚协议究竟是否有法律效力的各种理论观点的基础上,就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问题提出一些看法.

二、夫妻忠诚协议法律效力的不同观点

我国法学界对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存在很多争议,既有肯定夫妻忠诚协议法律效力的观点,也有否定夫妻忠诚协议法律效力的观点.可以将这些不同的观点归纳为“肯定论”和“否定论”:

(一)肯定论.肯定论的核心内容是认可夫妻中称协议的法律效力.如有学者提出:夫妻忠诚协议“乃当事人处分属民事范畴之人身自由权,符合民事意思自治原则,且不侵犯社会公共利益,相反可促进社会和谐”.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夫妻忠诚协议的本质是财产给付的延缓条件,即一方不忠诚,即可视作财产给付条件的达成. 这些观点的共同指向是认为夫妻忠诚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且可以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合同法》等加以调整.夫妻之间订立忠诚协议,也不会对社会秩序造成负面影响.

(二)否定论.否定论的观点则认为夫妻之间订立的忠诚协议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如有的学者认为,“‘夫妻忠诚协议’并没有得到现行实定法的认可,故不具有法律效力.而违反婚姻忠实义务应负侵权责任,双方通过协议约定损害赔偿数额的行为不合法.”还有学者认为,夫妻忠诚协议在法律上没有依据,某些婚姻“忠诚协议”的内容是对人身自由权的直接侵害,如认可其法律效力,将对社会产生负面影响.[4]这些观点的共同指向是,认为夫妻之间订立的忠诚协议是无效的,其普遍的理由有:夫妻忠诚协议在法律上找不到依据、夫妻忠诚协议会侵害夫妻人身自由权、认可夫妻忠诚协议将会产生负面效果.

三、笔者对夫妻忠诚协议法律效力的看法

根据笔者的理解,夫妻忠诚协议可以具有法律效力,但应满足一定的条件.在理论上应从如下角度进行判断:

(一)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依据.虽然立法上没有明确规定忠诚协议,但是夫妻忠诚协议并非没有法律依据:第一,《婚姻法》第4条规定了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这一规定表明夫妻忠诚协议并非完全没有法律依据;第二,《婚姻法》属于私法,私法应遵循意思自治的原则,且“法无明文规定即可作为”,虽然《婚姻法》没有规定夫妻双方可以订立夫妻忠诚协议,但是不能将此理解为夫妻之间无权订立忠诚协议,而是应理解为夫妻之间可以订立忠诚协议.法律上没有作出规定,只能看作法律还没有专门立法加以调整,而不能看作法律不允许夫妻之间订立忠诚协议;第三,夫妻忠诚协议属于民事契约,可以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将其看作一种无名合同.

(二)夫妻忠诚协议和人身自由、婚姻自由的关系.否定论的观点还认为夫妻之间订立忠诚协议会侵害人身自由、婚姻自由.如有学者认为:“法律并不允许通过人身协议来设定法律关系,人身权是法定的,婚姻关系应该是法律及习俗所特定的,其内容及效力,婚姻当事人不能变更,其效力并非根据契约而发生,所以不是合同法的调整范围”.这一观点并不合理.从目前司法实践中遇到的夫妻忠诚协议案例来看,夫妻忠诚协议的指向是经济赔偿,而不是限制人身自由,或否定婚姻自由.因此,不能绝对地认为夫妻忠诚协议是对人身自由和婚姻自由的限制.

(三)夫妻忠诚协议和社会公共秩序之间的关系.否定论的观点还认为认可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会对社会公共秩序造成侵害.事实上这种担心也是多余的,夫妻忠诚协议并不违反公序良俗,且是限定于夫妻双方之间的一种协议,并不涉及第三人,因而不能认为夫妻忠诚协议效力的承认会妨碍社会公共秩序.

由此可见,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应当得到认可,认为夫妻忠诚协议不存在法律依据、侵害人身自由和婚姻自由、妨碍公共秩序的观点是站不住脚的.夫妻忠诚协议可以看作夫妻之间的一种民事协议,这种协议以一方违反忠诚义务为条件,后果是由违约方给予守约方一定的经济赔偿,体现了夫妻关系的自治,有助于社会和谐.

总之,对于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认定,法律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并不意味着它就应该不受法律的调整,更不能以此否定其法律效力,相反,法律必须对该问题的出现做出理智的应对,试图通过立法或司法的方式来对其进行规范.司法实践中遇到的夫妻忠诚协议不能一概认定为无效,尽管目前立法上确实没有明确关于夫妻忠诚协议的规定,但是这种针对违背夫妻忠实义务而订立的“忠诚协议”,只要内容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应当有效,无过错一方有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权利,具体的赔偿数额应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