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收官年

更新时间:2024-01-30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20601 浏览:93432

13年前,1997年,“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并提出“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目标.当下,到了总结与检验的时刻.

2010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副委员长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座谈会”上强调,确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如期形成,是全国人大常委会2010年工作的重中之重,目前我们还面临着较为艰巨的任务.要认清形势,掌握主动,紧紧抓住2011年3月以前这段有限的时间,突出重点,奋发工作,确保如期形成.

2010年,中国的立法工作紧锣密鼓.社会保险法、国家赔偿法、代表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行政监察法、国防动员法、预备役军官法、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保守国家秘密法、著作权法等有十几部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法律出台或进行了修改.

以宪法、法律,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包括宪法及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法律部门,230多部法律中,仅有8部是1978年以前制定的.

2010,限制权力伸张权利

2010年的最后一天,“新拆迁条例”结束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程序.作为中国首个两度公开征求意见的立法项目,它与民意的对接贯穿一年始终,反映出中国立法程序与实体的新特征.

“‘新拆迁条例’本身不是个大法,但却是转型年代的标志性立法.”上海行政学院法治政府研究中心主任陈保中对《财经国家周刊》记者说,这些年来,中国立法的进步体现在与市场经济的挂钩上,但在市场推动立法的1990年代过后,市民社会的力量开始显现,而“新拆迁条例”则集中体现了政府如何处理经济发展、公民权利与公权力之间关系,“从讨论中可以看出,舆论更倾向于维护公民权利,尽管被拆迁者也有权利滥用的情况.”


在围绕“新拆迁条例”民间与形成罕见互动的背后,是权力机构走出暗室“开门立法”的立法程序变革.陈保中表示,学界一直有立法走技术路线还是程序路线之争,他认为两者都不可或缺.在“新拆迁条例”的立法过程中,专家学者与民间舆论都发挥了很大作用.

另一部引发广泛关注的法律是《选举法》,2010年3月“”期间的一次修改,使中国城乡选举实现了“同票同权”.一个半月之后,《国家赔偿法》修改,力图在公民“获赔难”问题上掘进.与《国家赔偿法》一道修改的还有《保守国家秘密法》,对当前“秘密”泛滥的公文信息现实进行修正.除此之外,2010年修改的法律还包括行政监察法、代表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刑法等.

密集的法律修改,更多指向的是对政府权力的限制,和对公民权利的伸张,这也表明此前的法律制定尚缺乏对此问题的完整认识.即便在此次的修改中,法学界认为亦有遗憾.财经大学宪法学行政法学学科带头人蒋劲松对《财经国家周刊》记者说,代表法的修改,关于代表的权利义务,只有人大会议才有资格制定修改,而不应由人大常委会来修改;相较而言,选举法的修改就好得多.

而新出台的法律中,则以《社会保险法》与民生的关切度为最高,这是最高国家立法机关首次就社保制度进行立法.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成栋对《财经国家周刊》记者表示,改革30多年的立法,在相当长时间内和追求经济快速发展的“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相适应,目前正向“效率与公平并重”进行转变.

30年中国特色,共性超越个性

考证“中国特色法律体系”命题的提出,最初是在1982年.据吉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黄文艺介绍,198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提出立法要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按照社会主义法治原则,逐步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独立的法律体系.1993年,在《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又提出到20世纪末初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次年,八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的常委会工作报告,明确提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命题.1997年“十五大”报告,则标志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一命题的正式确立.

目前中国230多部法律、700多部行政法规和近9000部地方性法规,绝大部分都是改革开放30多年的产物.“这30年的立法数量极为罕见.我曾将之与美国建国初的立法进行比较,中国在数量上并不逊色,还略多一些.”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成栋说.

在“”的法治废墟上建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其特色究竟体现在什么地方?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蒋劲松认为,所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和西方法系相比较而言的,中国法律追求的是社会主义性质,有些西方没有的法律我们也要有,譬如代表法.另外,受苏联法律体系的影响,中国法律体系形成了包括宪法及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在内的七大法律部门.

而权力机关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说明,可见诸200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的表述:不能用西方的法律体系来套我们的法律体系.外国法律体系中有的法律,不符合我国国情和实际的,我们不搞;外国法律体系中没有的法律,但我国现实生活需要的,要及时制定.

王成栋说,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与世界法治文化遗产的关系,在学界和实务部门存在不同认识.他认为,中国特色应该首先是民俗信仰与生活方式上体现出的差异,其次是政治结构和国家机器运行上的差异,“如果说人权、自由、法治带有西方舶来的标签的话,作为人类共同追求的公平正义,应该是没有国别界限的.”

从效率优先到公正优先

王成栋认为,中国30年的立法成就,有世界法治潮流浩浩荡荡不可逆的大趋势在发挥作用;中国经济发展过程中的民众诉求,也成为执政者不可回避的任务;在这个过程中,执政者亦有一定的自觉自省,起了立法领导作用;而知识分子也在奔走呐喊中有了相当的担当.

中国对构建法律体系的渴盼,令吉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黄文艺印象深刻.他说,执政党的重要文件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报告都反复确认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雄心壮志,并且不断宣布在这一征程中所取得的各种阶段性成果.这种豪气冲天的政治景象,不仅在经验主义传统深厚的普通法系国家闻所未闻,即使是理性主义气质鲜明的欧洲大陆法国家也望尘莫及.

王成栋注意到中国立法受到“宜粗不宜细”理念的束缚,“中国法律规范大的架构不缺,缺的是解决实际问题的针对性,在控制国家权力的规范上还不健全、不彻底.遇到问题绕着走,把具体问题交给基层,在实践中自行解决,出现了法律实践中的各取所需,说白了,就是立法的‘刚性不足,弹性有余’.”

全国人大副委员长也意识到目前立法存在的缺陷.

他认为主要体现在,个别起支架作用的法律还没有制定出来,一些影响法律有效实施的配套法规还没有出台,都需要抓紧工作;现行一些法律规定中还存在与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不适应的问题,需要继续抓紧统筹修改;在科学立法、立法方面需要进一步加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理论研究也需要进一步深化.

面向未来,接受采访的法律学者表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仅是中国建立法治社会的第一步,接下来,还应进一步推敲法律内容,保证其“良法”的属性,同时解决立法“正当性”不足的问题,广泛听取各方意见,更多体现民意.

立法的“宜粗不宜细”思维亟待解决,增强技术性,并在价值观上从“效率优先”转变为“公正优先”.