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账追收业的法律地位

更新时间:2024-02-29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30143 浏览:141914

[摘 要 ]2006年,在人民大会堂召开的劳动职业培训新项目发布会上,社会和劳动保障部规范了一批新的职业,其中商账追收师被正式列入了职业培训项目的范畴,从此, 商账追收这一备受争议的职业得到了劳动部门的承认.但其资格、权限和法律地位等诸多问题仍不明朗,商账追收公司仍未得到工商等部门的认可,本文将对这些问题展开论述.

[关 键 词 ]商账追收法律地位信用体系

一、商账追收概述

1.商账追收师的概念

商账追收师是指第三方专业追账机构接受委托,依法对有拖欠行为的债务人进行催账和追收的专业人员,追收的对象可以是企事业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商账追收”指通过合法的追收流程和技巧,进行商账追收怎么写作,降低企业风险率和坏账率,防范和规避企业由于使用赊销方式带来的信用风险.

2.商账追收业的必要性

多年来,追账业务一直处于地下,属于上不了台面的职业,一谈到追账,人们往往想到的是使用恐吓、威胁、非法拘禁、绑架等手段的各种讨债行为.所以,长时间的思维定势无形中将所有的追账业务归为不法的,甚至是犯罪行为,对于这样的行为国家当然是禁止的,打击的.但是,在当今信用普遍缺失的情况下,笔者认为这样一种行业是值得推崇的.

见过在法院外面拍卖判决书的情景吗?一个亿的债权,五千万卖了,因为面对那些泼皮无赖的债务人,即使是法院的判决,对他们而言也是毫无威慑力的,如果债权人不卖的话,他连一个子都拿不到.判决容易执行难是现实社会普遍存在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之下,债权人只能采取自救行动了,或者拍卖债权,或者雇用追账师.据调查,我国有44%的企业经常被不同程度的拖欠账款,在遭遇还款拖欠的时候57%的企业选择“委托”.

再者,我国国有银行不良资产的严重性已是不争之事实,它早成了国内银行业发展的最大顽疾.目前中国四大银行目前的不良贷款总额达4800亿美元,占其贷款总额的比重为34%.这样的债务,难道只能由国家写单吗?难道我们能够眼睁睁地看着国有财产一步步流失吗?这该是追账师们大展拳脚的时候了,所以仅从国家的角度考虑,我们也应该支持这样的行业.

综上所述,如此被广泛需求的市场怎么写作为什么不能合法的商业化呢?社会信用体系不是一天能建成的,法院“执行难”这个难题也不易轻松.在此背景下,与其让商账追收师在“地下”放任自流,不如将他们搬上台面予以规范,让商账追收师光明磊落、干干净净地追账.

二、商账追收的地位

1.国内立法状况

随着商账追收这一职业的出台,我们不得不关注国内的相关立法状况,我国对于商账追收的立法几乎是空白的,对商账追收这一职业和行业的规定少之又少,而且仅有的几个也是以通知的形式出现的,有关商账追收的通知如下:

1993年,国家工商局发布《关于停止公、检、法、司机关所属“讨债公司”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停止为公、检、法、司机关申办的“讨债公司”及类似企业登记注册.

1995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联合通知,要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立即停止“讨债公司”及类似登记注册.

2000年,国家经贸委、、国家工商局又联合下发了《关于取缔各类讨债公司严厉打击非法讨债活动的通知》.

从这三个通知里我们可以看出,它们将一切合法的、非法的追账行为全部纳入到讨债这样一种范畴之中,并且对所有的追账公司予以禁止,一棍子打死.

2.国外立法状况

在发达国家,商账追收是具有一定规模的征信行业的分支,跨国追账、海外追账业相当发达,例如美国的追账者协会拥有上千商账追收机构会员,其追收业务覆盖全球65个国家和地区.[5]如美国的《公平债务催收作业法(Fair Debt Collection Practices Act)》,该法于1977年制订,在1978年3月20日开始生效.这项法律对商账追收师和追收机构的各种执业行为做了具体的规定.例如:

商账追收机构不得在债务人不方便的时间给他(她)打催账,特别是在晚间9时至早晨8时之间;商账追收机构在催账时,必须给债务人书面通知,内容包括:欠债额度;债权人的名称;在催账过程中,禁止债权人或受委托的商账追收机构使用或威胁使用暴力或其他犯罪手段;禁止使用污秽、亵渎言语和为侵扰接听者或读者的言语等.


三、对商账追收的相关思考

1.职业肯定与行业否定的矛盾

当100多名学员手持着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全国统一职业岗位证书》――“商账追收师”的合格证书时,工商管理部门且明确表示,目前不会给讨债公司或讨债人的注册.因此,这些手持国家级证书的“讨债师”还得作为地下工作者,在咨询公司或“调查怎么写作公司”从事各项业务.一方面商账追收师已经被认为是一个职业了,另一方面“追账业务”又被明令禁止.对商账追收职业的肯定,同时又否定行业的合法性,国家各部门之间如此规定的目的究竟是什么?笔者认为,劳动等部门看到了商账追收师的市场需求与广阔前景和社会就业率的大幅上升.而工商等部门看到的是该行业的各种不法手段,社会因此职业而产生的各种不良后果,在社会秩序与市场需求之间,工商等部门选择了前者.

面对企业或个人的讨债需求以及讨债公司和商账追收师客观存在的现实,有关部门该是考虑给讨债公司及其讨债人员解开枷锁的时候了,不然游走在合法身份与不合法“婆家”(讨债公司)之间的商账追收师的作用就不会得到有效的发挥.

2.相关立法的缺失

事实上,职业肯定与行业否定的矛盾,培训与市场准入不能衔接,根源在于相关立法的缺失.正如上文所说,国内关于追账业务的立法几乎是空白的,而且这些行业中很容易出现触碰甚至超越法律界限的行为出现,属于法律的“高危”地带,更需要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以此来规范行业合法地运行,同时为信用体系提供法律保障.

首先,制定商账追收业的准入和淘汰制度,运用法制框架约束追账行为.每一行业都应有其准入与淘汰制度,商账追收也不能例外,目前,商账市场鱼龙混杂,良莠不齐,针对这种现象,更需要相关准入与淘汰制度的出台.比如对进入该行业的人员设立一项入门考试,考试内容可以包括法律、执业操守等,也可以要求该行业人员最低的学历程度.对于在执业期间违反行业规定,违反法律及法规的人员予以吊销执照,不允许再次执业等.在追账行为方面更应该加强管理规范,行为方式必须是透明的、合法的,追账师必须在法律法规赋予的权限范围内行动.

其次,制定相关信用法,建立信用体系.反观当下市场经济中的信用缺失与诚信失守,或许更能映射出我们向市场经济过渡过程中的诸多弊病.正是由于失信的成本太低,而守信的成本太高,所以,欠账不还成为必然.虽然我国的《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等多部法律中都有诚实守信的法律原则,但是这些原则都是从宏观上进行规定的,不足以对社会的各种失信行为形成强有力的规范和约束.面对法律的空白,是时候该采取立法行动了,我们可以借鉴西方国家的先进立法经验,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制定出适合我们的信用法,使商账追收有法可依,使商账追收机构能够独立、客观、公正的开展业务,从而降低信用风险和社会交易成本,为信用体系提供法律保障.在国外,许多国家将合同逾期90天的欠款就划入“坏账”之列,而在我国,许多企业的欠款一拖再拖,七年八载不还的也有很多.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告诉中国企业,凡赊销或授信企业,都需要建立符合中国实际的企业信用管理机制,即对信用交易的事前、事中和事后各个阶段实施信用风险监控管理.所以除了相关的立法措施外,企业也应该建立属于自己的信用管理体系.信用管理在国外已发展了180多年,但在国内才兴起几年时间.短期内,要让所有企业都建立起信用管理的全面概念和机制,显然是不现实.因此,对企业来讲,了解信用管理的基本理念,掌握清收账款的的技巧和方法是当务之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